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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docx

1、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三、征收管理依据四、征收管理范围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

2、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五、征收管理制度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

3、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六、征收方式(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

4、,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5、行政过错责任:(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责令辞职或辞退;(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九、环节流程略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

7、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

8、他收入等。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

9、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

10、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1、、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第七条

12、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

13、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

14、式: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第三章收入退付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

15、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

16、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

17、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

18、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

19、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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