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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九日.docx

1、会议时间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农 业 部 文 件农机发20092号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农业部 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2、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3、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

4、)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

5、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第三章 考 核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

6、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第四章 证 件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

7、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审验不合格的。第五章 监 督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8、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

9、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表: 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 证件编号:姓 名性 别照片民 族政治面貌职 务职 称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身

10、份证号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单位专业岗位考试 检验 事故处理 其他申请事项初领 补证 换证工作简历及培训、考核情况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年 月 日(盖章)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年 月 日(盖章)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记录附于表后,一并存入人员档案。附件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

11、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 机构建设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贯彻

12、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

13、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第三章 人员队伍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四章 设施装备第十

14、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

15、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第五章 业务规范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

16、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应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5.12-200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第

17、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公布事故报案电话。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第六章 服务

18、标准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

19、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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