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合伙协议书范本标准版doc自然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自然人合伙经营挖掘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自然人合伙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主要经营地:四川省阿坝州各县、镇、乡、村。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挖掘机劳务服务,四川省阿坝州各县、乡镇及其四周市县、乡镇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共10 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
2、伙人甲以现金方式出资贰拾万圆人民币,合伙人乙以现金方式出资 拾伍万圆人民币。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2014年4月18日以前交清,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到上海购买沃尔沃210二手挖掘机。现该挖掘机以叁拾伍万圆(包含托运费)人民币已经运回小金县,该挖掘机可以提供挖掘机劳务服务。 (三)本合伙出资折合比例为:4:3,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扣除挖掘机师傅月均工资伍仟圆、挖掘机的维修
3、及保养后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4:3分配,即甲方占出资比例为57.14%,乙方占出资比例为42.86%。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双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甲乙双方特此申明:新合伙人入伙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出退 火;
4、但是经对方同意的,可以退火。一方退伙后,对方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新合伙人入伙后按照下列方式退火。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
5、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其他严重影响合伙事务继续执行的。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答应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
6、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治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
7、双方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联系、签订挖掘机劳务承包合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禁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续人,可以退继续人应继续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续人为新的合伙人继
8、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
9、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6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需要制定有关财务治理、人事治理、挖掘机劳务承包合同或其他具体规章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可能用于工商治理局登记。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按捺手印时生效。 甲方:乙方: 本合伙协议签订时间: 本合伙协议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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