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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1、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

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六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 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

3、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导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

4、两 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

5、十条 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

6、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7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

7、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 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七条 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

8、出发点。 第十八条 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

9、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六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 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10、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导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

11、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 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

12、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

13、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

14、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7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

15、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 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七条 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八条 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川公交201793号)要求,

16、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

17、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二)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18、,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19、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开展经验交流。各地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刊发工作简报,供各地交流借鉴。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法宣室收集后及时报支队推广办。 第二篇:机动车暨客货车检验整治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各种查处手段,集中查处一批使用伪造、变造、套用机动车牌证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查获一批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机动车、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牌证管

20、理,6月底,实现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中型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 二、组织领导 大队成立由大队长王智敏任组长,教导员朱元荣、副大队长杨文芳任副组长,各室所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管室)、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率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车管所),负责整治期间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无牌无证; (四)无证驾驶机动车; (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六)拼装报废车辆; (七)逾期未检验上路行驶的大中型

21、客货车。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行车秩序。 1、从严查处,规范执法。要依法严厉处罚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要依法扣留,依法应当收缴非法牌证的要依法收缴,依法应当罚款的要依法罚款,依法应当记分的要依法记分。对使用假牌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要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全部依法处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在依法强制报废机动车的同时,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的驾驶证。要规范文明执法。要教育民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

22、律法规、规章规范,落实执法程序、规范用语和安全防护措施。 2、创新形式,增强效果。要充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公路卡口系统、车载查询终端系统等科技手段,实现与本地嫌疑车辆数据库以及全国假牌套牌机动车信息协查通报系统数据库的关联应用,自动识别、及时排查发现涉牌涉证违法机动车,提高布控、截获嫌疑车辆的快速反应能力,实现信息系统管理和动态执法应用的有机结合。车管所要组织对执勤岗位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发现和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业务技能。交管室要全面利用交警队信息平台,定期录入、收集、分析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信息,强化协查系统的查询功能。各中队要合理设置查缉卡点,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型的

23、检查力度,加大路面打击力度。 (二)认真细致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顺畅。 1、强化摸底排查力度。车管所要立即组织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未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辆,要将信息数据任务下发各中队。各中队对于排查出的已经报废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死档”大中型客货车,要采取发短信、电话通知、邮寄明信片等方式,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督促所属企业或车主限期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排查出的已经到达报废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仍然继续使用或不再使用或灭失的机动车,统一上报交管室,交管室要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如未在公告期内办理注销手续的,必要时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

24、注销手续。 2、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各中队要在原有基础上认真细致建立完善辖区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台账,对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要向所属运输企业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责令停运,参加检验。要与交通运管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督促逾期未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辆限期进行检验,对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协调运管部门责令停运并依法进行严处。 3、强化路面查处力度。各中队要将任务分解执勤民警,夯实任务,落实责任。每位执勤民警在路面执法时要集中对照未检车辆牌号,着重检查发现逾期未检验但仍违法上路行驶的大中型客货车,全力做到一辆都不放过。同时,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

25、施办法规定,一律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抄告所属企业并责令限期进行检验。此外,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于逾期未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必须在检验完毕后,方可放行车辆。 五、奖励措施 各中队查扣及上门督促办理检验的大中型汽车,奖励50元/辆;收缴拼装报废汽车,奖励100元/辆。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重视程度。此次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率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全体民警要把这两项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动员部署。 (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告知力度。法宣室要积极借助各种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

26、的危害后果、法律责任以及参加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中队对辖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进行一次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告知未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人限期进行检验,逾期不检验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整治期间,法宣室要主动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实时报道整治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灵通信息。6月2日交管室上报大队涉牌涉证整治工作前期整治情况及战果。各中队要每周一要上报一次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整治工作报表,车管所汇总后上市车管所,每月29日前上报月小结。 第三篇: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学校及周边道路存在的乱穿马路、乱停车、超速行驶、机动车辆随意进出校园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和影响交通秩序的突出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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