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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docx

1、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法宝代表人:XXX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

2、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12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

3、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2012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09.37元。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12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12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

4、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三、经核实2011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11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11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12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

5、。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二: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706字)申请人:AAA有限公司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住所:电话:请求事项:撤销北京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X劳仲字XXX第CCC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X年X月X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Y年的

6、劳动合同,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到期。合同期满前,申请人提出维持原来的待遇,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申请合同期满后辞职。XXX年XX月XX日,双方结清工资,办理交接手续后终止了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当庭也表明合同到期后无续约意向。但北京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BBB不予认可,AAA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由于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

7、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条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北京市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三: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986字)申请人:住所

8、地:法宝代表人: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

9、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

10、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

11、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12年月日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四: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959字)申请人:*县邮政局地址:*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谢*,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天青街44号。申请撤销事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案字(2008)1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适用法律不当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即申请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即被申请人

12、)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102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07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

13、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上述仲裁裁决书上引用的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保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经济补偿规定,这完全是牵强附会,该通知只针对那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4年11月以来是有书面合同的,根本不属于劳社保发200512号文件范畴,因而上述裁决适用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县邮政局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谢*拖欠申请人报刊款的相关证明,但仲裁裁决书中既没有提及,也没有在仲裁裁决中将服务质保金与报刊欠款进行冲抵,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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