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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语法中的音系学.docx

1、生成语法中的音系学 生成语法中的音系学 Morris Halle 生成语法,形式上就是一组陈述,或叫做规则、公理。它们描写、规定和生成某语言全部正确的话语,且只生成正确的话语。生成理论认为,语言有一族抽象条件的集合。这些条件决定了这个语法的陈述形式,并在给定语言实体中可能有的几种描写中作出选择。 本文感兴趣的只是生成语法是一个方面,所有的陈述都具有下面的形式: (1a) A B 于环境 X _ Y Z 这里的A,B,X,Y都是某个字母表中的符号,箭头“”表示“可改写为”。 另外,如果几个陈述有部分相同,可以将相同的部分合并,使之成为新规则的因子。例如,如有规则 (1b) C D 于环境X _

2、Y Z 则(1b)可与(1a)合并,得到: (1c) A B 于环境 X_ Y C D Z 生成语法的出发点为:在几种可能的描写中选择最佳者以达到一种机械的程序。依据所谓简明性的这种选择,其基础必然是该陈述集合中的某些形式的特征。在很多情况下,简明显然等于简短。这样,一个短的公式,如维尔纳定律,一般都认为是较简明的。它显然有优于将公式所辖的所有形式都列举出来的描写。简明原则自然是应该推广到一切情况,问题是为达到这一目的,“描写长度”必须有形式化的度量方法。该度量法必须能够正确地反映有关简明的各种问题。比如,在任何情况下,数种描写中都只有一种就独立的背景而言客观上是最佳的;“长度度量法”必须保证

3、这一最佳描写的描写长度短于其他描写。 很明显,长度的度量应包括描写中所出现项目的多少,即所出现的字母符号的多少(如(1a)-(1c)中的大写字母几下面例子中的符号)。这样,给出的某个语言实体的两种描写中,所含符号少的就被认为是较简明的,因此将被认为是优于另一种描写的。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音位描写中的一些抽象条件序列,并具体摆出如何运用简明的量度从几种可能中选择出某些公式。以这样的方法选择出的描写所具有的有说服力的和内在的感染力将为我们提供一个不但于简明性,而且于生成语法的整体原则,都是最公正的评判。 前面说过,生成语法的陈述中出现的符号属于某一特定的字母表。音系学的主要规则是讨论音段及音段的序

4、列的。为简单起见,这里只讨论音段成分而暂不考虑有关音连、语素类标志等的规则。下面,大写字母将表示音位音段、音段的类及其它们的序列。 前人多所用的音位音段的语言学描写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把音位音段看做不可分的整体,另一种把它们当做特征的复合体。为在这两种表达法中做出选择,下面将比较它们在一些环境中的使用情况,何者更佳,也就不证自明了。 (2) /a/ 在 /i/ 之前变为 / / (3) /a/ 在两个 /i/之间时变为 / /陈述(2)明显比陈述(3)简单。但如果用(1)那样的标准形式改写,当我们采用把音位音段看做整体的方法,将得到: (2) /a/ / / 于环境 _ /i/ (3) /a/

5、 / / 于环境 /i/_ /i/而采用把音位音段看作特征复合体的方法,将得到: (2) _ +元音 +元音 -辅音 +沉钝 -沉钝 于环境 -辅音 +分散 -分散 +聚集 +聚集 -平坦 (3) +元音 _ +元音 -辅音+元音-辅音 +沉钝 -沉钝 于环境 +分散-辅音+分散 +聚集-分散+聚集 -平坦+聚集-平坦 -沉钝-平坦-沉钝(译者注:该文用的是声学特征。若换为发音特征,大致的对应是:分散:高,聚集:低,平坦:圆,沉钝:后)可以看到,无论用哪种表达法,陈述(2)的公式都比相对应的陈述(3)的公式简单。因为,陈述(2)的公式使用3个符号(另一种为13个),而陈述(3)的公式使用4个符

6、号(另一种为19个)。 下面是某个具有/ /、/、/三个前元音的语言中的两条陈述: (2) /a/在 /i/ 之前变为/ /。 (4) /a/在前元音之前变为/ /。这对陈述中,(4)的概括力更强。因此,就独立的背景而言(客观上),它应该优于(2)。这两个陈述改写为标准形式,如果把音位看作整体,我们将得到: (2) /a/ / / 于环境 _ /i/ /i/ (4) /a/ / / 于环境 _ /e/ / /若把音位看作特征复合体,将得到: (2) _ +元音 +元音 -辅音 +沉钝 -沉钝 于环境 -辅音 +分散 -分散 +聚集 +聚集 -平坦 -平坦 -沉钝 (4) _ +元音 +元音 -

7、辅音 +沉钝 -沉钝 于环境 -辅音 -沉钝 -分散 +聚集 -平坦 用这两种方法改写得到的结果不一致:用整体法,(2)比(4)的符号少;用特征法,(2)比(4)的符号多。独立背景中(客观上)(4)比(2)的概括力强,所以(4)应该优于(2)。使用整体法,(2)、(3)与*(2)、(4)的结果不一致,(2)、(3)中是符号少的好,而(2)、(4)中是符号多的好。由此我们看到,如果希望使用前面所用的形式化简明标准,就必须把音段看作特征复合体。 当然,可以想象,即使把音位看作整体,也可以运用另一种公式化的简明标准并得到满意的结果。对此,那些拒绝接受音位是特征复合体的人们曾提出过一系列的证据。但这里

8、我并不想探索另一种可能的简明标准,而是想通过考察音位组合的一些系列来证明有关音位音段的一些观点。这些系列也将附带证明,雅哥布逊的区别特征体系要优于另一些体系(如IPA或叶斯帕森的)。 人为地限制规则的使用次序,可以大大地简化表达公式。请看Sanskrit语法中的一组规则。Whitney所著的Sanskrit语法中,由于未考虑规则的有序性,元音的连读音变被描写为下列四条规则: (5)相同的两个单元音,无论长短,都彼此相连形成相应的长元音。 (6)元音a与后接元音i结合为e,与后接元音u结合为o。 (7)元音i,元音u和r在与自己不同的单元音或二合元音前变为相应的半元音y,v,r。 (8)二合元音

9、末位置的i或u,在位于元音或二合元音之前时,变为相应的半元音y或v(如e(即ai)在元音前变为ay,o(即au)在元音前变为av)。 但如果前三个规则按5,7,6 的次序施用,将产生两个重要的经济效果。首先,规则7的限制条件“在与自己不同的单元音或二合元音之前”可简化为“在元音之前”,因为规则5已把所有的相同的元音序列变成了单个的长元音,归规则7处理的只剩下不相同的元音序列了。第二,规则8完全可以免去。因为规则7已把位于元音前的/i/,/u/分别变成/y/,/v/,从而元音之前已不复存在规则6*所适用的、需要变做/e/,/o/的/ai/,/au/序列,而规则6是该语言中/e/,/o/的唯一来源

10、,而规则8的唯一功能就是将这些按有序性规则根本不可能产生的/e/、/o/变为/ay/,/av/,所以规则8无需设立。这样,Whitney用规则8来处理的那些形式完全可以不用规则8。如:/naia/和/bhaua/先用规则7变为/naya/,/bhava/,这时,规则6(将ai,au变为e,o)就不能发挥作用。而没有后接/a/的词干/nai/和/bhau/由于不在规则7的适用范围之内,就受到次序在后的规则6的作用而变为/ne/和/bho/。 总之,只要坚持上面的次序,规则8就是多余的。而如果让规则随意地无次序的施用或是用不同于上面的次序,就必须为此而多立一个规则8。简明原则使我们没有其他选择而只

11、能选择前者。 一个语言的完全描写必须包括实际出现的语素的清单。比如,某语言的词典。这种描写的一部分也要受标写法及简明原则的支配。因此字典也要应用彼此区别的特征复合体序列表。例如,我们的字典中的/dog/将会有以下的形式: d o g -元音 +元音 -元音 +辅音 -辅音 +辅音 -刺耳 -刺耳 -刺耳 -聚集 +聚集 +聚集 -沉钝 +沉钝 +沉钝 -连续 +连续 -连续 -鼻音 -鼻音 -鼻音 -紧张 +紧张 -紧张 +分散 -分散 -分散 -平坦 +平坦 -平坦 +浊 +浊 +浊 这种表达法所含的特征太多。英语元音的声学特征可用下表表示:表10 u o a i e 元音 + + + +

12、+ + + 辅音 - - - - - - - 鼻音 - - - - - - - 连续 + + + + + + + 刺耳 - - - - - - - 平坦 + + + - - - - 聚集 - - + + - - + 分散 + - - - + - - 沉钝 + + + + - - - 浊 + + + + + + + 从表10可以看出,英语的元音,即具有+元音,-辅音的音段,都是非鼻音的、非刺耳的、浊的与连续的。此外,聚集(低)元音总是非分散(非高)的,平坦(圆唇)元音总是沉钝(后)元音。非平坦(非圆唇)元音则只有同时具有非聚集(非低)特征时才肯定是非沉钝元音。 以上情况提示我们,字典所有条目中的

13、元音表达都可以将羡余特征省略,而改由一些特定的规则引进。如: (11) a. +聚集 -分散 b. x -鼻音 -刺耳 _ +连续 于环境 +元音* +浊 -辅音 c. +平坦 +沉钝 d.-平坦 -沉钝 -聚集 ( x 表示元音中任何一个特征复合体)有了(11),(9)中的元音/就可以用下列特征表示: +元音 -辅音 +聚集 +平坦 +紧张5个特征代替了11个。显然,简明原则要求词典条目的所有表达都使用这种程序。它使得我们可以大大地精简词典的长度。省去了数以百计的特征而只需付出增加具有13个特征的规则11的轻微代价。推而广之,只要规则含有的特征数目少于应用该规则后所省略的特征数目,我们就应该

14、设立规则来简化词典。 如果在一个音段中出现是某些给定特征完全是由语境决定的,那么它们是应该删除的羡余特征。如,/tsaym/,/gnayt/,/vnig/不是英语词,因为英语没有以/ts/,/gn/,/vn/起头的词。事实上,英语中以两个辅音起头的词的第一个辅音总是/s/。英语语词起始位置所允许的双辅音序列进有/st/,/sp/,/sk/,/sm/,/sn/。这使我们马上想到,词典中所有以双辅音起始的项,都可以将第一个辅音特征中的跟其他辅音不同的特征省略,只留下-元音,+辅音两个特征,省略的特征由下面的规则引进:(12) +刺耳 -聚集 -元音 -沉钝 于环境 # - -元音 +辅音 +紧张

15、+辅音 +连续使用规则12可使词典中每个以双辅音开头的项目减少5个特征,而这大笔节约所需的代价只是规则12的9个特征。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bik/,/ o:d/,/nis/这样的序列。它们和前面提到的/tsaya/,/gnayt/,/vnig/一样,都不是实际存在的英语语词。但是,如果我们要用类似12那样的规则来排除它们,将会发现,规则的代价,即规则所含的特征数目,将超过它所带来的精简。举例来说,bog,bin.bit,bib,biff都是英语语词,所以,排除/bik/的规则只能是:(13) -元音 +辅音 +元音 -元音 -刺耳 -辅音 +辅音 -紧张 于环境 +沉钝 +分散 - +聚集 -

16、聚集 -聚集 -刺耳 -鼻音 -紧张 -紧张 -沉钝 规则13有18个特征,而它的效力只是减少词典的一个特征。简明原则将不允许我们将规则13收入英语描写。含有规则12而不含有规则13的英语描写反映了英语者对自己语言的直觉。有规则12反映了英语者认为/vnig/,/tsaym/,/gnayt/不仅是没有意义,而且根本不是英语词。没有规则13及其同类规则则反映了英语者认为同样是没有意义的/bik/,/nis/等是可能的英语词。也许,我们会在一本超过一般人词汇量的足本词典中发现这些词呢。 因此,为满足简明原则,完整的生成语法都必须有关于音段序列可接纳与不可接纳之区别的说明。这一事实有力地削弱了新近提

17、出的一些设想的价值。它们主张生成语法必须增设音韵语法,而音韵语法的唯一目的就是指出音位序列的可接纳与不可接纳的区别所在。 近几年的方言研究中,人们的主要注意力普遍地放在口语的事实上。特别关心的是象两个方言间的可懂度,同源的口语词在音位表达上及在分布限制上的异同等问题。与此不同,在这里我们打算着重讨论方言的语法。我们对于描写材料所用的有序性陈述集的兴趣大于对资料本身的兴趣。 描写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有着本质区别的方法。让我们先看一下Pig Latin,一种美国学校中学生普遍使用的密语。它可以用这两种不同的方法描写。 如果我们比较 Pig Latin 与普通美国英语这两种语言的话语资料,我们将看到,

18、两者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普通美语 Pig Latin /strit/ /itstre:/ /strits/ /itstre:/ /k t/ / tke:/ /k ts/ / tske:/ /ro:z/ /o:zre:/ /ro:ziz/ /o:zizre:/ 我们看到,Pig Latin 与普通美语的音位分布完全不同。前者的所有语词都以元音/e:/结尾,经常有多个辅音丛。从语素构造来说,中缀大大多于前缀和后缀。从这种描写发的观点出发,对于那些完全没有创造精神的美语者完全不懂 Pig Latin ,就不会感到奇怪了。这些表面现象和两种毫无关系的语言间的现象完全一样。所以,根据话语,只能得出这样

19、的结论:Pig Latin与普通美语是毫无关系的语言,至多是关系很远的语言。 如果我们不限于语音的层次,而是比较两种语言的语法,显示的图景将完全不同。用这种方法,两种语言的区别仅仅在于,Pig Latin 有一条大多数标准方言所没有的语素音位规则: (14) 词首位置的辅音丛移到词末并增加/e:/。 由于(14)是 Pig Latin 语法与普通美语语法的唯一不同,我们认为,Pig Latin是普通美语的一种密码形式,是美语的一种特殊方言。这个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要得出这个结论,必须要将注意力放到藏在口语资料下面的语法上,而不能只看口语的事实。 由于语法是陈述的有序性的集合,所以语法的不同必定

20、归结为以下的不同或其中一种不同:a.含有不同的规则。b.规则的次序不同。Pig Latin的情况属于a。b的一个有趣的例子是Joos在一篇论文中提出的。论文的题目叫“加拿大英语进退两难的音韵体系”。某些加拿大方言中“二合元音/aj/,/aw/分别有两个变体。一个变体的开头是个中低的央元音/ /,它出现在带有零音连的强辅音前。如,white, knife, shout, house等。另一个变体出现于其他环境。如,high, find, knives, how, found, houses等。请注意,不规则名词的单数与复数形式不同。如,wife与wives中的元音将不同。”为说明此种不同,Joo

21、s提出下列规则: (15) /a/在二合元音中且后跟强辅音时变为/ /。此外,加拿大方言与许多美国方言一样,有规则: (16) /t/位于两元音之间时变为弱的/d/。Joos指出,操加拿大方言的人“在读象typewriter 这样的词时,发音分为两组。A组为t ipr id ,B组为t ipraid 。A组发音writer与rider, clouting与clouding的二合元音不同,而B组相同。”因为A组仅就二合元音做选择,而B组则根据元音位于由/t/变来的新/d/之前这一位置对元音的发音做决定。这样,write与writer既有t与d的交替,又有ai与 i的交替。 这种被Joos的论文题

22、目称作“进退两难”的处境,实际上是规则15与16次序的不同。A组的语法是规则15位于16之前,B组则相反。这样,A组的话语中/taiprait /先用规则15变为t ipr it ,再由规则16变为t ipr id 。而B组话语中,/taiprait /先由规则16变为taipraid ,再由规则15变为t ipraid 。由于当今的共时描写几乎完全不懂规则的有序性,这样一种印象蔓延开来,仿佛给共时描写的陈述硬加上次序是因为共时与历时的混淆而造成的疏忽或错误。因此,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前面例子中的次序完全由简明原则决定,次序的确立不包含任何历史的因素。 一个语言完全而科学的描写把下列目标看作

23、是至高无上的:精确而无遗漏地建立以该语言为母语的人的语言能力以生成该语言的全部话语。下面,我们来看看在生成语法的框架中这种能力是如何获得的。Chomsky认为,儿童所听到的话语就好比是个表达的样本,而儿童的语言获得也许正最好地反映了生成该样本的最简(最佳)语法的建成步骤。所以,儿童具有象本族人一样掌握语法的非凡的能力,而成年人则完全没有。我把这种现象解释为,成人从有限实例的素材中建立最佳语法的能力已经变低或丧失了。但是,成人的语言(内部的语法也一样)也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可以,并且也确实是变化的。但是,我猜想,成人的这种变化只限于增加或去除原有语法的少数规则,大批重建语法则超出了一般成人的能力

24、。增加规则可能会造成对于它所生成的话语来说并不是最佳的语法,虽然,这不是必然的。例如,将规则11增加一个分项e,就得到: (11) a. +聚集 -分散 b. x -鼻音 -刺耳 _ +连续 于环境 +元音 +浊 -辅音 c. +平坦 +沉钝 d.-平坦 -沉钝 -聚集 e.-平坦 -沉钝 +聚集 参考(10)很容易看出,增加分项e意味着/a/与/ /重合了。这样沉钝在元音中的分布就完全是被决定的了。规则(11)也就必须让位于下面的更简明的规则: (17) a. +聚集 -分散 b. x -鼻音 -刺耳 _ +连续 于环境 +元音 +浊 -辅音 c. +平坦 +沉钝 (17)能生成与(11)完

25、全相同的话语集,而引起(11)变为(17)剧烈变化的分项e,在(17)中根本没有出现。 儿童建立自己的最佳语法是直接由他所接触的话语中得出的。所以儿童的语法并不一定与父母相同。正如上面所显示的,生成相同话语集的语法可能不止一种。我设想,当规则(11e)加到该语法中的时候,成人肯定是很保守的,他们将采用规则(11a-e);而他们的孩子们将建立最简语法(17)。很明显,这种相续两代间语法的不连续,必然对语言以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般来说,语言变化要受到限制。即,它不能破坏创新者(变化的负担者)与其他言语集团之间的相互理解关系。除了某些特殊的情况,如 Pig Latin式的密语、小偷的黑话等变

26、体,语言变化都必须保持与其他言语集团的可理解关系。这一限制显然要影响到所加规则的内容。象规则14那样的变化在正常的条件下是很难存活的,因为它使得其他言语集团的人无法理解它所生成的话语。同样明显的是所加规则的数目也要受到限制。同时增加两条或更多的规则会严重地影响可懂度。 还有一条可能是比较隐蔽的限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加规则的位置越低,对可懂度的影响就越小。现在我还不能具体描写出对可懂度影响最小的所加规则的位置,但好象是可以描写为:在一个语法的自然分节处。 由于可懂度的限制,那些存活下来的变化大多是在语法的某个自然部分的末尾增加的单个的规则。很容易看出,当这样加上去的规则不影响整个语法的

27、简明性时(即变化后的语法仍是所生成话语的最简语法时),完全出于共时的考虑(即从简明原则出发)而确立的规则次序将正确地反映规则间的相对年代关系。布龙菲尔德曾在他的重要著作Menormin 语的语素音位中指出,“描写程序要求我们为每个语言成分设立一个理论上的基础形式,然后再说明基础形式在与其他成分结合时如何衍生出别的形式。人们只要从基础形式出发,按我们所给定的次序应用我们的规则,就会达到实际说话时所用的词形。我们的基础形式不是古形式,如上一代人所用的Proto-Algonquian语。我们的内部音变规则也不是历时性而是描写性的,次序也完全是描写性的次序。但是,我们的基础形式确实与Proto-Alg

28、onquian语的描写形式有些相似,我们的一些陈述也将出现于对Proto-Algonquian语的描写,而规则的次序则与Proto-Algonquian语到今天的Menomin语的历史发展次序相近。” 上面指出,音韵变化的主要步骤是在语法上增加新规则。新增规则往往是单个的,加在语法的某个部分的末尾。在我看来,这一观点已暗含在许多历史语言学的著作中。事实上,我相信,力图重建不同语言历史的历史语言学的成功与失败,最好是依据这里讨论的模式来理解。 众所周知,语言的历史重建往往是假设有个原始语。原始语经过运用语音规则及其他一些步骤(这里不想提及)演变为有史语言阶段。根据这种研究,重建一个语言的历史可以

29、看成是从假定的原始语出发增加新规则而演变为后世语言的语法。我曾在别的文章中指出过,简明性(依本所下的定义)经常在重建中扮演重要角色。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格里木定律与维尔纳定律间的相对年代关系,毫无疑问是基于简明性的原则的。简明性原则要求维尔纳定律只能在格里木定律之后施用。而当规则从简明原则考虑不要求有特定的次序时,对它们的年代关系也通常没有一致的意见。例如,格里木定律指出的印欧语浊送气塞音到浊、非刺耳、连续音的变化(bh , dh , gh ),它们的历史年代问题至今仍在讨论,而且看来还要持续很长时间。因为,简明原则对这个规则的次序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当缺少文字和其他外部证据时,简明原则又是确定

30、年代的唯一证据。 中已指出,由于语言变化不能破坏创新者与其他言语集团的相互理解,新规则必须加在整个语法或是语法的某一自然分段的末尾。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规则加在其他位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共时描写的规则次序就不能正确地反映它们年代上的关系。这种情况的最好例证是:中古英语的某些方言中,紧元音(长元音)/ :/,/a:/同时变为/e:/,/ :/变为/o:/。这些方言的语音系统从历时来说原来是象(10)那样的,受(11)给出的规则的支配。如果我们在(11)的分项d之前(注意,不是在d的后面)增加分项*e,成为下面(18)那样的形式,这种情况将得到完善的说明,而所加规则的位置并不在语法的末尾。 (18) a. +聚集 -分散 b. x -鼻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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