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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docx

1、模拟法庭案例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06年3月8日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王楠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

2、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携带手机需关机。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

3、长:全体请坐。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 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 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 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审判长:住址?原 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被告?被 告:运城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 告:刘铁审判长:住所地?被

4、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 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 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

5、 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原 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被 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原 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被 告:没有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6、: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 告:没有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

7、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运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准许证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审判员:证

8、人,你的姓名?证 人:李晶审判员:民族?证 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 人:运城市幸福小区51号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 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证 人:(签字)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9、证 人:2003年8月20日被告代理人:检测结果是什么?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被告代理人: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 人: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证 人:是依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 人:副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

10、有多长时间?证人:10年原告代理人: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 人:体检不合格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证 人:我院是依据运城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

11、.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运城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山西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运城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代理人:收到过。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

12、理人: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 人

13、:姚波审判员:民族?证 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 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证 人:(签字)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6年原告代理人: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

14、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原告代理人: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证 人:不认识。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

15、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被告代理人: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被告代理人: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16、(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被告方的证据有:1、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2、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3、证人李晶证言。原告方的证据有: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3、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4、证人姚波的证言5、美国

17、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原告代理人:(代理词)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被告代理人:(代理词)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

18、,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原告代理人: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被告代理人: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

19、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原告代理人:但是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被告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原告代理人: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运城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

20、外情况,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告代理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山西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

21、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运城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

22、是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原告代理人: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

23、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

24、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

25、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被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温馨提示:最好仔细阅读后才下载使用,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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