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大全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一、定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信托计划:按照_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2、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二、区别相同点: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不同点:1.全国有
3、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4.信托小额只有50个名额,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
4、然趋势。第二篇: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1、受托人资质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的资质明显弱于信托计划受托人。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为基金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_万元,目前26家基金子公司中,12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_万元门槛线上,只有嘉实资本和招商财富2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受托人的资本实力强对其发行产品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2、资本占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均需要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
5、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一般来说,监管部门认定风险高的信托计划,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较高,现阶段房地产集合信托计提比例最高,达到3%,反映出监管层对此类信托的限制态度,由于净资本监管的限制,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行高风险信托产品时会更加谨慎。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专项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更加宽泛,但项目质量容易出现良莠不齐。3、政策监管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受到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如_年银监会265号文要求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四、三、二”要求,_年银监会12号文对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
6、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等,监管政策在限制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其规避风险。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较少,项目选择和运作模式会更加灵活,但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信托计划更高。4、企业信用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有所不同。信托资金如果以信托贷款的模式提供企业使用,此项信托贷款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企业贷款卡,一旦发生违约,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目前阶段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一般认作私募融资,并不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约束弱于信托贷款。5、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有时会设置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但两者的增信效果并不完全一致。政府工
7、商部门一般只认可借贷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下的抵押登记,以信托贷款作为资金运用方式的信托计划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往往无法进行登记,一旦基金专项资管计划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会存在法律瑕疵。6、流动性信托计划的流动性较差,不存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会持有至到期,若进行转让,则需要出让方、受让方和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但目前阶段还未出现可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品种,如果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能够批准进入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将具备标准债券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即
8、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并拥有交易代码,但预计仍然是非公开交易及协议转让性质,不认为其较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发生实质性改变。7、费率以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作为平台进行融资,两者收取的费率有所不同。信托公司根据其介入信托计划的程度不同收取不同水平的费率,信托公司如仅提供通道收取费率相对较低,如还需提供产品销售或承担产品兑付风险,收取费用会相应增加。同信托计划相比基金子公司对专项资管计划收取的费率相对较低,首先目前阶段基金子公司还不具备产品销售或者对产品承担刚性兑付的能力,可提供的附加服务相对较少;其次由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净资本及风险资本没有要求,不会
9、对后续产品发行规模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基金子公司此类业务才刚刚起步,运作经验较少,除部分基金子公司直接引进信托人员开展业务外,其余仍处于学习积累阶段,我们在投资顾问实务操作中,有基金子公司提出免费提供通道,投资顾问进行项目全过程运作,基金子公司则主要进行跟踪学习。8、委托人(投资者)信托委托人要求包括三项,在实务中一般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_”进行操作,目前信托的委托人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券商资管、保险、银行理财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要求单一客户不低于3000万元,多个客户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10、的其他_,目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数量还较少,投资者基本为机构投资者。9、券商自营对于券商自营投资信托,证监会在券商净资本管理中限制较多,按自营投资信托规模的80%扣减净资本;连续三年为a类券商按自营投资信托规模的3%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并且信托被监管层定义为权益类证券,受到“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限制,如投资比例超出监管标准,则一般将自营资金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特定单一客户投资和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定向理财投资。目前阶段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成功发行的数量及规模相对有限,证监会在净资本风险管理方面还未提出明确要求,但考虑到专项资管计划风险高于信托产品,流动性方
11、面也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相关扣减和计提比例预计不会低于信托相关标准,并且应当同样定义为权益类证券,受到投资比例不超过5%的限制。除上述几项明显的区别外,信托计划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产品规模、法律依据、委托人数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通过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综合比较,目前阶段信托计划风险相对更低,但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项目选择、运作模式上更为灵活。从控制风险的角度部门在开展结构化融资投资顾问业务时建议优先选择信托计划作为平台。产品投资时,则需要在具体产品的信用风险、流动性以及收益率等要素上进行权衡。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第三篇:信托与资管的主要区别一、分拆信托大额,满足大量小额
12、客户购买优质信托的需求1.公募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资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2.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3.基金专项资管产品的合同是三方合同,其中一方是银行,所签合同银行和基金资管都已盖章,合同有明确规定,所募集资金由托管银行专项打入对应的信托账户。二、这类由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公司)发起设立的产品,和信托产品其实并无多大区别。现在资管刚起,这块的业务对于资管公司来说和信托构成竞
13、争与合作的关系,他们有重叠和替代的地方,也有共同合作的空间。对于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也类似,可称为类信托的产品,同时,这里提及的也是固定收益的产品。这些资管公司由证监会批准,相关的风险也和信托产品类似。具体来说,融资方、项目、担保方、抵押物、还款能力、资管公司实力等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如果资管公司想要和信托公司共同开拓或者参与财富管理领域,它的产品必须不弱于信托的,而且都需要更加突出各自的竞争优势,不然就没有了业务与市场了。尤其是业务刚开始的时候,他们肯定会非常慎重,相关的项目资源部分是来自于基金公司(母公司),并且是优质的,这样才能让投资者接受认可。而且资管公司会和信托合作发产品,这样双方都有分
14、担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则意味着双重风控审核,而且也就会接受的更容易了。三、法律依据1.什么是基金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特定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2.投资范围:(1)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第(1)项和第(2)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引自基金管理
15、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_年_月26日)四、认购条件单个客户认购专项资管计划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三)客户不少于2人;(四)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引自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_年_月26日)_年_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替换了实施仅1年零1个月的老办法;_年_月31日,配套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均于_年_月1日起
16、正式实施,目的是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针对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允许其设立准入门槛仅为_万元注册资本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之外的非标准化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和中国证券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与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区别不大关于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安全性分析总结如下: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也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26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公募基金公司一般都有几百亿庞大的资金池,必要时可以通过收购或短借等金融运作模式,有足够能力解决本公司旗下
17、项目的延期风险;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3、报备次数不同: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前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_成立;4、小额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资管项目优势:1、收益方面:目前是资管公司和信托公司“抢生意”的时代,而且资管刚刚放开,所以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同期同类型长三角政信产品300万9.5%,而该产品9.9%;2、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
18、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目前这26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安全把控方面比较谨慎,希望做品牌的,所以选项目时也是优中选优,资管时代第一波红利。第四篇: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业务模式比较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业务模式比较(一)主要监管法规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
19、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4信托计划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二)其他比较项目一览表(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_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
20、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_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
21、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
22、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信托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_;(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23、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五)关于份额转让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私募投资基金:无详细规定信托计划:_理受益权转让(六)关于开放申赎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私募投资基金:无限制;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
24、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主要的法律法规_证券投资基金法_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_105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_83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_年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_年修订)主要的监管发文_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_(证_发_6号)_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_(沪证监基金字_8号)_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_年_月28日)_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
25、理有关事项_(中基协发_9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_年_月版)1、合格投资者(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_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
26、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2、资产委托人数量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根据_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27、)。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
28、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_。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_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5、委托财产规模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
29、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6、非货币财产委托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接
30、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1)账户独立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2)损益独立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3)债务独立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4)破产隔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8、初始销售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
31、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销售资金划转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3)期间利息的处理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4)认购参与费用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00万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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