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民法DOC民法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14年湖北省武穴市)关于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责任是一种利益B.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C.民事责任就是民事义务D.民事责任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解析: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责任为辅。答案B人身权 人身权的分类(1) 人格权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2) 身份权身份权包括: 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荣誉权(2014年安徽省直事业单位)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A.名誉权B
2、.荣誉权C.肖像权D.用益物权答案:C(2015年云南省昭通市事业单位)周某潜入居民崔某家中偷盗被发现而逃跑,贺某在后面边追边喊“抓小偷”“打小偷”,周某被路过的行人抓获并被打伤在地难以爬起。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A.动手的行人B.贺某C.贺某和动手的行人D.崔某解析:由于盗窃不算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故将周某打伤在地怕不起来,属于侵犯了周某的生命健康权,故动手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列情况中,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是()A.某教师将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作为教学之用B.某商人擅自将他人相片用于商店橱窗的装饰C.某男为发泄心中不满将前妻照片置于马桶下D.某记者将有领导人参加的
3、会场拍摄后用于新闻报道答案:B(2014年安徽省直事业单位)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A.名誉权B.荣誉权C.肖像权D.用益物权答案:C(2015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甲写完日记后忘记锁回柜中,被办公室的同事乙发现,乙浏览了甲的日记,并将其发到网上,给甲的生活带来无尽烦恼。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A.隐私权 B.名誉权 C.健康权 D.荣誉权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答案A(2014年6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事业单位)李某是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李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李某
4、的照片和简介,且将李某的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李某的姓名权B. 医院未侵犯李某的肖像权C. 医院侵犯李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D.医院侵犯了李某的荣誉权解析:某医院未经李某同意使用其照片和简介,且错误地安在其他专家的照片旁,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肖像的行为,同时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分别侵犯了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答案 C财产权(1) 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 债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某商店打出告
5、示:“货物出门,概不退货”这违反了民事活动的()A.公平、诚信原则B.公平、平等原则C.公证合理原则D.合理合法原则解析:“商品售出,概不退还”削减了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使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故违反了公平、平等的原则。答案B(2013年下半年重庆市)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公示公信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自愿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答案:A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6、,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2013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节省记录薄上记载的是8月28 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登记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为()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答案:D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2014年黑龙江省哈
7、尔滨市松北区)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A.权利能力B.行为能力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 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故选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一)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2)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不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 10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3)
8、只能实施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013年浙江省衢州市)李某15周岁,为北京某名牌大学的学生,从小天赋异禀,智力超群,多次获学校的各类奖学金,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李某是()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可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2014年6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多选题)我国刑法中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A.醉酒的人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C.又聋又哑的人D.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答案:BC(2014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B类)孙
9、某,16周岁,经其父同意,在网上与乙某达成了买卖二手电动车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A.有效合同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合同 D.无效合同答案A(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 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无人、限人的纯获利行为是有效的。监护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2012年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李某为一精神病,其父要外出工作,故将门反锁以防止其外出惹事,结果李某翻墙逃出,并将何某打伤,何某花去医药费3000元,这乙损失应()A.完全由李父承担
10、,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B.由受害人何某承担因为李父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C.主要由李父承担D.主要由何某自担,李父应给与相应补偿解析:何某没有过错,李某造成的损害应由李父承担无过错责任。(2015年重庆市市属)刘某之子小刘(5岁)在幼儿园将小韩(6岁)的眼睛划伤,至其失明,小韩的父亲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刘家赔偿,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因为小刘系未成年人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本案被告是刘某B.因为小韩系未成年人无法行使起诉权,因此本案原告是韩某C.本案原告是小韩和韩某,被告是小刘和刘某D.本案原告是小韩,其父韩某是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小刘,其父刘某是其法定代理人。解析:民事诉
11、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是小韩,被告是小刘,他们的父亲分别是其法定代理人。答案D(2013年10月黑龙江省直)金某十六岁,对于其监护人的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只能由其父母任监护人B.只能由一个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金某监护人的设定,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解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原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12、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江苏省公务员考试C类)(多选题)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子女由甲抚养,则乙的权利和义务有()A.对子女享有监护权B.探望子女的权利C.要求甲协助探望的权利D.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答案:ABCD【监护】(2014年湖南省岳阳市)小丽(8岁)父母离异,其父患有精
13、神病,母亲在一次车祸中受伤失去双臂,小丽的祖父母在国外定居,外祖父母在国内身体健康,则谁是小丽的法定监护人?A.小丽的父亲B.小丽的母亲C.小丽的祖父母D.小丽的外祖父母答案D(2012年陕西省汉中市)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担A.被代理人 B. 代理人 C.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D.被代理人或代理人解析: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原则上讲,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但是如果该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该行为也可能转化为有效行为,其造成的后果也分不同情况由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承受。答案D宣告失踪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经
14、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期间为3个月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4年(包括战争)、特殊期间2年(意外事故,如地震、马航事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由人民法院宣告 普通期间1 年、特殊期间3个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效力从形式上说 宣告死亡与自然
15、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 在人身关系方面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 在财产关系方面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2015年陕西西安市)尚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法院宣告尚某死亡,但其妻害怕分割尚某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应该宣告尚某死亡B.不应该宣告尚某死亡C.法院以尚某父母拒绝缴纳诉讼费为由,不予受理D.法院以尚某解析:宣告死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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