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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旁站管理制度.docx

1、安全旁站管理制度平安旁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方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根底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

2、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工程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

3、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

4、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

5、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中约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方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方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分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方法实施。 建

6、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xx-09-21 17:57 | #2楼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 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

7、设工程结构平安的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以下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根底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根底框架结构、根底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8、第七条 旁站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工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 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平安隐患。 对施工过程中出

9、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 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催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工程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

10、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平安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平安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

11、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 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工程监理机构; (二

12、)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工程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平安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工程监理机构; (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

13、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平安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阻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监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

14、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工程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提高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 罚那么 第二十七条 建

15、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 (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平安事故

16、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撤消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事故不上报工程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

17、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 (二)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三)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 (四)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平安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 (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阻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三)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 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当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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