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省级垂直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甘肃省省级垂直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垂直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各单
2、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垂管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级财
3、政部门是负责全省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 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对垂管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 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垂管单位省级财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实施监
4、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组织本系统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 负责对本系统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 负责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 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八条垂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
5、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五)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 第九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垂管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省
6、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垂管单位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配置资产,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垂管单位使用专项经费购置资产,项目及用途明确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不明确或改变用途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垂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购置额度较小的资产,可委托所在市州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垂管单位的产权登记,依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垂管单
7、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垂管系统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垂管系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单位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垂管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
8、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垂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垂管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车辆的处置; (三)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跨部门、跨行业无偿调拨资产; (五)垂管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
9、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垂管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系统范围内需要调拨、调剂使用的资产; (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 (三)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3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垂管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垂管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按照省级罚没资产的管理
10、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六条 垂管单位的资产处置程序,依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垂管单位申报的处置资产在审批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查证。 第二十八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垂管单位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
11、的清查和登记,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调拨、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垂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资产;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垂管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垂管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
12、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垂管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省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垂管单位之间以及垂管单位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调解、裁定。必要时,报省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垂管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垂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13、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资产统计报告及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垂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按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垂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垂管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五)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垂管单位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限5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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