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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docx

1、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附件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申请、评审、延续、变更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第

2、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并将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的单位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

3、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建筑、电气、气象、通信等装置检测相关

5、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

6、册;(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资质申请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

7、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章 资质评审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根据申请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照检查所提交复印件的原件。(二)核查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的实物。(三)核查办公场所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四)核查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五)抽

8、查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的全套技术档案资料(包括检测协议书、检测现场工作计划、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书等)。(六)考察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对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等的掌握和执行情况。(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当将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记录在案,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七条 省气

9、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由防雷管理专家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熟悉防雷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三)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的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资质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评委会

10、成员推选产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委会名单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评委会成员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平、公正、敬业、廉洁,并有责任对未经公布的评审过程、结果以及申请单位相关情况进行保密。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平、公正因素的,应当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委会主任委员宣布评审任务、程序和纪律。(二)评委会成员审阅申请材料。(三)评委会听取现场核查情况汇报。(四)评委会成员陈述个人评审意见。(五)评委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六)评委会成员进行记名投票,当场计票,同意票数达到或者超过评委会成员

11、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评委会成员投票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七)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编写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后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八)评审活动现场做好录音录像并存档。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定,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认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资

12、质延续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乙级资质)或第十二条(甲级资质)规定的材料。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自动失效。第二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拟准予延续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在本级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的单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省气

13、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作出降级或者注销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六章 资质变更第二十八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二)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

14、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第三十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第三十一条 涉及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原认定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申请单位有关事项变更后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原认定机构应当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应向

15、原较高等级资质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二)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原各方企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合并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原较高等级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第三十三条 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原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本细则第十一条(乙级资质)或第十二条(甲

16、级资质)规定的材料。第三十四条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资质等级不能高于原有资质等级。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并注销原资质。重新核定资质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资质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五条 工商注册地由省外迁入申请核定防雷检测资质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二)变更前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三)本细则第十一条(乙级资质)或第十二条(甲级资质)规定的材料。(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迁出、迁入的相关材料

17、。(五)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六)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迁入企业的资质进行核定,按核定结果,换发资质证,并通报原资质认定单位注销迁出企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正式的补办资质证申请公函(包括补办原因、补办资质证类别等)。(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补发。原资质证在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官网上声明作废。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

18、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三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第三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19、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第四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第四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和本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

20、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第四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

21、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五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第四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

22、雷装置检测结论的;(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第四十八条 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第四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本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来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名录登记制度,定期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符合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条件的,应当在2017年9月30

23、日前,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修订)自颁布起施行。附表1 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配置台数 主要性能要求甲乙1激光测距仪 量程:0-150m2测厚仪 金属厚度测量,超声波3经纬仪 量程:0-360,分辨率:24拉力计 量程:0-40kgf5可燃气体测试仪 适用气体:可燃气体6接地电阻测试仪 测试电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7大地网测试仪 测试电流:3A,分辨率:0.00199.999,频率可选8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四线法测量,测试电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9等电位测试仪 测试电流:1A,四线法测试,分辨率:0.001,具备大容

24、量锂电池10环路电阻测试仪 电阻测量分辨率:0.001,电流测量分辨率:1A11防雷元件测试仪 测试器件:MOV,具备大容量锂电池12绝缘电阻测试仪 0-1000M13表面阻抗测试仪 测量范围:103-101014静电电位测试仪 测量范围:20kv15数字万用表 电压、电流、电阻测量,分辨率:3位半16防爆对讲机 防爆对讲17标准电阻 10-3105欧姆,功率1/2w,线绕型18钢卷尺 分辨率:0.01m19游标卡尺 量程:0-150mm附表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单位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时间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高 工 人工程师人助工/技术员人技 工人单位概况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称专业职称工作岗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备注附表4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建筑物防雷类别合同编号完成时间质量考核情况备注一二三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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