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9 ,大小:36.58KB ,
资源ID:2464459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464459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经济法理念下的国家干预修改稿.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经济法理念下的国家干预修改稿.docx

1、经济法理念下的国家干预修改稿 经济法的理念下的国家干预 摘要 经济法的理念是对经济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抽象概括和归纳。经济法的理念的基本表征是社会本位主义。从某种程度上讲,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理论的基石范畴,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宗旨。然而,目前学界一是混淆了经济法的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原则、宗旨、功能等概念,二是对经济法的理念的具体规定争论不休。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干预无疑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政府的定位,职能的优化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旨在以经济法的理念这一经济法理论的基石范畴为方法论,探求政府的最佳定位,以及职能的最优化。要实现国家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保

2、障和改善民生就必然要进行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要进行国家的合理合法的干预,就必须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关键词经济法 理念 价值 社会本位主义 国家干预 引言每一个法律学科都有自己的理念,比如民商法中的平等、意思自治、私权神圣;行政法中的分权、限权;诉讼法中的保障参与人合法权益等等。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一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政策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技术性。所以对于经济法的理念问题,学界认识不一。然而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理论的基石范畴,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宗旨,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去指导国家干预的实践,势必会违背立法的初衷,导致政府职能的缺位或者越位。综上,要实现国家经济

3、的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然要进行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要进行国家的合理合法的干预,就必须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一、 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具有预测、引导、中介、外化、评价以及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法律制度进化的功能。经济法的理念的功能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效遵守和执行等途径得以实现。加大对经济法的理念研究的力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实践意义。(一) 经济法的理念的概念 1法的理念的内涵 “理念”一词源于古希腊文eidos意为看到的东西即“形象”属于客观唯心主义的范畴。经过长期的演化“理念”一词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在汉语中“理念”一词的出现和使用比较晚,它是日本人在引进西方学术文化

4、制度时由德语Idee意译而来。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 在哲学领域,柏拉图将它视为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康德用以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在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中,它通常被归结为主体的感觉、印象或产生世界的创造本原;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中,它是指人类认识或思维的对象。我国学者对“理念”则有如下理解:“理念,是指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它不仅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基本观念,而且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在法学领域, 史尚宽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 。李双元认为法的理念

5、“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由此大体揭示了“法的理念”的涵义、属性、内容和地位。 对于中外学者的定义,笔者发现其中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西力哲学家侧重于对理念的实质理解,如纯理性论或者本原论等;我国学者则侧重于对理念的外在形式或者作用的描述,从这点上来看,我国学者的定义较容易理解。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抽象概括与归纳,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法律精神,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最高层面、最抽象层面的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是人们对法律所应达到的终极目标的一种信仰和追求。简而言之,法律理念是

6、指相信存在着或者能够实现一种秩序、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属于理想境界的社会,并相信借助于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达到或接近于这种目标。要想理解法的理念,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国家的社会、文化、历史发展也可以导致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权要求,例如近代产生的经济法,绝对不可能产生在封建时代,因为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完全由市场经济自动调节的情况下,会导致一系列市场自己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和社会后果,所以必然地,社会的其他阶层和组织就要求国家干预市场生活,那么此时的经济法的理念也就悄然的

7、产生了,所以法的理念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虽然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理念,但在同样的时代或者国家中,依然会出现很多种不同的对于法的理念的观点,这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说法的理念具有主观性,由于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等各力面的差异,所以不同的人对于同一问题必然有不同的认识,而我们说一切思想的东西都必须要通过人的思考才得以显现出来,所以基于这一过程,法的理念必然带上了主观性的色彩,因此会显示出时代性、地域性、个体性差异。(2)抽象性法的理念反映法的质的方面,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躯壳置人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

8、庭。这就是法的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3)内在的层次性法的理念具有层次性。这种层次性首先体现在总体和部分的关系上。人们关于整个法或一国法律制度整体上的理念,是最高层次的法的理念。当法划分为不同部门时,就会有部门法的法的理念,如民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行政法的理念等。部门法的理念是某一法部门得以确立和存续的观念基础。法的理念层次性还体现在抽象和具体的关系上。公平正义是最高层次、最基本的法的理念,也是最抽象的法的理念,而“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形式,是仅次于公平正义、稍为具体的法的理念。(4) 理念是对应然状态的理想境界的一种精神信仰和追求强调理念的应然性,一方

9、面表明现实的法律状况的非理想性,另一方面表述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从而引导着我们对现有法律的改造、改革。因此,理念的应然性首先是使理念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确保理念能够被充分实现,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具体过程的保障。再次是使理念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它作为的一种抽象状态、理想状态存在而成评价、衡量现存的标准看其是否合乎人们的期望和要求,也成为评价人们的法律行为是否合乎经济法律发展进程要求的标尺。2经济法的理念的概念对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确定,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

10、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理念,般说来就是关于经济现象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和相关的吝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或者说是对经济法现象的一种理性认识。”史际春则认为,“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笔者认为,通过对法的理念的论证,不难的出经济法的理念的概念: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抽象概括和归纳,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是人们对经济法现象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应然状态和理想境界的种信仰和追求,是人们坚信经济法能够带来预期效果及目标要求的一种心理状态与诉求,以及在应然状态下的具体

11、贯彻的说能带来的实际效果。概念的确定并不代表深层的理解,原因有二:一是法哲学上对理念、价值、目标、原则、信念、功能、作用等等一系列的概念难以深层次的厘清;二是对理念本身的内涵争论不休。更有学者甚至直接把原则类的范畴稍作变动纳入理念的内涵之中,这不但影响理论界的探讨,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实践;再者,一些学者盲目将中央政策文件或者地方的指示通过所谓的严密论证内化为理念。这些情况增加了经济法理念定位的难度。笔者试图在下文详细论述。()经济法的理念的定位-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厘清 从概念的角度通俗的讲,经济法的理念无非是坚持贯彻经济法所预期达到应然状态的一种信念,这种状态真是经济法的理念。然而如前

12、所述,事实上不是那么简单,因为一个在法哲学理论上也难以厘清的几组概念从经济法的视野中更是难以解决。但是作为高位阶性的“理念”往往是法运行的灵魂支柱。如果无法厘清相关的概念,中央的口号性文件、地方的区域型政策、个别单位的行政性指令都会被内化为所谓的“理念”,这不仅会有违立法之宗旨,更有可能出现过度干预、寻租、引起市场波动或企业间的歧视乃至践踏私权的情况。1.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与理念极易混淆,实际上两者完全不同,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的需要和满足。它具有客观性;而经济法理念是主观的。经济法的价值需要人们实际利用经济法时才能释放。此前

13、只是种属性和可能;经济法的理念则需借助经济法的价值、功能等因素的释放才能由应然变成实然、由主观变成客观的,此前只是种观念。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其中心价值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居于经济法的价值之上人们对经济法的最终信仰和终极追求。同时,两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叫以说是人们对某种事物固有价值的终极判断。因此,经济法理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随着经济法理念的变化而变化;经济法价值反作用于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理念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由理想转变成现实需要凭借经济法价值的释放。2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

14、宗旨即经济法的目的。是经济法调整定范围的经济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有学者将经济法的宗旨概括如下: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经济法的宗旨相对经济法的理念来说更为具体。它们是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引下。是人们对经济法设定的具体目标。所以说,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化,它应该服从于经济法的理念。同时。经济法的宗旨经确定就是客观的,而经济法的理念是主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和意图的观点是错误的。3经济法理念与

1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原则的内涵,学界目前仍无定论。早期的经济法因为带有强烈的国家计划经济各干预色彩以及受公有制、社会主义等意识形态的束缚,目前来讲在市场经济、政府管制逐步放开的大背景下已经丧失了探讨的意义。比如在80年代初期,有学者提出国民经济计划原则、以计划调节为主的原则、巩固公有制的原则、党的领导与马克思主义原则等等。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

16、该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理念的进一步的具体化,价值理念的目标包含秩序、公平、正义的内容,因此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也应当顾及这些方面。(三)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分析综上,笔者对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特征、界定做了进一步的厘清,但经济法的理念到底是什么,理论界基本达成一致,那就是整体语境下的效率和公平。当然不同的学者说法不如: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经济法的适度干预理念。具体来说,包括经济法理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自由

17、理念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表明,自由成为经济法的理念具有历史必然性。从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来看,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已超越了传统法律视域中对自由的理解;在经济法领域内部,自由理念是公平、效率、秩序价值共同的根据和合理性的来源。在当代社会的政府治道变革的背景下,经济法自由理念随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变迁而愈加张显出来。2经济安全理念安全,从汉语词义上讲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及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的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对经济运行中的不

18、良因素和力量,需要国家运用“国家之手”来控制或抑制,以防止国民经济受到如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威胁而出现消极状态。传统的市场经济,信奉的是个人利益至上,传统民商法的经济安全观念,也就建立在相对人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以确保当事人之间能够平等对话为前提,实际上这是一种个体经济安全的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行为的安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不是以个人为本位,而是以社会为本位,在经济安全问题上,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出发,谋求国民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安全,并以最终实现社会安全为目的。 3经济公平理念经济公平意味着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资源、利益、机会、权利、义务等所作的配置,符合公正、平等、均等、均衡的要求,符合既能

19、保证每个人发展又能保证整体发展的要求。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虽然众口不一,但大体上讲至少包含了以上三个方面。当然上述理念应基于整体主义的世界观之上。在国家、政府进行干预之时,这些理念应当贯穿其中,并起到主导的作用。二、 国家干预-经济法理念的实现途径国内学者对国家干预内涵的认识与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有观点认为主要是一种思想。也有观点认

20、为是一种政策。还有观点则认为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政策。从国家干预的行为主体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干预是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来干预经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干预主要是政府行使政府行政权力来干预经济。但普遍认为国家干预总体上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涉及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运用财政、货币、收入、产业等手段调节经济运行。以实现经济有序、稳定、均衡地发展。一般地说。国家干预的基本逻辑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因市场自身无法克服其内在缺陷而需要通过外在干预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从国家角度来看,国家干预市场无非就是国家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手段

21、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转.即国家通过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手段.确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确认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或主要由政府机构或部门从国家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的、必要的、适度的决策、管理、调控和指导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许多学者在谈论国家力量与市场的关系时,喜欢用政府干预一词。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国家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政冶经济概念,狭义上的政府仅指一国或地区政治权力架构中拥有行政权力的机构,广义上的政府才往往指代国家。所以本文中所指的国家是与代表经济力量的市场相对应的政权力量,因此本文所指的国家干预与广义上的政府干预应属同一涵义,即在此层面上可以互换指代。(

22、一)国家干预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市场以其价格机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推动了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它的实际运作总是偏离理想设计状态,加之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可能解决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社会问题,从而构成了国家干预的一般依据。国家为什么干预市场?基本依据有二:一是市场自身缺陷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另个是政府内在缺陷所造成的政府失效。从市场失灵来看,市场失灵又有两层涵义:其一、是受现实条件所限。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不具有帕累托最优;其二、是即使竞争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使社会资源配置实现效率最大化这种能够实现效率最大化的资源配置也一定就是最能满足社会需要(或符合社会整体偏好)的唯均衡状态。市场竞

23、争和价格机制能保证社会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有观点认为市场失灵根源于产品的本性和某些市场结构的本质,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使一般看来密不可分的购买和消费两种行为发生了分离,所以在超级市场上不可能购买到公共产品;第二、外部的经济或外部的不经济,些市场活动的成本和受益溢于企业之外不利或有利于社会;第三、市场垄断,市场垄断经常会造市场信息传递的失误;第四、公共的需要,政府除了关注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之外,还必须关心为谁生产的问题,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政府失灵来看,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度。即国家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

24、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合理需要,结果反而阻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如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社会损利水平过高、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带来的扭曲等等)。其次是国家对经济干预不足.即国家干预的范围和力度。不能满足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合理需要结果也导致市场机制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第二种观点分析了国家干预市场的六个缘由:其一、经济发展水平是选择国家干预的决定性因素;其二、经济危机时期尤其需要加强国家干预;其三、政治不稳定时期也常常需要加强国家干预力量;其四、社会转型时期一般采用国家干预政策;其五、社会政治经济基本制度也是决定国家干预原因之一;其六、民族的历史传统也影响着国家干预政策的选择。(二)

25、国家干预的目标市场经济是一种按市场规律运行的经济,虽说是按规律运行,但是这样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为了竞争经济主体破坏市场秩序,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等,所以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目标之一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市场的发展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之上。如果法律不完善则会破坏经济发展,也会使一些经济主体出现违反法规条约的现象,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具有惩罚性的约束。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执行法律,维护市场秩序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目标。国家干预的另一重要目标是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维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防止经济出现大起大落。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

26、,市场机制本身有局限性,容易带来盲目重复建设,会导致供求不平衡,导致地区差距、城乡差别的扩大,会破坏经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目标就在于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甚至是行政手段来避免市场的盲目性,防止供需的不平衡,防止地区、城乡差距扩大。国家采用上述手段干预市场经济体现了其另一重要目标,即弥补市场缺陷。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国家干预正好可以弥补市场带来的缺陷。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这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对市场资源进行管理并有效开发利用。另外,市场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间题,当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一种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政府可以通过直接管制或者提供政策激励来解决问题。国家干预除了

27、要考虑上述经济发展目标之外,还要有社会发展目标如增加就业等。社会目标一般是不能靠市场自身来调节的,它必须要由国家进行干预才能实现。国家干预包含这两方面目标,不能用牺牲经济目标来换取社会目标的实现,也不能以牺牲社会目标来换取经济发展目标,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三) 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 国家干预既不限于经济手段,也不限于计划的行政的手段,而是包括所有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其中经济手段中既有计划的手段,其计划手段也称之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有非计划的手段如市场手段。它是指政府或经济组织运用经济杠杆通过调节经济利益,制约、影响和引导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以

28、达到调节经济运行状况的手段。1国家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手段应以市场为基础,突出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首先要制定个局性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然后通过编制和贯彻科学的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总量平衡。实现产业结构、地理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在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的基础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2经济手段包括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外贸政策:经济杠杆是指由政府掌握的用以调节经济运行,以期实现的各种经济参数和经济变量:包括财政杠杆、货币杠杆、收入杠杆、价格杠杆等。3法律手段。它是指国家依靠政治

29、权力,通过立法和司法机构来制定法律或执行己生效认可的法律法规来调节人们经济行为的一种手段,即国家通过对经济立法和规范人们遵守法律而实施的一种行为。法律手段的实质是通过法规条例来肯定、支持和纠正、否定人们的某些经济行为,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国家政权,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下活动进行制约,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合同法;二是为市场机制的有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如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证其它调控手段得以正常运行.如财政法、银行法等。4行政手段政府凭借国家的力量.通过发布命令、指示、规定等形式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活动的一种调控

30、方法。其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必要补充。它的实质是通过政府的权威(或者说是强制力),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直接用行政手段调节各经济活动。在此情形下,各经济活动主体无资同政府部门讨价还价,只有一种选择便是服从,除了服从,别无选择。所以行政手段具有与长官意志联系的主观性,容易破坏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等缺陷,因而国家干预过程中应避免过多运用。(四)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民商法所确立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在无缺陷的市场中会像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的法则自动实现每个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但实际上,市场却具有诸如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信息失真

31、、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社会分配不公等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能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再者,市场主体具有“经济人”的秉性,它们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宗旨,在无情的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它们之间的经济交易行为注定会表现出“公开的、无耻的、接的、冷酷的剥削本性”。市场主体普遍的得利欲望和人人都为自己的利害计算的本性极有叫能使市场变成私人利益的“角斗场”,使霍布斯笔下的“丛林法则”在市场条件下成为所有市场主体的行为圭臬。其结果必然是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代替安全、公平、有效的有序竞争.使民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无法实现.并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成为“水中月、镜中花”,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经

32、济安全。理想的经济法与经济自由就像硬币的两面,经济法是经济自由的强制性法则。是对个人经济自由的限制.但也是对个人经济自由的保障。因此,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只能是法律,特别是作为经济自由实现屏障的经济法。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经济垄断.调节社会分配。提供社会保障,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种自由和公平的环境,保障经济自由的实现。(四)我国国家干预的有限性国家干预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作为国家代表者的政府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人的本性是恶的,权力更恶,政府并不天生就是高尚公正的。国家的权力有自然扩张的倾向。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的历史上,国家作为一种强力垄断机构,自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放弃过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律和扩张本性,常常使国家恣意地进入市场主体的自由领域和侵犯市民社会的自治空间,国家和市场、干预与自由、公域与私域之间的合理界限常被打破。 如果国家凌驾于市场之上的话,必将忽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用国家暴力支持的国家权力来解决一切社会冲突与利益矛盾,这将是对市场经济中平等和自由原则的极大侵犯,而平等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对政府经济行为的限制与约束最终来自社会结构与力量即民主与社会自治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