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写下欠条买卖合同写下欠条篇一:买卖合同中欠条问题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
2、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3、奥高法民一请字(XX)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
4、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出具的未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及根据交易
5、习惯无需即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时起算。篇二:买卖合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基本案情】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原告杨军提供了三份供货材料,其中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元)。”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XX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伍仟壹佰叁拾
6、捌元(5138元)”。XX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5303元,胡建国”。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案件焦点】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法院判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7、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被告曹甫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XX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杨军请
8、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XX年2月12日前。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XX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杨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供应饲料,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
9、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此,上诉人杨军上诉称,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对于货款未约定利息,所以在权利人杨军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诉人依法应于上诉人杨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自XX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
10、款利息。至于被上诉人曹甫锋称其已经支付货款的答辩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XX)信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杨军货款220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X年12月20日开始至货款还清为止)。【邹超律师总结】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
11、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篇三:各种收据、领条、收条、借条、欠条的格式领 条 今领到XXX从哪里领取,领取的东西都有什么,其数目有多少。有的领条还要写出所领物品具体的的用途。 经办人:X X X X年X月X日收 条 今收到XXX从哪里收到取,收取的东西都有什么,其数目有多少。(是否已清等) 经办人:X X XX年X月X日 借 条 1、个人借款借条范文 兹因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元整。预计在_年_月_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_身分证字号:_ l联系地址:_电话:_立据借款人:_身分
12、证字号:_ 联系地址:_电话:_见证人:_身分证字号:_ 联系地址:_电话:_保证人:_ 身分证字号:_ 联系地址:_电话:_xxxx年xx月xx日 2、 今日由于个人XX原因而向_借金额,共得款项_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还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款人: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借款人:XXXXxxxx年x月x日3、商务简单借条格式现因借款人_因经营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借款人民币_元整(小写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年_月_日,还款日期为_年_月_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年利率),特立
13、此据为凭。借款人: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贷款人: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见证人: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4、借条样本 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XXX,人民币_元整(大写)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借款利息为: %(月利率)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元整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欠条 XXX于_年_月_日因为支付其工资,今欠金额为人民币_ _元,定于_年_月_日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为每日_执行。特此为据欠款人:地 址:电 话:年 月 日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
14、,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本身并非借款合同,只是一般的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明和凭证。3.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打欠条之前,双方已经济往来(这种经济往来多以买卖合同居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因为种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写下欠条,等到日后归还。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4.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5.当借条持有者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者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者凭借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欠条有效期、欠条法律效力、欠条诉讼时效: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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