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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docx

1、凤庆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凤庆县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听证会后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 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临沧市锦绣茶尊古茶 树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古茶树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县行 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人工栽培型古茶 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所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列入野生茶树、 人工栽培型 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进行保护。(一)原生地天然生长的茶树列入野生茶

2、树;(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人工栽培型古茶树:1. 以实际种植年限为准,树龄百年以上(含 100 年)的 人工栽培的茶树;2. 茶树基部干径达 20 厘米以上(含 20 厘米)的人工栽 培的茶树。(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人工栽培型古茶园:1. 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群)集中连片面积 30 亩以上;2. 相对集中分布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50 株以上。第四条 野生茶树及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范围的划定集中分布的野生茶树保护范围为周边延伸 500 米;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范围为该茶园周边 200 米;单株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为周边 50 米,其中, 千年以上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保

3、护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大 保护范围, 并可单独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 进行重点保护。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小组、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好古茶树、古茶园 管护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村(居)民小组应当制定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做好本村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茶叶协会、 茶叶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栽培型 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野 生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二)编制县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

4、利用总体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制定古茶树保护范围的规划,设计保护标识;(四)负责查处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 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 每年定额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古茶树养护、抢救、复壮,保护设 施的建立、维修,科研、宣传和奖励,以及开展古茶树资源 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及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建设等方 面。第八条建立完善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对经审批同意开展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活动,造成的

5、损失由县、 乡(镇)人民政府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偿,补偿标准参 照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执行。对重点古茶树采 取保护措施,如:划定保护区、移出影响古茶树生产的树木、 作物等造成的损失,在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 中给予适当补偿。第九条 县、乡(镇)茶叶管理机构要按照 条例和实 施办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完善执法机构, 配备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县人民政府 对涉及的机构配置、人员编制、执法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优 先保障。第十条 县、乡(镇)两级抽调或聘请相关部门、相关学 科人员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古茶树树龄 界定,古茶树养护、移植、救治等危机

6、处理及相关的仲裁咨 询、决策论证、损失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专家小组实行 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县茶叶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部 门统筹开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阻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茶树及 其保护设施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古茶树保护实行单株古茶树挂牌保护、 古茶园 立牌保护及分类分级保护。(一) 分级分类保护分为市人民政府挂(立)牌保护和 县人民政府挂(立)牌保护,涉及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 厅、林业和草原局挂(立)牌保护的,服从全省统一安排;(二) 下列古茶树、古茶园列入市人民政府挂(立

7、)牌 重点保护,具体挂(立)牌工作由县茶叶管理机构和乡(镇) 人民政府共同完成:1.凤庆县小湾镇锦绣村古茶园、香竹箐 1 号等进入市级 以上认定名录的古茶树、古茶园;2.其他具有重大科学、 历史、文化、 经济价值的古茶树和 古茶园。(三) 除市人民政府挂(立)牌保护外的,其余均由县 人民政府按程序完成申报认定和挂(立)牌保护。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为古茶树资源普査、 申报认定和挂 (立)牌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认定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对古茶树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和认定保护。第十四条 野生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 茶园的申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由

8、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向 县级茶叶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 府初步认定,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二)市级茶叶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组织古 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小组进行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三)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分别在凤庆县人民政府 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四)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挂(立)牌保护。第十五条 野生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 茶园的申报内容按以下要求提交。(一) 野生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申报认定内容包括: 名称、种(品种)、拉丁学名、起源、树龄、产权人、行政 分布地点、地理坐标、树高、树幅、基部干径、茶树基本情 况概

9、述、茶树结构(茶树生长环境)、特征(茶树整株、叶、 花、果实、树皮等)高清图片等;(二)人工栽培型古茶园申报认定内容包括:名称、面 积、产权人、行政分布区域、四至界限及地理坐标、茶园基 本情况、茶园分布示意图及茶园高清图片等。第十六条 野生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人工栽培型古 茶园按以下方法命名。(一)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命名方法:县名 + 乡(镇)名 +村名 +小地名 +编号 +古茶树;(二)人工栽培型古茶园命名方法:县名 +乡(镇)名 +村名 +小地名 +古茶园第十七条 对已获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古茶树、古茶 园,县茶叶管理机构 (负责人工栽培型古茶树和古茶园) 、林业和草原行政

10、部门(负责野生茶树和野生茶园)应于认定之 日 3 个月内完成其挂(立)牌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内的野 生茶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第十八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统一制作和 竖立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标识牌。(一)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保护标识牌样式为蓝底白字, 内容包括名称、种(品种)、树龄、树高、基围、海拔、坐 标、特性、挂牌单位、挂牌时间等内容。规格:长 20cm宽15cm;(二)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标识牌样式为蓝底白字, 内容包括名称、面积、古茶园简介、古茶园位置示意图、立 牌单位、立牌时间等内容。规格:长 400cm X宽250cm。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

11、科学合理布局产业,禁止 在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范围内间作核 桃、桉树等影响茶树生存、生长的树木或高杆作物;对已经 种植的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移除。第二十条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采 取水土流失治理、周边防护林建设、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措 施,保护改善古茶树原生态环境。对重点古茶树要逐步建立 完善安全护栏隔离带、电子监控系统、排灌及防洪系统等管 理保护设施。第二十一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需要, 制定人工栽培型古茶树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无偿向农户提供必 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按照规范进行采摘、复 壮、轮休、养护。县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保护好自然保

12、 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茶树资源, 禁止移植、采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 租赁、承包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人工栽培型 古茶园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茶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作出科学管护、采摘的承诺,同时不 得以企业和个人名义挂(立)牌,古茶树所有者有责任、有 义务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 当建立古茶树生长状况监测、预警制度,每年定期、不定期 地组织开展检査,对生长异常的及时组织救治,必要时采取 抢救性移植。第二十四条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古茶树资源数据 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及种质资源繁育基地。收集、保存 全县古茶树资源,

13、并开展相应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具体建 设工作和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所 需经费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古茶树分布 情况,对古茶树集中区域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规划。对在保护 范围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逐步迁出;对在附近区域内进行的拟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第二十六条 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古茶树保护设施建设 需要外,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新修建(构)筑物一律不再审 批。第二十七条 因科研、 教学、 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 需要移植或者采伐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经乡

14、 (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核认定,上报县级茶叶管理机构,县 级茶叶管理机构组织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1.申请报告;2.植物采集申请表;3.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用于科学研究、 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 提供相关项目 立项批复文件、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采集作业办法。(二)县人民政府将审核认定材料上报市级茶叶管理机 构,市级茶叶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三)经批准移植或者采伐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的,应当 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移植或者采伐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第二十八条 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 须经县级 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

15、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县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申请开发项目应当向县茶叶 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 开发利用单位法人证明;(四)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七) 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协议书。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参观考 察、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等活动,须报经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 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下列材 料:(一) 书面申请;(二)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并 提交考察、科研和拍摄人员情况说明;(三) 野外考

16、察、科学硏究、教学实习、拍摄工作方案;(四) 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 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如科研、考察任务下达通知书等相关 材料)。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国外组织和个人 提供古茶树资源的组织标本和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需要采 集古茶树标本或者采种的,应当报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同意,经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审核,并且 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书面申请;(二) 采集标本及采种方案,内容包括确定采集方法、采集数量、地点以及采集工具等;(三)采集标本及采种的相关背景材料及用途说明。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开展采石、取水、取土 探矿

17、、采矿等活动,对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有影响的,自然 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凤庆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 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 政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认真贯彻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规定,对古茶树保 护作出突出贡献的;(二) 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三) 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 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三十三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 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 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凤庆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 理局、

18、文化和旅游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科学技术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等行政部门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第三章古茶树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的开发 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品牌打造、产 品开发、文化宣传、科技创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种质资源库建设、种质繁育基地及茶叶庄园建设等扶持政策。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古茶树特色旅游 资源,将古茶树与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 设等结合,将古茶树的种植与茶产品的加工、营销、品饮紧 密结合,引导行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好事业

19、性机构、 农业专业合作、协会组织开展小区域名山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登记申请。第三十七条 科技部门、涉茶机构应当在古茶树保护、 品 种选育、基地建管、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科技创新,并加大 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第三十八条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挖掘和研究古茶树 饮种历史文化;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新闻、报刊、 互联网等 对古茶树饮种历史文化进行宣传。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 古茶树产品公共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树立品牌形象,规 范品牌准入、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和体系。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古茶树、古茶园的 影响力和知名度,引导支持企业发展品

20、牌茶、名优特茶、深 加工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打造自有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 和经济效益。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利益联结机制, 发展茶农专业合作组织,在古茶树利用上,通过合资、合作、 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协调多方利益。第四十二条 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 加工、 销售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诚信经营,杜绝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伪造产地,冒用商标、厂名等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 门应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的行为。第四章 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锦绣茶尊是指生长于凤 庆县小湾镇锦绣村民委员会茶王自然村,地理坐标为东经 1000453、北纬 243551,

21、树龄 3200 多年的人工 栽培型古茶树。第四十四条 茶尊保护是指对茶尊整体植株(含根、茎、 叶、花、种子、果实、树皮等)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以及 茶尊冠名权、地理标志、种质资源、商标注册、图片、影像 资料等实施保护。茶尊保护区。保护范围 3 平方公里,保护区四至为:东 起大干线公路以上、 南至光山河、 西至小光山至五岔路山梁、 北至大平掌大烟地岭岗。保护区核心区。以茶尊为中心,直径为 200 米范围,其 他为缓冲区和过渡区。第四十五条 茶尊权属属于凤庆县人民政府, 其具有近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古茶树资源发源地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属 性。第四十六条 茶尊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

22、”的原则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茶尊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 责:(一) 规划建设茶尊保护管理基础设施;(二) 设立茶尊保护专家小组,定期对茶尊进行观测、 会诊和评估,根据情况提出具体管护措施,为茶尊古茶树保 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三) 负责生态修复、预防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 改善锦绣茶尊生长的生态环境;(四) 有计划迁出锦绣茶尊保护区范围内影响茶尊生长 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五) 组织开展茶尊古茶树、栽培起源、民族历史文化 等科学研究,每年举行锦绣茶尊古茶树民俗觐拜活动,弘扬 茶尊文化,把茶尊打造成为世界茶叶朝圣地;(六) 依法履行有关茶尊保护管理的其他职

23、责。第四十八条县茶叶管理机构负责茶尊的日常保护管理 工作。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 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和城 乡建设、公安、气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茶尊 保护管理工作。小湾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茶尊保护核心区外 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强化保护区及周边村庄规划,严格控 制审核新建建筑物,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茶尊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定村规民约, 提高保护区村民保护意识,规范生产生活行为。第四十九条鼓励和支持茶尊管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一) 统一规划种植有利于保护茶尊生长的植物,按技 术规范、标准对茶尊进行管护;(

24、二) 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 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传承茶尊历史文化;(四) 对茶尊进行科学研究。第五十条 在茶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非法采伐、移植茶尊保护区内的林木;(二) 擅自种植外来物种;(三) 非法移动、采伐、毁坏茶尊;(四) 对茶尊进行挖根、剥皮;(五) 对茶尊进行台刈或重修剪;(六) 靠近、攀爬和采摘茶尊树叶、花果等;(七) 擅自使用有危害性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八) 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九) 擅自移动、破坏茶尊保护标志及保护范围四至界 限标志;(十)在保护区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一)在保护区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十

25、二)其他危害茶尊古茶树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 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或者因特殊需要生产加工少量 产品的,采集少量枝条、花果、叶片的,图片及影像资料使 用的,以及外国人申请进行野外考察的,需向县茶叶管理机 构提交如下材料,经茶尊保护专家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审 核同意,签订承诺书后方可开展工作。(一) 申请报告;(二) 植物采集申请表;(三) 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 采集作业方案。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参照 条例第四章法律 责任相关条款执行。第五十三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部门,要依据条例和实 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出现越权审批、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资源 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凤庆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 心、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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