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最详广州规划局申办办事要求目 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
2、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类别业务性质业务案件分类办理处(科)室审批性质审批依据发文字号批复期限(工作日)期限依据建设用地类申请建设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
3、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穗规选穗规函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穗规地证40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用地规划科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用地处行政审批穗规函40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用地处行政许可穗规函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第42条、50条调整建设用地性质用地处调整建设用地红线用地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用地处行政许可原期限届满前城市规划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40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40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5、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批40村镇规划镇总体规划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20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穗规批40中心村规划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20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穗规批
6、40城市规划类详细规划整治规划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法规监检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函20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法规监检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批、穗规函40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函40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市政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批、穗规函40市政公用设施、交通
7、工程市政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管线综合规划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函20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市政处建管科穗规批、穗规函40建设工程类建筑工程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穗规函30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建证30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
8、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穗规函30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函3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函30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
9、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建证30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道路交通工程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处规划用地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处规划用地科行政审批穗规函40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建证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市政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函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10、市政处建管科行政审批穗规函40管线工程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处建管科穗规函40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处建管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建证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市政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函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城市设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11、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函40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建证20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调整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城市设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函40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2、31条勘测信息类勘测信息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城市设计处备案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穗规函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违法建设查处类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处罚
13、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穗规函、穗规决70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穗规函穗规决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穗规函、穗规决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法规监检处监检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穗规函、穗规决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法规监检处监检科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穗规函7依申请公开类依申请公开档案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穗规函15注: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
14、定之日。 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
15、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
16、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
17、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2 立案标准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2.1.1.3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
18、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1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2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3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4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
19、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2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 土地管理部门核
20、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2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3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4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
21、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2.1.2.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
22、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1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2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3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4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
23、说明):(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2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
24、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2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3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4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2.9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2.11 建设
25、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
26、当提交下列资料:(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2.1.4.
27、1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4.7 建
28、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2.1.5.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1.5.5 1/500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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