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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及方式.docx

1、论文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及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及方式摘要:今年是商标工作战略年,作为知名商标企业,通过最近几年来申请成为知名商标企业的历程,点点滴滴,深深领会了当中的各种艰辛,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种磨砺。梅花香自苦寒来,已经成为知名商标企业的我们,正在准备更上一层楼,向自治区著名商标行列中迈进!通过工商局的组织学习,我们更深一步的感受到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本文就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做出一个简要分析关键词:驰名商标 认定方式 意义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标作为商战利器日益受到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视,有关商标的报道也广泛见诸于媒体,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2、。应该说,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保护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在国务院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要“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纷纷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对自己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体系化的管理,并加大对商标注册、商标广告、商标维权的投入力度,纷纷提出“争创驰名商标”的口号。驰名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不仅仅因为它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也因为它的认定有商标法这一层级较高的法律依据,并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

3、,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国际条约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我国在1985年3月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专门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一规定非常重要,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和范围,就起源于此项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4月,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并将范围扩展到服务上的驰名商标。3、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CUP)通过的联合建议虽然不是成员国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规定,但其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法律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三条分两款分别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原则性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其第五条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行政机关,以及认定的程序和方法。3、行政规章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一)什么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定1、驰名商

5、标的定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提出了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并未对其具体含义做出明确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什么是行政认定所谓行政认定,就是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认为并明确承认。驰名商标是个法律概念,商标驰名是个事实状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那么它就在事实上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状态如果在法律程序中被行政机关确定的认为并明确承认,则这一商标就成为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是相对于司法认定而言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授权,可以

6、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由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对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状态作出的认定,就是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案件中对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状态进行认定,由司法机关作出的对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状态的认定,就叫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程序1、评审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评审案件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在案件中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需要明确提出认定请求,经合议组合议后,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办公会、委务会以及驰名商标联席会议,直至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得以认定。2、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在侵权案件

7、的查处中,当事人同样会有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此类请求逐级上报至国家工商总局,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具体处理后,历经商标局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驰名商标联席会议,直至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得以认定。3、异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异议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评审案件中的认定大致相同,不再赘述。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都是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进行,程序上很严谨,标准上很严格,数量上也有所控制,截至2011年4月底,累计认定驰名商标2310件。(三)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条件1、原则性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在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认定的考虑因素

8、主要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等。2、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驰名商标的判定”这一章节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注册证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获奖证书等。3、实践中的证据要求首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对法律程序中所有证据的共性要求,在对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时也不例外。与此同时,证据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还表现出一些个性特征,主要可以归

9、纳为以下四个要素:商标、商品、时间、地域。具备商标要素的意思是指所有提交的证据必须紧紧围绕着所要认定的商标来组织和整理,如果某企业同时注册并使用着多件商标,则务必提交针对该请求认定的商标的统计数据及相关审计报告。具备商品要素的意思与商标要素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说一个公司的某商标标识同时使用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上,而其仅就某一类商品申请认定驰名,那么证据就要紧紧围绕在这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来组织和整理。第三是时间要素,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有效”原则,也就是所有的驰名商标认定都是为了通过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来解决某一商标的确权或侵权纠纷,这样确权案件中的系争商标申请日和侵权

10、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发生日,就成为考察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这一时间点之前几年的商标使用情况。第四就是地域要素,理论上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在中国注册为条件,甚至不以在中国使用为条件,只要能够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即可,但实际上,一个商标不在中国使用和宣传却要让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几乎难以想象,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要以产生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使用证据为主,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三、驰名商标的保护(一)在确权和侵权案件中的扩大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第一次将驰名商标写入法律的同时,就给予其较强的保护。首先,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商标法分两种情形给予了不同力度的保

11、护,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中的“不正当手段”和“抢先”两个用词表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是以系争商标申请人是明知他人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这一事实的,且其商标申请为恶意的抢先注册。换言之,如果不具备明知和恶意这两个条件,则该法条不能适用,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益也就得不到保护。而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则没有明知和恶意的两项适用要件,理论上只要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则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商标主管部门都可以应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将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次,

12、对于已注册商标,普通注册商标所有人仅仅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则在上述普通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之外,还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与其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且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或者叫跨类保护。人民法院在“伊利”一案中甚至走得更远,认为即使双方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相关,但他人在水龙头上使用“伊利”商标的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因此也不应予以核准。法院的认识已经超出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有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思路。(二)解决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商标权与以商号为核心的企业名称

13、权的冲突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难题,我国的商标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注册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只能有一个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企业名称则实行按照性质、规模和行业分级注册管理的制度,在不同行政区划内,可以有相同的商号并存在相同的行业上。商标和商号在其各自体系内都是条理分明的,但由于二者都属于商业标记权的范畴,在实际使用中也有重合的地方,确实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但二者又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注册或登记产生的权利,其冲突的解决往往较为棘手。实践中,一般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区别保护原则、利益衡平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此类权利冲突。但对于驰名商标,往往给

14、予较为充分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并且,随着全国工商系统“金信”工程的不断完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都将逐步录入到我们的数据库中,并在企业名称预核准时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四、驰名商标与连锁经营的关系(一)成功的连锁经营有助于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进行认定一个商标要成为驰名商标,就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被包括消费者、经销者以及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这对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力度、

15、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份额、行业排名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连锁经营带来的规模迅速扩大、地域覆盖广泛、广告效应明显等恰恰与驰名商标的要求不谋而合。而且,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同其自己直接使用商标一样,都能增加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都可以成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这一点恰恰又与以商标许可使用为核心的特许经营相符。(二)商标被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又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开展连锁经营在各级工商部门的商标管理中,地市一级的工商局一般认定其辖区内的高知名度商标为“知名商标”,省一级的工商局认定其辖区内的高知名度商标为“著名商标”,而在全国范围内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则由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案件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可见,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级别最高,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商标最高荣誉的象征,成为企业商标战略的重要目标。如果企业的商标能成功地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将会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从而能增加市场号召力,扩大市场份额,并吸引更多经销商加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开展连锁经营。参考文献:1 梁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J.,2005(7).2 史爱丽:小肥羊案例分析 J.经济法,2002(11).3 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学院内刊J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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