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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师分类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x

1、大学学院教师分类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XXXX学院教师分类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教师考核评价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选聘、任用、薪酬、奖励等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真正发挥分类考核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XX精神,以XXXX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

2、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不断深化我校教育教学综合改,破除束缚我校教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力,为我校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条为了做好我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改工作,成立学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实施方案,对学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改工作进行统领导,统安排和统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级学院相应成立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三章 岗位分类第四条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的对象为现聘用

3、在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兼职(双肩挑)聘用人员按照聘用的主体岗位进行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三种类别。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合理设置各类教师岗位,确保所有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本人实际情况,分别划分到3类岗位。各类岗位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岗位类别。聘期结束后个人可申请调整岗位类别,经同意后按照新聘岗位类别考核。(一)教学型岗位教学型岗位是主要承担公共必修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通识教育限选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教师教育类课程的岗位,除了公共必修课程和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的教师,其他选择教学型岗位的教师必须教

4、学评价排名前30。(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同时承担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三)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是主要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要求至少承担在研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第四章 考核原则第六条坚持办学方向与遵循教育规律相结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同时,从学校发展阶段和办学特色出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七条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内容,同时针对我校教师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考察和评价。第八条坚

5、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及教师所处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健全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第九条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发展性评价对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约束作用,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第五章 考核对象与时间第十条考核对象:全校在职在岗教师。按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类进行分类考核。第十一条考核时间:年度考核计算时间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组织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第六章 考核内容及细则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

6、、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五个方面,师德考核实行定性考核,由各单位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按照学校的师德考核办法,自行制定细化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其他各方面考核根据各类岗位职责及岗位基本任务,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测评,并由各单位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确定考核结果。第十三条综合考核测评得分=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得分权重+(实际科研业绩积分/额定科研业绩积分)100权重+社会服务得分权重+专业发展得分权重上述评分项目的权重比:教学型教师按60:20:10:10计;教学科研型教师按40:40:10:10计;科研型教师按20:60:10:10计。(一)教育教

7、学考核按照XXXX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XXXX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计分细则考核(见教务处相关文件)。(二)科学研究考核按XXXX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见科研处相关文件)及XXXX学院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标准(附件)进行核算。(三)社会服务考核考核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的推广、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教师在推进文化传播、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纳入教师社会服务考核评价范围。以年度公共服务20学时得满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细化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参与校外社会服务的教师由校外相应机构出具相关的

8、文件、证明(函),另外还应提供相关的文字图片及其他资料作为佐证材料。(四)专业发展考核教师应不断提升教学学术发展能力,增强教学基本功训练和信息技术能力,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继续教育(教师应提供相关的证明(函),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细化考核标准进行考评):1.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教师教育类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其他教师每年不少于15天。各学院根据社会实践、教师教育实践指导相关资料(如听课记录、讲课教案、教改活动记录)和企业、中小学、幼儿园证明函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分。(满分40分)2.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校统组织的教学研讨会和工作坊,累计不少于12学时(满分20分

9、)。3.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学术访问,累计不少于12学时(满分20分)。4.接受远程教育或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14学时,其中师德课程不少于4学时(满分20分)。第七章 考核程序第十四条考核程序(一)各学院以教学系为单位进行初步考核。教师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交到教学系,教学系考核并加具意见;(二)二级学院审核。学院办公会议确定考核意见,汇总审核并初步确定考核等次,被考核教师本人签字;(三)二级学院公示考核结果,接受教师监督查询;(四)各学院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五)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六)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七)学校公示后公布结果,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到教师本人,确认签字后考

10、核资料交人事处存档。第八章 考核相关要求任务者不能评为优秀。第十六条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可以互换,各类型岗位,当某项工作量不满足基本工作量要求时,可以1科研业绩得分=10标准学时进行互换。第十七条基本工作量要求(详见下表)(一)教学科研型: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定256标准学时,聘期(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额定值按附件执行。其中,三分之一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可以通过互换完成。(二)教学型: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按高于教学科研型的三分之一额定为341标准学时,聘期(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相应减免三分之一,但基本科研工作量的二分之一不能互换。(三)科研型:聘期(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教学科研型的两倍额定,年

11、度基本教学工作量相应减免二分之一为128标准学时,但年度课堂教学学时不得少于64标准学时且不得互换。第十八条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80以上,但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且无重大责任事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中,科研型及教学科研型教师,年度科研业绩得分小于XXXX学院教学科研单位科研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的各岗位人员额定科研业绩得分的,不能评优;教学科研型教师教学业绩积分低于4分的不能评优;教学型教师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类项目,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教学奖励、教学荣誉或指导学生竞赛等,少于1项的,不能评优。第二十条科研业绩按聘期进行考核。聘期考

12、核中,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通过互换后未达到额定基本工作量的,考核不合格。适当考虑教师的历史贡献,聘期内退休的,科研考核不作要求。第二十一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不能评定为优秀;发生二级教学事故或2次三级教学事故,考核等次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者,或被投诉累计次以上,经核实情况属实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第九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处室、二级学院要把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工作摆在学校改发展的重要位置,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实施细则,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一)明确考核管理责任。师德由各学院考核,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审核;教育教学业绩由各

13、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核;科研由各学院考核,科研处审核;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由各学院考核。各学院及相关处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与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教师考核评价工作。(二)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职务)评定、评优评先、继续培养、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指导、激励、教育等综合功能。(三)建立政策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校院评估、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和教师评价政策联动机制,优化、调整制约和影响教师考核评价政策落实的评价指标。(四)推进部门协调落实。学校主要领导牵头,人事处协调,教学、科研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是对XXX

14、X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未尽事宜,按原办法规定办理。如原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XXXX学院科研业绩考核标准说明:(一)教学型岗位的教师,科研工作量定额按教学科研型岗位标准减免约三分之一。(二)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其科研工作量定额是教学科研型岗位的两倍。(三)担任二级单位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的减免见教务处相关规定;科研工作量的减免按以下标准:担任领导正职(包含副职主持工作)的,按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标准减免二分之一;担任领导副职的,减免三分之一;系主任减免四分之一;系副主任减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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