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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1、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

2、木林地进行封育,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森林培育活动。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科学封育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封山育林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财政、农业、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地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 (二)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由经营权使用权人负责经营封护。 (四)群众的自留山、责任山,适宜封山育林的或规划封山育林的,由乡、村组织群众自封或联户封育。 第七条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封山育林年度计划,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封山育林的封育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从适于封山育林的区域中选定。 封山育林区域选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

4、程,确定封育范围、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和封育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林地可以实施封山育林: (一)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60株或者幼树4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40株或者幼树30株以上的宜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 (二)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50株以上的林地; (三)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以及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者增加林草覆盖度的地块; (四)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 (五)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六)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林地; (七)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所谓重点区域内的有林

5、地,指的是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和未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和主要江河两岸、城镇周边的第一重山,以及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林地; (八)其他适合封山育林的区域。 第十条封山育林应当根据封育区域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封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实行全封、半封或者轮封。 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区(市、县、镇)周边第一重山、道路主干道(包括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及江河两岸第一重山、水库集雨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石漠化地区等生态重点区必须列入全封区。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

6、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 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 实行全封的,在封育期间,禁止一切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活动。 实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封禁,其他季节可有计划地组织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 实行轮封的,可将封育区域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者半封。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年限的设置。根据立地条件,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封山育林可分为以下类型和确定相应的封育年限: (一)乔木型,封育年限六至八年; (二)乔灌型,封育年限五至七年; (三)灌木型,封育年限四至五年; (四)竹林型,封育年限四至五年; (五)灌草型,

7、封育年限二至四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大力进行封山育林宣传教育,在封山育林区域的周边的主要路口、山口等明显地点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段设置围栏。封山育林标牌应标明封山育林的范围、期限、措施、封禁内容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和监督有封山育林任务的村、组制定行之有效的封山育林乡规民约。 第十三条各封山育林区必须依据本办法,订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封育山场名称、封育面积、封育界址、封育方式、封育年限、护林员姓名、职责、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封山育

8、林区域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按每3000亩至5000亩一名的标准配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开选聘身体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护林员。护林员每月补助不低于1100元(其中100元为通讯、油费等工作经费)。市财政按照每5000亩林地面积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给予每个护林员每月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兜底解决。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时时提醒群众按规定实施野外用火,预防山火发生; (二)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9、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进行查处; (四)监护林木生长情况,发现森林火灾、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护林员队伍管理:(一)做好护林员的配备和补充工作。对撤、换护林员的封山育林区,要及时配备和补充护林员,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范围、地点、面积、管护责任,做到“管护到山,责任到人”;(二)加强护林员学习培训。每年组织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使每一个护林员都能接受到林业法律法规、扑救火技能和安全避险常识等方面的培训;(三)加快推进护林员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护林员巡山护林工

10、作的实时监测、指挥和调度;(四)严格护林员巡山护林工作监督检查。要求各乡(镇)每星期查看一次护林员巡山日记,每月检查一次护林员管护责任区,每半年考核一次护林员工作绩效。同时,建立护林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护林员补助、奖惩直接与工作绩效挂钩,最大化发挥护林员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十七条 在封山育林区域,应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 (一)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或者补造; (二)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抹芽或者断根复壮; (三)对经营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 (四)其他适合封育实际

11、的育林措施。 第十八条 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不得随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违规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封育区内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变更该林地的封山育林规划,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该林地的征地手续。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林区群众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利用封山育林区林下土地、林木、林荫和森林景观等资源优势,通过林地流转形式,承包、租用、合作社联户等经山形式,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和生态旅游等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发挥林下经

12、济投资少、见效快、不砍树能致富的特点,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林下经济成为农民奔康致富的有效途径和林业经济新增长点。 第二十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密度过大或老化的毛竹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要求进行,应保留竹龄五年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立竹不少于150株/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域内设置防火设施,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封山育林区的火灾和病虫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3、;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放牧、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七)猎捕野生动物; (八)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设置封山育林设施所需的费用、采取育林措施所需的投入和护林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封山育林资金,由封山育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14、封山育林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占用。 第二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期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督和调查,并适时对封山育林的成效进行评价。封育期满达到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 第二十五条 封山育林在封区合格条件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封育条件; (二)具备了合理齐全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三)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四)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五)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15、 (六)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七)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封山育林的成效考核标准 以小班为单位按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别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分别乔木林与灌木林)进行成效合格评定。 (一)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1、乔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乔木郁闭度0.20; 2)平均有乔木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乔木郁闭度0.20; 2)灌木覆盖度30%; 3)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3、灌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灌木覆盖度30%; 2)有灌

16、木7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4、灌草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 2)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5、竹林型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二) 有林地封育 有林地封育小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小班郁闭度0.60,林木分布均匀; 2、林下有分布较均匀的幼苗200株(丛)/亩以上或幼树33.3株(丛)/亩以上。 (三) 灌木林地封育 灌木林地封育小班的乔木郁闭度0.20,乔灌木总盖度60%,且灌木分布均匀。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封山育林的有关文件、成效调查等相关工作记载分类归档,建立封山育林技术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林区封山育林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检查验收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照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注:下标横线处为修订或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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