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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案例.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案例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 旨】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

2、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

3、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典型意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刘某系企业负责人,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角度出发,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注意把握案件性质和相关犯罪的构成,通过认真梳理,明确了争议焦点,通过多方调查认定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不宜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涉案走步机不合格。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盲目采信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技术检测报告,主动介入、深入走访、认真研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通

4、过督促企业完善企业标准及按规定上报备案、主动与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等,推动行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了走步机适用的国家标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二、依法惩治传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识破比特币传销骗局,及时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要 旨】检察机关识破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

5、“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的诈骗传销犯罪,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行为。【基本案情】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

6、民币3.2亿余元。【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典型意义】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

7、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三、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护人民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和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浙江省某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要 旨】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

8、治,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人身健康和经济利益。【基本案情】2019年初,某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等商户通过悬挂广告牌、口头推销、组织老人会销、举办答谢会等方式,高价兜售“高电位能置养生仪”、“康汇牌维固胶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产品,同时违规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抗肿瘤癌症”等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办理情况】2019年初,该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举报投诉线索达50余条。检察机关据此部署专项行动,对本市范围内的保健品市场违法问题进行摸排,开展暗访调查39次,网上取证1

9、17条,询问案件相关人员64人次,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音频资料108份,基本掌握了辖区内保健品领域存在的主要违法情况。结合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对该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对检察建议涉及的违法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立案30余件,罚没款54万余元,并联合公安、乡镇(街道)等查处关停涉及保健品传销的黑窝点5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件刑拘7人,有效整治了当地保健品市场乱象。【典型意义】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

10、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开展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监督行动,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切入点,发挥“网格+检察”线索发现机制,拓宽线索发现研判渠道,并主动加强后续跟踪监督,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扩大治理成效,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四、通过行政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当事人证明证据关联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黄某申请工伤纠纷监督案【要 旨】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做实行政检察,不断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本案情】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去徐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12、经鉴定,黄某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为工伤。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依法会见当事人,并着重就公章是否由该公司使用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查明黄某等人所持投标文件中所盖公司印章虽与工商部门存档印模不一致,但该公

13、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曾使用过该印章。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可以证明该印章为该公司所有,黄某前往投标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改判。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与黄某达成和解,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补偿金。【典型意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具体化,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监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使职工获得工伤补

14、偿,维护了宪法尊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公民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开心结、法节,并成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高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要 旨】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解开申诉人的心结、法结。【基本案情】2003年7月,孔某某、孙某某计议抢劫出租车,并购得铁棍2根作为作案工具。二人诱使驾驶员高某某将出租车开至郊外,趁高某某不备,用携带的铁棍

15、猛打高某某,致其死亡,抢得手机1部逃离现场。被告人孔某春明知其弟弟孔某某涉嫌抢劫罪,仍资助孔某某现金,并唆使其到外地躲藏。【案件办理情况】2003年12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某树、孙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孔某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孔某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被害人父亲高某不服,提出孙某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应改判其死刑等理由,向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高某仍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审查结案。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

16、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解开申诉人的心结、法结,最高检举行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其中详细解释了为何推定孙某某不满18周岁。参加听证的监督员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考虑到高某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又没有得到经济赔偿的实际情况,依法决定给予高某1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77岁的高某写了一封长信,其中写道:“帮助我从16年的痛苦中拯救出来,从漫长的非难之日走出来,开始走向能够享受晚年的道路”。【典型意义】此次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检必有所应的理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情怀,做到了法度、力度

17、、温度的有机统一,是一次接地气、敢担当、又暖心的行动。六、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度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情,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和整体判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作出准确区分和认定。朱某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要 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基本案情】朱某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

18、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某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反复到朱某山家外吵闹。5月8日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并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山。朱某山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山撕扯。撕扯中,朱某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并主动报警。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案件办理情况】法院一审对该案判决认为,根据朱某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某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

19、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朱某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朱某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在二审出庭时指出,朱某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山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二审支持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定朱某山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某山有期徒刑7年。【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要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

20、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作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七、一号检察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下面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

21、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要 旨】本案中,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态度,并及时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指导各地准确有力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基本案情】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猥亵其他5名被害女童(10-11岁)。【案件办理情况】

22、2013年4月14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该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典型意义】本案中,最高检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检检察长亲自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这是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最高检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态度。最高检及时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确定了准确把握性侵害未成年人证据标准,指导各地准确有力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2018年10月,最高检还根据本案反映出的校园安全问题,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推动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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