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招投标的违规及其处理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论招投标的违规及其处理论招投标的违规及其处理这个学期我们学的是国际工程承包这门课,老师在上课时讲的最多就是招投标的问题,所以就找了些材料来写关于这方面的,今后我们要是参与招投标应该注意的是怎么避免违规。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一、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一)招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二)招标赔偿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3、:(一)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二)按照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个老师上课时还举过例子。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
4、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一)中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
5、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6、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
7、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二)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8、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9、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
10、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11、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改变或放弃中标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12、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
13、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
14、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5、,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
16、。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这些未来的这一行业的人应该重视这个问题,不能去钻法律的空子。还是希望招投标这个机制在我国甚至全世界能越来越健康高效。参考文献:1国际工程承包总论/汤礼智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