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666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和审查等具体工作。各县(市
2、)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制定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建议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由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立项报告。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草案的名称;(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规章草案拟调整的对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三)起草、调研情况及工作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立项报告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