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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金融业优惠政策摘编.docx

1、普惠性金融业优惠政策摘编普惠性金融业优惠政策摘编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

2、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3、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

4、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5、“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5.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9月1日至

6、2020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自行申报,材料留存备查。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

7、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

8、实际存续月数12。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材料留存备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9、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政策执行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自行

10、申报,材料留存备查。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优惠内容】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享受条件】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1)农户贷款;(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11、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

12、制镇之外的区域。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政策执行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办理方式】自行申报,材料留存备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优惠内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

13、、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

14、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办理方式】申报享受。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优惠内容】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15、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

16、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办理方式】申报享受。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

17、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

18、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政策执行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办理方式】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内容】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

19、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政策执行期】自2017年1

2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内容】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条件】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21、748号)【政策执行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

22、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3

2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备案。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享受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24、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

25、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6、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办理方式】备案。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

27、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

28、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2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内容】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

30、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政策执行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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