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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doc

1、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2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2、(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3家。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一)市评审委由

3、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1)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申请;(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

4、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5)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提高,加强市长质量奖荣誉宣传和标识使用的管理;(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4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二)撰写评审报告;(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四)其他有关工作。

5、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第八条 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二)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除外);(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2

6、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

7、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报送相关县(市)区评审办;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评审办提出申报。(三) 申报推荐。县(市)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县(市)区政府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至市评审办。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社、环保、统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

8、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十六条 合议评审。市评审办与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提出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

9、办和各评审组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企业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对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组织)候选企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和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提名奖不颁发)、奖牌和证书。第二十一条 奖

10、励经费和评审及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第二十二条 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年内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后,可直接进入现场评审。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审工作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

11、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市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

12、,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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