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用)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 月 日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
2、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4)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4)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40)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企业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
4、给出的结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最终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则未能及时修订,各检验机构可以参照最新标准,调整相应技术指标和要求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
5、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供给检验机构。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从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6、对于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五)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
7、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第八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
8、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审查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有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有质疑),可以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第九条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做好记录。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对电梯
9、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
10、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
11、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
12、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地区试行,试行地区试行本规则的电梯设备暂不执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制造资料A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
13、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控制柜、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14、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8)对于轿厢面积超出4.6项规定的载货电梯,还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计算书。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电梯安装施工前查验相应资料1.2安装资料A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
15、格型号;(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6)施工过程中质量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发生相应事故),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
16、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查验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查验,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6)项在试验时查验,必要时,第(4)项中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可于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查验确认;第(7)项在安装竣工后查验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A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改造的相关图样和计算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
17、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施工过程中质量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发生相应事故),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7)对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对重大维修项目,提供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
18、注册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查验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核,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6)项在功能试验时审核、查验,必要时,第(5)项中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可于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查验确认;第(7)项在竣工后查验1.4使用资料B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和1.3的(4)
19、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的(1)、(3)、(4)、(5)项,以及1.2、1.3项,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
20、业人员证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 被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2.1通道C(1)应当采用楼梯作为机房通道。通道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无需经过私人房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
21、易滑动或者翻转;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2.2机房通道门C对于有机房电梯,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3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C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目测2.4安全空间C
22、(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 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5地面开口C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6照明与电源插座C(1)机房应当设置常备式电气照明,照度应当足够;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
23、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2.7断错相保护C每台电梯应当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并且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2.8主开关B(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
24、操作;无机房电梯的主开关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
25、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2.9驱动主机B(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8、8.9项试验,综合8.68.9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2.10制动装置C(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
26、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2.11紧急操作B(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b.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c.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d.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
27、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b.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c.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目测;进行模拟操作(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有应急救援程序目测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2.12限速器B(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
28、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应当由有条件的机构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核验,并且由该机构出具核验报告(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和实物;(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2.13接地C(1)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供电电源进线应当是5根导线,其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所有
29、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2.14电气绝缘C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表要求: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直流) /V绝缘电阻/M安全电压50050025050010000.250.501.00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2.1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C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和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实物井道及相关设备3.1井道封闭C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
30、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直接,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目测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井道及相关设备3.2顶部空间C3.2.1对于曳引驱动电梯,井道顶部空间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轿厢导轨应当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b.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d.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注: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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