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三、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2、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 2技术服务的内容: 。 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提供技术服务的地点: 2提供技术服务的期限: 3提供技术服务的进度安排: 4提供技术服务的质量要求: 5提供技术服务质量的期限要求: 第三条:为
3、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2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其他: 。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
4、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为: 。 2验收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为: 。 3验收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为: 。 4
5、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为: 。 第八条:双方约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等额共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守约,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如一方违约则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
6、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签订本合同的目的落空,继续履行已经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