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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协议书.docx

1、合同仲裁协议书合同仲裁协议书合同仲裁协议书怎么写?怎样才算是好的合同仲裁协议书呢?又该怎么才能写出优秀的合同仲裁协议书呢?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三篇优秀的合同仲裁协议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合同仲裁协议书【1】原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xx年5月5日,原告zz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xx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zz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zz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yy公司销售普通旧机电5000吨给zz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

2、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货物总重量为9586.323吨,“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zz公司遂以xx公司和yy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xx公司和yy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合同纠纷仲裁协议书【2】广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3)穗仲案字第X号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X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3、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东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广东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 0 xx年1 1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在仲裁规则规

4、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zz公司和被告xx公司、yy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zz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上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xx公司、yy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于1997年9月10日裁定:驳回xx公司、yy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第一审宣判后,被告xx公司、yy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

5、院提起上诉。xx公司和yy公司诉称:(一)zz公司诉讼状中的案由没有事实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企图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案件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依照法律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二)原审法院在程序审理过程中,未经实体审理,就对zz公司指控xx公司和yy公司进行“欺诈”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是违法裁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zz公司辩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仲裁惯例,仲裁机构只审理订立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没有管辖权,不能进行审理,其裁决也不

6、能涉及第三人问题。就本案事实而言,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纠纷,它涉及到欺诈侵权及私运犯罪问题。相关的行为与结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问题。如果按仲裁程序审理此案,显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以根据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彻底查清事实,追究不法者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维护原审裁定,驳回被告xx公司和yy公司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

7、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该委员会“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从被上诉人zz公司在原审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述人xx公司和yy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CC960505号和CC960506号两份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也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而该两份合同的第8条均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8、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zz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悖的;况且原审法院在zz公司起诉称xx公司和yy公司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下,未经实体审理就以实体判决确认,并以裁定的方式认定二上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

9、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zz公司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维护。zz公司关于“本案涉及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才能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xx年5月31日裁定:一、撤销江苏省高

10、级人民法院(19xx)苏经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的起诉。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5日提出反请求,本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书副本,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黄XX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13年7月26日成立本案独任仲裁庭。

11、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仲裁庭于20xx年8月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XX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11798.24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1月2 5日全部货品(价值合计13680元);(二)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多支付的款项1881.76元(13680-11798.24元);(三)裁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承担的人工费用、仓储费用、产品召回费用、物流费用合计4115元;(四)裁决申请人承担产品送检费

12、用262.8元;(五)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8258元,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二)本案请求仲裁费830元及反请求仲裁费13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独任仲裁员:黄XX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秘 书:谢XX合同纠纷仲裁协议书【3】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20xx年

13、6月8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一、案情申请人(承包方)和被申请人(发包方)于1994年4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外联发94185合”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工程名称:公寓装饰(1号楼38层,2号楼37层)。工程造价:工程承包金额为156750美元。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以双方确定之工程总价及报价数量为准,如有任何工程上的增减及设计的修改,将按此合同附

14、件(一)之单价不变为原则修改工程总价款。工程工期:自19xx年4月15日开工至1994年8月15日竣工。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注:被申请人,下同)或者第三者阻碍原因延误施工的,乙方(注:申请人,下同)须书面通知甲方,如属实,甲方应书面确认,竣工日期可按延误天数顺延。工程结算和付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如遇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要求变更设计,增、减项目以单价不变为原则,按实结算。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价的 30%工程备料款,待工程量完成50%以后再付3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前,预留工程总造价10%的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收尾工程全部完成,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后15日内,甲方须付清工程结算余额,预留6万美元作为保修金,在竣工后一年保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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