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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x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 卫生、 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 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 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 1.0.4 条 医院规模、 标准的确定, 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 任务书执行。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 1.0.6

2、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 2.1.2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2.2 总平面第 2.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

3、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 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第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 2.2.3 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第 2.2.4 条 太平间、 病理解剖室、 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 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 2.2.5 条 环境设计一、应充

4、分利用地形、 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 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 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 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 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三章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 应为今后发展、 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 件。第 3.1.2 条 建筑物出入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二、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5、。如 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1/10 。第 3.1.3 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 3.1.4 条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 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 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 3.1.5 条 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 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 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第 3.1.6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

6、不在同一层又无电 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 ,并应有防滑措施。第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 ;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 。第 3.1.8 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 3.1.9 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 3.1.10 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 不宜小于表 3.1.10 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 3.1.10 名 称比 值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更衣室、浴室、厕所 1/8第

7、3.1.11 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查室 2.60m, 病房 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第 3.1.12 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 对病房的影响。第 3.1.13 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 角宜做成圆角。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 , 其室内装修应满足 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 , 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 通风柜台面, 采血与血库 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

8、理科的染色台台面, 均应采用耐腐蚀、 易冲洗、耐燃烧 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 施。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 动物侵入的措施。第 3.1.14 条 厕所一、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x 1.40m,门朝外开, 门闩应能里外开启。二、 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 “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 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三章 建

9、筑设计3.2 门诊用房第 3.2.1 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 记帐收费、 取药 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 3.2.2 条 候诊处一、 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二、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二、 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 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 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 线的措施。第 3.2

10、.5 条 儿科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三、 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 1.50 m2o四、 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 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 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第 3.2.7 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第 3.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 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3.30mX 4.80m。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

11、为 6 : 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 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 3.1.14条。第三章 建筑设计3.3 急诊用房第 3.3.1 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第 3.3.2 条 用房组成一、 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 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二、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 X 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第 3.3.3 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 24m。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面积不应小于24 m

12、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第 3.3.5 条 观察室一、 宜设抢救监护室。二、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1m。3.4 住院用房第 3.4.1 条 出入院一、 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二、 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 ( 柜)、污衣室 ( 桶) 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三、 浴室应设大便器、 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 1 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四、 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 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 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五、 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第

13、3.4.2 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一、 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 30床。二、 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 性质相近的, 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 护理单元。三、 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第 3.4.3 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 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 浴室;配餐室、 库房、 污洗室; 护士室、 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 病人餐室兼活动室; 主任医生办公室、 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第 3.4.4 条 病房一、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14、 单排一般不超过 3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4 床;双排一般不超过 6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8 床。二、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 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三、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 双排病床 ( 床端 )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四、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五、 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 不宜超过 4 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 不得 超过 2 床。六、 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 3.4.5 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 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 30m, 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15、。第 3.4.6 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一、 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 6 : 4,男厕每16 床设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12 床设 1 个大便器。二、 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三、 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 1215床各设 1 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四、 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 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第 3.4.8 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 施。第 3.4.9 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第 3.4.10 条 监护病房一、 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 心。二、 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三、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3.4.11 条 儿科病房一、宜设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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