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利润总额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 1)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 2)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10税率(25%)11应纳所得税额(9行X 10行)12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 3)13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4特定业
2、务预缴(征)所得税额15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16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17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8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9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X 1/4或1/12 )21税率(25%)22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X 21行)23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24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2行-23行)25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26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27总分机构纳税人28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X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29
3、加小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30总、机扌勾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X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1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32分支 分配比例33机构 分配所得税额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口 否口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曰会计主管:经办人:受理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填表日期: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曰受理日期:年 月曰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 缴企业所得税
4、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 缴申报适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 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 (季)开始经营之日至 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 (季 )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5 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 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17 行。其中: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 日至最后
5、一日的数据;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月 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 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4 行。其中: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 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 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 (季) 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 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6、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 数额。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 1 行至第 26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行“按 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4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6 行。2.第 27 行至第 33 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 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 1 行至第 26 行 基础上,填报第 28 行至第 31 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 表第 30 行、第 32 行、第 33 行。五
7、、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 , 不参与计 算。2.,不参与计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 算。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 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 发企业
8、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 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 本行通过 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附表 1)填报。6.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5 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 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表 2 )填报。7.第 8 行“
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 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 9 行=4 行+5 行-6 行 -7 行 -8 行。9.第 10 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 25%。1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9行X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行工9行X10行。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 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附表 3 )填报。12.第
10、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 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 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 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 入此行。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5 行“累计金额” 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W0时,填0 ; “本期金 额”列不填。15.第 16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填报以前年度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
11、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 17 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 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 列=15行-16行,且第17行W0时,填0, “本 期金额”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 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2.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 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行二第19行X1/12。(2) 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行=第19行X1/4。3.第 21 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2、的 25% 税率。4.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22行=20行X21行。5.第 2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 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附表 3 )填报。6.第 24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 行=第 22-23 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 26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 : 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 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1.第 28 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13、以本表 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 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 别计算:(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15行X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 的总机构:第 24行X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X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 ; 省
14、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 规定填报。2.第 29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 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 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 分别计算:(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15行x财政集 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 的总机构:第24行X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26行X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 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3.第 30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 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 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 方式分别计算:(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15行x分支机 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X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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