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款管理,鼓励和支持贷范住房公积金为第一条加强和规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 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2002 350 (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962 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中 22010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号), 199550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公积金贷款),是指
2、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 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1 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 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 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 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以下简称中心)是本 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策及授权事 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 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制 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 (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管委 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发放及回收 的相关业务,银行的手续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住房抵押担保业务, 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
4、支。 第十条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 2 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 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 理。包括商品房购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按揭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本地缴存 异地购房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 工公寓、公租房等购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 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外 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
5、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已婚的,配 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 子女其中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即在借款 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优先保证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 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3 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 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住房贷 款信息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
6、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月(含)以上。 6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能够提供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 3 合同和证明文件、首付款发票(首套二套)及符合规30% 20% 定的其他材料; (六)异地缴存职工应是本地户籍,所购房屋须为本市的自 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 上不予贷款。 (一)近年,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中因伪造、变造材料 5 或提供虚假证明,被中心纳入
7、严重失信行为的; 4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 还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尚未解除质押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使用此购房合同支取过住房公 积金的(贷取选其一);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商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余 额在万以上的; 10 (五)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存在连 续期(含期)累计期(含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6 3 6 3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住房公 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就业前的助学贷款),存在 连续期(含期)累计期(含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3 6 63
8、(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信用 卡透支(不含年费、手续费,以银行盖章为准),存在连续期 6 (含期)累计期(含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12 6 12 (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公积 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万元;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60 5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45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 高于总房价款的;80%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二次购房的,贷
9、款额度不得 高于总房价款的;70% (三)异地缴存职工及无雇工个体缴存者,贷款额度不得超 过总房价款的;70%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度的月供支出 不超过其共同收入的;60 (五)不高于借款夫妻双方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之和的倍; 5 (六)借款人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对其公积金担保 贷款额度进行测算,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大于借款人及担保 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与预计缴存额度之和; (七)影响贷款的其他因素; 中心在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贷款额度、剩 余房款、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进行测算对比后,取最低值。 第二十条中心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后,在 最高贷款额
10、度内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债务、贷款用途、风险程 度、贷款额等进行全面评估测算,确定可贷额度。 6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年,最长期 1 限为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年。 5 30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 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新利 率于利率调整的次年月日起执行。 1 1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心对借款人未 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 利率上浮执行。30%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公积金质押担保和住 房抵押担保两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
11、金、利息、罚息和为实 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担保方式为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公积金质押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 愿,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须经中心认可并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与中心签 订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承诺书,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 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 7 规应符合以下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担保的,第二十六条 定: 人;位抵押权为第一顺(一)中心 额全值(二)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 款;贷抵押 征得他房须存职工),(三)以他房抵押的(只适用于本地缴 款;贷全额抵押产权人
12、本人的同意,必须将住房价值 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签订书(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期限和续记手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本市不动产权 面同意,借款书权人间,未经抵押贷款期限一致,房产在抵押期 销抵押担保。权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人无 商的新购价抵押物价值,借款人申请(五)为客观公正的评 款或以其估值。二手房贷发商出售的价值品房不需评估,按开 税参考计部门以路段划分的抵押购房贷款的,参照税务他房产 值。价估 对抵押物、抵押物的当放前应第二十七条中心在贷款发 当;在担保期内应行严格审查权属和价值、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 风险。强对抵押物、担保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加 贷款程序 第五章 款贷批:受理初
13、行三级审审款公积第二十八条金贷实 复审贷款审批。贷款终审审批由中心授权管理部负责人执行。 8 人可向请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借款申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 承时,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同中心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 实完整。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诺 予齐全的借款申请第三十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资料 全,受理网点可以请资料不齐以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 请人原因。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 有关,核实资料进行复审第三十一条对初审合格的贷款 审批。见提交审人员签注意情况,复审合格的,由复 核,审贷款提交管理部审贷会第三十二条对复审合格的 终审审批。款执行贷会经议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负责人 定规料提交完整后,受理网点应当在
14、国家人将借款申请资 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即可签订住房 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抵押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 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交受托银行及时发放贷款,网点工 作人员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9 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 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 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利息逐月递
15、减。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 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每月通过借款人合同约定的 银行还款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期满一年以后可根据借款合同约 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申请 提前还款的,每年可申请多次。 第三十八条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使用 本人公积金结清贷款,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 款不足时,借款人可申请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存储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未按
16、合同约定日按期还款的,中心将在 还款日起延续天进行补扣后,将其欠还本息转为逾期贷款本 5 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 第四十条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 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类型如 下: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变更(扣款卡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 (二)担保人变更; (三)抵押物变更; (四)还款方式变更; (五)借款期限变更; (六)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一条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 少或变更共同借款人,有抵押担保合同的,还应进行抵押担保 变更。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担保人因故需要 变更的,在征得全体
17、担保人的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期 限延长,但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延年。 5 (一)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 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11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 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 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 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对于逾
18、期未收回的贷款,及时采取催收、诉 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接受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 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中心发生 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 措施。 第四十八条对于出现呆坏账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 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 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 作。 第四十九条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 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按一人一档原则, 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归档保管。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 应当按国家
19、规定年限妥善保管。 12 第五十条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 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 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的; (五)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 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 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证或新抵(质)押物
20、的;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 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 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13 第五十三条售房单位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给借款人的必 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划入资金全部退回中心。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本息的,贷 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 收罚息。 第五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 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 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 第五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贷款管理人员 要及时掌握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动向, 采用相应措施进行催收,对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 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中心依照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武 5 市管发年号武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022006同 时废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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