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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docx

1、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I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I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 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 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 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者和维护者。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 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 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 伟目标作贡献。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 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 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 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 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 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 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

3、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 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 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 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 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 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 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

4、员会的工作报告。(二)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 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 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 员。(六)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第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 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 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

5、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 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 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 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

6、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二)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 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 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五)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六) 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 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 定。(二)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7、工大会和其他形 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决议的执行。(三)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 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 争议。(四)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 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 技术创新活动。(五) 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 日常管理工作。(六)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 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 展健康的文

8、化体育活动。(七)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 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 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 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八)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九) 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 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 (事)业。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 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 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

9、群 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 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 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 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 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 席。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

10、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 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 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 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 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 员会成员的人选。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二) 具

11、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 管理知识。(三) 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四) 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二) 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 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三) 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四)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五)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 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六)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

12、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七) 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八) 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 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 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 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 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 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 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

13、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 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 条,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 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 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 报酬、劳

14、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 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 的三分之一。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 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 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 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15、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 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 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 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 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 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二)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

16、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 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三) 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 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 议。(五) 依法行使选举权。(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 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 重大事项。(四) 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 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五)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

17、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 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 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三) 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 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 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四) 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 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 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 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

18、职工过半数通过。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 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 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 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 选人。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 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

19、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 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 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 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 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 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 安全生产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 动条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滋工、同时使用

20、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 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 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 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 报、预防工作。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 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 作,

21、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 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 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 员。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 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 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 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 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

22、劳动、卫生保 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 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 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 必要的经费。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 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 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 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 动。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 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

23、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 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 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 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 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

24、组 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 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 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 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 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 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 工作创造必要条。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 企业工

25、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 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 会维权职责。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 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 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 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 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 部给予适当补贴。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 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 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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