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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精讲班第6章讲义全解.docx

1、公共基础精讲班第6章讲义全解公共基础精讲班第6章讲义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6.1存款业务法律规定6.1.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6.1.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1.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6.1.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1.查询单位存款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

2、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2.冻结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3.扣划单位存款6.1.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1.我国对

3、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4、的(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6.1.5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1.存单的概念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1)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5、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1)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2)处理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

6、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6.1.6存款合同1.存款合同的概念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2.存款合同的订立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

7、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3.存款合同的内容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4.存款合同的形式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

8、、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6.2.1授信原则1.合法性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统一授信原则4.统一授权原则6.2.2授信审核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

9、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6.2.3贷款法律制度1.贷款的法律含义贷款是指法律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1)贷款法律关系主体概述狭义的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合同(或称借款合同,下同)法律关系,即基于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广义的贷款法律关系除包括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外,尚包括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及附属于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与此

10、相适应,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贷款主体),从狭义而言即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而从广义来看,还应包括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2)借款人借款人的权利: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借款人的义务: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

11、的监督;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

12、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贷款人贷款人的权利: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的义务: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

13、人提供咨询;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对贷款人的限制:3.贷款合同(1)贷款合同的概念(2)贷款合同的内容(3)贷款合同的抗辩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

14、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贷款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5、债务人的行为。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贷款合同的担保(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6.3银行业务禁止6.3.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6、。6.3.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6.3.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6.4银行业务限制6.4.1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6.4.2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6.4.3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4.4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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