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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警大一法理学重点.docx

1、广警大一法理学重点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概念:法学: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问题: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学的研究对象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3、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答:1.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概念法、法律(广义、狭义):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

2、它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政府一次性的红头文件、一时政策需要下发的通知、告知等,不能长期适用。问题: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制定与认可2、法的本质答: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3、法的作用有哪些?是什么?答:1.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3、2.按人们对其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区别可分为预期作用、实际作用。3.按其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可分为积极作用、消极作用。4.按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区别可分为规范作用、社会作用。两者的关系如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答: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答: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的

4、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效力(广义、狭义):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这是广义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问题:1、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有哪些?(正式法的渊源、非正式法的渊源)p92答: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6.习惯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

5、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6.判例2、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有哪些?p97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a: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制定的军事规章b: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c: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答:1.法的清理2.法的汇编3.法的编纂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答:1.法的汇编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的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

6、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编纂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其结果产生新法或法典。2.法的汇编的主要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3.法的汇编可有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编纂只能是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4、法的一般分类:(分类的标准、有几种分类)答: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1.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

7、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6.公法和私法:标准尚不统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5、法的效力范围:(每一种的具体内容)答:1.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对人效力)第一,属人原则。第二,属地原则。第三,保护原则。第四,综合或折衷原则(我国实行该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但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除外。3.法的时间效力,是

8、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法通过后先要加以公布,公布是法开始生效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一经公布就开始生效。有如下三种情况:第一,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第二,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第三,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又称法的废止。终止生效的时间依法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而定。有如下五种情况:第一,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第二,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第三,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如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第四,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

9、时间,如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第五,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即使名称不同,但新法同旧法不一致时,以新法为准。(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旧法或旧法中的有关规定被废止。)6、法的效力冲突如何解决?(解决三种冲突应遵循的规则)答: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采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0、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法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冲突和协调)。采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所谓优先,通常指:在适用对象方面,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地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在适用时间和空间方面,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平时和普通区域有效的法。 3.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采用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第七章 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概念:即对各

11、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殊内部结构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行为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问题:1、法由哪几个要素构成?答:三个。三要素主要内容: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新三要素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如果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假定和法律后果可省略;如果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则三个要素都不存在。】2、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分类。答: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分类如下:1.从内容上看,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

12、合性原则。2.从形式特征上看,分为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3.从功能上看,分为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4.从强制程度上看,分为强制性规则、指导性规则。第八章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POINT:第一,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 第二,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 第三,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问题:1、划分部门法的标

13、准: 答:1.法所调整对象的不同(即法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所调整的不同方法。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部门?答: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商法【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经济

14、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现实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的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现实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

15、利益的一种手段。问题: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一般了解)答:1.以存在形态为标准,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其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为标准,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3.以其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4.以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标准,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以权利主体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以权力主体的不同的标准,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2、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十章 法律行为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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