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20.41KB ,
资源ID:242635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42635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b****1)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docx

1、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规划第三章共同保护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专项规定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治理国土资源环境,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治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土,即国土资源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资源及其环境。第三条国

2、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

3、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保护和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保护和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意识,对在国土保护和治理方面做出突出

4、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编制规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前,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级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保护和治

5、理规划应当包括国土资源环境状况,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事项。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三条国保护和治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共同保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用途管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

6、、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尚未确权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保护主体、保护义务和保护责任。第十八条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补偿。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任何单位和个

7、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国土资源环境的治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复存在的,由国土资

8、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治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对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范围、破坏程度等进行评估。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环境治理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治理实施方案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治理责任人应当制定治理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第二十七条治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范围;(二)治理目标、期限;(三)治理措施;(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治理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其他治理责任人完成治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9、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向治理责任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治理责任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治理责任人完成整改任务后,可以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依法委托治理。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实施国土资源环境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但是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的责任人除外。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从事治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治理产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专项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

10、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造林种草、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建设和尾矿库综合治理,加强宜林荒山荒地绿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山区林草覆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活动的管理,构建山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禁止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用水管理,推进节约用水,控制用水总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地下水超采区

11、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消减地下水采用量,促进采补平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森林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或者破坏林地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

12、升耕地质量。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农田,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湖泊、水流等湿地采取退耕还湿、生态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扩大湿地面积;对污染湿地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质恶化,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在湿地内擅自采

13、砂、取土、违法排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草原实施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鼓励在条件适宜的草原区扩大退牧还草范围;在退化草场实施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禁止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岸滩整治修复、人工湿地建设、上游综合治理、河口清淤清障等工作,修复受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14、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入海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养殖空间,控制养殖密度,恢复海洋生物种群和生物多样性。禁止向海域违法排放陆源污染物。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以下信息:(一)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划分情况;(三)财政资金保障的国土保护和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四)国土资源环境监测报告;(五)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及预警信息;(六)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七)重大

15、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八)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并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监督国土保护和治理提供便利。第四十条公众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范围:(一)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国土保护和治理状况的建议;(二)受聘担任国土保护和治理社会监督员;(三)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志愿服务;(四)依法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其他相关活动。第四十一条鼓励乡村、社区的自治公约规定国土保护和治理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和批评。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的行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国土保护和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国土保护和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提出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范围,及时检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