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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

1、河北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着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第三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2、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本规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第二章 党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

3、全工作重大事项。(三)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协调人大、政协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监督。(四)组织党委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体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支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

4、党委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适时加大评价权重。 (二)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内容。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督促新闻媒体免费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三)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

5、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支持重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并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应当强化党纪政纪问责,依法参加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重特大火灾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党校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第三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由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分管副职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

6、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消防专项规划。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三)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应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足额落实,并按照实际增长需要逐年递增。(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

7、定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应用。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鼓励购买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设立消防工作奖项,建立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六)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组织或者责成隐患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整改。(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落实专职队员编制和保障经

8、费,配齐消防装备。(八)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九)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十)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项目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

9、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推动分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

10、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

11、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检测、消防培训等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规划、住建、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交通运输和行政审批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民

12、政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第十三条 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全面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水平: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

13、教育教学计划。(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研究,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

14、、技工学校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八)住建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九)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拍卖、典当、融资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十)文化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文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十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十三)工商行

15、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十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印刷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16、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七)体育管理部门负责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十八)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储存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九)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经营者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人防部门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三)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二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监督

17、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五)能源监管部门负责电力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六)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二十七)供水部门应当将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森林、草原和铁路、交通、民航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加强消防

18、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指导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政府备案。(三)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四)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五)对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六)对消防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并在本级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公安机关治安部

19、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治安检查内容,并纳入保安队伍培训内容;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及涉嫌失火罪、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对各类运营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检查,做好火灾等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保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

20、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二)督促、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指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好职责,做好年度消防安全考核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第十六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好消防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二)提请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

21、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四)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负责年度消防安全考核工作。(五)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奖惩第十七条 省政府依照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督查,年底考评,奖优罚劣。第十八条 对各设区市政府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22、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消防安全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有关表彰材料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九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职责,有

23、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的。(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未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本地实际需要,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国家规定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四)各级政府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的。(五)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

24、未严格依法审批,或未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依法书面报告本级政府的。(七)接到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后,本级政府未及时组织或者责成隐患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八)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九)隐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隐患单位整改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25、责任。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不依法履职、工作不力的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向上一级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不依法履职、工作不力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级以下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设区市级以下党委、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下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第二十三条 凡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凡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凡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设区市级、县级党委、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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