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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058篇.docx

1、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058篇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将乙打晕后拖入水中,以为乙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丙将乙救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2.甲得知仇人乙身患重病,便假意和好,将投有毒药的茶水给乙饮用。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于是自杀身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

2、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是由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而人因为感觉到难受就自杀是很异常的事情,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必为乙的自杀负责。3.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7年6月23日B、2025年5月7日C、2012

3、年6月23日D、2015年5月7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

4、7日。所以,B项4.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题,单选)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5、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 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5.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

6、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罪状【答案】:C【解析】: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C项属于引证罪状。6.关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刑罚立法阶段。应侧重于一般预防,同时注意到特殊预防的需要B、在对个案审理宣判刑罚时,应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并重C、在执行刑罚时,应侧重于特殊预防D、在刑罚立法和刑罚执行时,都应侧重特殊预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9章第2节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目的。迈耶主张刑罚立法时侧重一般预防,判决时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并重,刑罚执行时侧重于特殊预防。

7、7.甲盗窃了一批珍贵的古董文物,为避免罪行暴露被抓,他将文物藏在自己的私密地窖内十年之久。多年之后,甲见文物被盗风波已经渐渐平息,遂将文物拿出,为方便携带和销赃,甲将部分文物砸碎。对甲盗窃珍贵文物行为和砸碎珍贵文物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砸碎文物的行为被盗窃文物的行为所吸收,只定一个盗窃罪B、盗窃文物的行为和砸碎文物的行为,应分别定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C、相对于盗窃文物来说,砸碎文物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D、甲盗窃珍贵文物后将珍贵文物放在地窖中十年之久,属于继续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1节区分罪数的标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

8、甲砸碎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8.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缓刑制度【答案】

9、:B【解析】: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无故殴打傅某致其轻微伤所受到的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因为导致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与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所以,行政拘留的15天既不能折抵,也不能与1年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更不能被有期徒刑吸收,而应该分别执行。B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9.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题,单选)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

10、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危害结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结果。 A项,并非所有的犯罪均为结果犯,如行为犯、危险犯不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错误。 B项,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同样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故B项错误。 C项,抢劫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加重结果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项中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均明文规定加重其

11、法定刑,而诈骗罪并无此规定。故10.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题,单选)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12、 A项,一般人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被扭送的罪犯反抗是其本能,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所以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死死摁住罪犯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表明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本项中的甲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项错误。 B项,乙的行为是驾车追赶劫匪齐某,齐某死亡,是由于其自己驾车不慎,自己撞到护栏后与乙车相撞导致的,与乙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被认11.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

13、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共同犯罪的概念【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1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0题,单选)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14、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1节减刑的条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减刑。 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注意的是,对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有其特殊性,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减刑制度。A选项描述中少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 B项,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多次减刑。故B项错误。 C项,依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

15、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13.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点击展开答

16、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4节从犯及其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案中,甲盗窃了张某家中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盗窃罪既遂的正犯。乙明知甲意图盗窃,故意为其提供了张某家中钥匙,属于盗窃罪的帮助行为;但是,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只是替甲着手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效果,并未替甲盗窃既遂的事实提供物理或者心理的帮助作用,故乙不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由于甲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乙的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帮助到甲的既遂事实,故乙不成立盗窃罪帮助犯的未遂,而是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关于罪数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运送他人偷越

17、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轻伤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在走私毒品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人员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C、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D、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徇私枉法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4节牵连犯【答案】:C【解析】:关于A项和B项。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在实施前两个犯罪的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上述两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罪或

18、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即使造成执法人员的死亡、重伤,依然只成立上述犯罪一罪。可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包容15.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

19、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1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6题,单选)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答案】:A【解析】

20、: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17.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用乙配置的

21、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答案】:D【解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实施盗窃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实施盗窃,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在甲、乙

22、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B选项表述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1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3题,单选)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

23、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当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其他因素时,如果介入因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程度高,则可以隔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低,则仍然是前行为引发了结果,介入因素不隔断因果关系。在被害人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

24、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19.某日傍晚,甲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乙将要进入丙家盗窃,便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其望风。乙盗窃了丙的1万元财物,但在此过程中,乙始终不知道甲在为其望风,而且盗窃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本案中,对甲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无罪B、盗窃罪的帮助犯C、盗窃罪的片面共犯D、盗窃罪的共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答案】:A【解析】:甲无罪。甲虽具有帮助乙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望风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窃取1万元财物的结果之间,既没有心理的原因力(乙不知道甲在为自己望风),也没有物理的原因力。所以,不能将

25、该结果归责于甲,甲不成立帮助犯,更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0.某市公安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制药公司制售劣药的举报。公安局派人侦查核实后,公安局长王某找来该制药公司经理李某谈话,要求该制药公司今后不准再生产劣药,并将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劣药全部销毁:同时告诉李经理,如给公安局捐献400万元的办公经费,可以将此案撤案。5天后,该制药公司向市公安局账号上打款400万元,公安局长指示相关人员将制药公司制售劣药一案撤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长王某构成了受贿罪B、市公安局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行为C、市公安局构成了单位受贿罪D、只应将公安局长定罪判刑,

26、不应该追究市公安局的整体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市公安局长以单位的名义收受制药公司的财物归公安局所有,并以公安局的职权为制药公司牟取利益,公安局构成了单位犯罪。21.乙持刀抢劫妇女,骑车路过的甲骑车撞伤乙,将乙撞成重伤。见乙受伤,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意外事件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正当防卫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答案】:D【解析】:乙持刀抢劫妇女,属于正在实施严重

27、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避免妇女被抢,甲当时即便将乙撞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构成正当防卫。何况当时仅是将乙撞成重伤,死亡结果是由于护士的疏忽造成的,不能因此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2题,单选)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

28、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23.根据刑法理论,_是指客观上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形;如果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行为的,叫作_;刑法第20条规定

29、: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_,不负刑事责任。 _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A、偶然防卫防卫不适时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正当防卫B、防卫挑拨防卫不适时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防卫过当C、偶然防卫假想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D、偶然防卫假想防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防卫过当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概念【答案】:D【解析】:偶然防

30、卫是指客观上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形。如果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行为的,叫作假想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24.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身份【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甲提供钥匙的行为虽没有提供物理上的帮助,但对乙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B选项错误,甲提供钥匙的帮助行为已经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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