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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docx

1、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

2、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

3、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4、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婚姻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得为婚的事由。唐代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正常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

5、背封建礼教,在沿袭了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这些禁止性规定内容丰富,突出了唐代礼法结合的主流观念,不难发现其双重性的特点,即既继承了前朝的主要规定,又有新的内容。关于这些禁止性规定,学界早已开始研究并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果。如在郑显文教授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中的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当中,较为详细的列举了禁止结婚的种类,为学者后期的研究提供了方便。还有在岳纯之先生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一文中,着重从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中展开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另外,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着重从社会思想观念的角度分析了结

6、婚中的禁止性规定,引人思考。笔者将会在上述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着重从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深刻社会原因着手,略谈一些自己的拙见。一、唐代婚姻制度中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一)同姓不婚同姓不婚作为一个传统的婚姻禁忌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已久,早在先秦时期既已如此,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条”记载:“同姓不婚,其生不蕃”,说明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了近亲结婚对子女的生长不利。唐代婚姻沿袭了前朝制度,并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但是何谓同姓?同姓的标准是什么?有的是以前同姓,但是现在不同姓,有的是现在同姓,但是以前不同姓,如何处理?唐律疏议中的户婚14卷给了具体的解释:“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

7、年。然古者受姓命氏, 因彰德功, 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 年代寖远, 流源析本, 罕难推详。至如鲁、卫, 文王之昭;凡、蒋, 周公之胤。初虽同族, 后各分封,并传国姓, 以为宗本, 若与姬姓为婚者, 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 音响不殊, 男女辨姓, 岂宜仇匹, 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 特蒙赐姓, 谱牒仍在, 昭穆可知, 今姓之与本枝, 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 受氏既殊, 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第一,同宗者属于同姓,这些人拥有一个祖先,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姓氏不再相同,但是视为同姓,他们之间禁止通婚。比如

8、唐贞观年间的名将李勣原名徐士勣,因为有功,所以被赐国姓,他就不可以和姓徐的女子结婚。有的虽然在遥远的过去存在同宗关系,但是因为年代久远,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就不能算是同姓。比如鲁、卫、凡、蒋都源出姬姓,同宗是周文王,但由于年代太过久远,其中发生了很多变化也无法考证,所以他们不算是同姓,不在禁婚之列。第二,共姓者属于同姓,只要二人同姓,不管是不是同宗,一旦结婚,就属违例。第三,音同字不同也属于同姓,比如“严”姓和“颜”姓,虽然他们字形有着千差万别,但是因为它们“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难以分辨,所以他们之间也是禁止通婚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古人在娶妻或娶妾时,如果不知道她们的姓氏,那就需要占

9、卜了。“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著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则尝同祖,为妻为妾,论法不殊。”一旦违反规定,娶同姓妇女为妻妾者,不但要强制离异,还要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二)亲属不婚中国一向都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凡是违反伦常与自己近亲属结婚法律是一概不允的,唐代也不例外。唐律明确规定了亲属不得为婚的范围:“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 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根据以上范围,不难看出它的特点:第一,尊卑亲属之间严禁为婚,不论有服,还是无

10、服,都不能结婚。第二,禁婚的范围为较大,如与自己的再从堂姨、女婿姊妹的婚姻关系,这在现在的法律属于三代以外的亲属,法律不禁止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第三,同辈近亲之间结婚不被禁止。除了尊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之外,唐律还规定不可以娶亲属的妻妾为妻。中国古代极为重视封建礼教,女子的夫君死后,要改嫁只能改嫁外姓,不得与前夫同宗共姓的男子结婚,否则:“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并离之。”(三)官民不婚、良贱不婚唐代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官员的威严,官民不婚和良贱不婚是婚姻缔结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唐代法律禁止主管官员与自己所辖的部属官吏、百姓互为婚姻。根

11、据唐律疏议卷14“监临所娶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从中可以得知,官民不婚的范围有多大。首先,官指的是“监临之官”以及“在官非监临者”。打个比方,就是一个地方的县官,他不可以和在他管辖范围内的女子结婚。其次,“婚”的范围也不同,“唐律所说的婚是指为娶所监临女为妾,而唐令则只是说不得交婚,并未明言专指纳妾,应该既包括纳妾,也包括娶妻,甚至还可能包括嫁女。另外,唐律明确指出这种婚包括为自己和为亲属两种情况,唐令则没有具体指明,但考虑到

12、在唐代结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因此,唐令所说的交婚应该也是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亲属。”唐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按人们的不同身份地位,唐朝法律把境内的民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唐律中称其为凡人;另一类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唐律中称之为贱民。相对于良人,贱民没有完全的法律主体人格,甚至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反映到婚姻当中,便是严禁良贱为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对于违反规定而出现的良贱通婚的情况,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对主人处以一年半的徒刑;良人女家减一等处罚,还

13、要强制离异。如果奴婢自己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但是不加以阻止,主人要受一百杖刑。如果女方因为嫁给奴婢而脱良为奴,改变了户籍,对主人流三千里。主人擅自把奴婢冒为良人,让他与良人成亲,也要受到两年的徒刑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等级森严,一旦触犯,牵连甚广。(四)禁止僧道为婚宗教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社会中不同类的人不同的观点和追求的意识形态,到了唐代,佛教和道教的发展日趋完善并逐渐规模化,寺院经济作为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道士、女官、僧、尼都被称作是出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唐代律令当中虽然没有关于禁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道教的规范性文件道

14、僧格中,却有这方面的内容。”其中记载道:“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化、和合婚姻皆苦使也。”也就是说,若僧尼和道士结婚,从中撮合的人要处以苦使的处罚。 “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关于对僧道不为婚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出现在佛、道的戒律里,国家的法典里似乎也出现过。到了宋元时期,这一点就更加突出。可见唐律对后世的影响颇深。(五)禁止妄冒为婚妄冒为婚,主要指的是男方或女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向对方隐瞒己方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等,或者是假冒顶替,以次充好,以庶为嫡、以小为大等。唐代关于妄冒为婚的违律行为,处以的刑罚颇为

15、严重。“诸为婚而女家妄冒着,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未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着,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六)禁止买卖婚姻贞观时期,唐太宗曾亲自下诏书禁止买卖婚姻,诏书云:“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时嫁娶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唐高宗时,为了进一步限制买卖婚姻,在显庆四年十月十五日规定:“自

16、今以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品;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从中可以看出,依官品严格限制了聘财的数量,对买卖婚姻做出了极大地限制,这是唐代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七)禁娶逃亡之女为妻逃亡女指的是因违反某种罪,而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其逃逸的妇女。这种女子一般在逃亡之后,多半都会隐姓埋名,夫家往往看其可怜,便收留在自己的家中。所以如果给与夫家严重惩罚的话是极为不公平的,唐律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

17、。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二、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产生的原因笔者在第一部分当中列举了唐代较为主要的婚姻禁止性规定,从中不难发现,每一种禁止性规则产生的背后都有其深刻的原因,下面笔者将从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阶级性质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从同姓不婚这条禁止性规定的产生和发展就可以看出,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从西周时起,便有“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在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此团体以内,禁止性关系的发生,而构成一外婚单位。所谓合二姓之好便是此意。”同姓不婚除了注重伦

18、理之外,还有一点是从生理层面上去考虑的,“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认识到这种婚配在生理上的危害性:同姓相婚,则血统相同或相近,其后代将出现婴儿成活率低、体力孱弱、智力低下(甚至痴呆)等现象,严重危害人类的繁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的增长,姓氏的不断扩大,禁止同性结婚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是同一血统的标志,如果法律仍然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与社会的脱节,就成为了束缚同姓男女之间结婚的枷锁。最为可笑的是,限制了同姓不婚,却没有限制同辈近亲之间的婚姻关系。表哥可以娶表妹,就是所谓的“亲上加亲”,殊不知就因为此类亲上加亲的现象,导致了很多人的下一代不健康。但是造成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

19、在古代,近亲只是同姓当中很小的一个部分,古人并没有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只是单纯的认为同姓之人结婚就没有办法做到和二姓之好,所以就连读音相同的姓氏之间都不可以通婚。由于他们没有认识到异性同辈近亲之间的结合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同辈近亲之间的结婚在唐代也不被禁止。但是,尊卑亲属之间的通婚是绝对不允许的。唐代社会十分注重人伦,自西周以来,一直受礼的影响,上至君王,下至百姓,都遵守着长幼有序的伦理观念。如果不同尊卑的亲属之间通婚,不仅违背了伦常,也有碍于后代的繁衍。另外,不得娶亲属妻妾也是唐代的一项婚姻禁忌,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寡妇如果想要再嫁,只能嫁给外姓,不可以嫁给亡

20、夫的亲属或同姓之人。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污损名教、扰乱宗族、蔑弃人伦的行为,必定会严惩不贷。“门当户对”是古代婚姻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封建社会的阶级对立性极为显著,阶级观念不仅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也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婚姻就更加不用说了。春秋时期,就有“请勾践女女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的严格区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之分更为严格,社会地位高下悬殊,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清议所不容,不但本人及亲属丧失固有的声誉,还有可能被排斥在士族之外。到了隋唐时期,士族门阀的势力逐渐衰败,但是阶级内婚的积习仍余风犹存。社会对于良贱之间的歧视,远甚于士庶之间的歧视。唐律疏议

21、有云:“唯本是良者,不得愿嫁贱者。”在当时,一旦沾上贱族,便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就会遭到非人的待遇,贱民只能与贱民结婚,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都摆脱不了贱民的身份,就永远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见当时门阀世俗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毒害和禁锢。道教是中国本土的宗教,戒律中明文规定道士、女官不可结婚,不得犯淫戒。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历经数百年,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其博大精神的文化,空灵出示的思想,让很多人看破红尘,遁入空门。但是也有一些人为生计所迫被逼无奈出了家,哪想佛门乃清静之地,第一条就是不得犯色戒,很多意志不坚的人无法忍受这种禁欲,时常犯戒,私自结婚,影响了佛门的声誉。为严厉打击僧道结婚的行为,国家也

22、制定法律帮助寺院来管束僧人、道士。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使寺院经济趋于稳定,社会趋向繁荣。礼法结合是唐律的一大特点,在礼的基础上,确保婚姻家庭的正统,保证正常的人伦关系和阶级关系,还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得以实现。唐律规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娶逃亡之女为妻便是统治者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体现。妄冒为婚实际上是一种恶意欺诈行为,而唐代又对欺诈行为极为重视,所以对男子处以更重的刑罚,这放映出当时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法律既然认定男子地位尊于女子,因而也就认定了男方欺诈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女方,因此加重了对男方的处罚。说明唐朝社会十分注重诚信,这项禁止性规定有效打击了一些

23、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的不法之徒,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基础。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是实行“六礼”的婚姻形式,先由男方家长向女方家赠送一定数量的聘财,做出愿意娶女方为男方妻子的意思表示。这项制度一直被沿用下来。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原有的婚姻制度和道德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丑恶现象。很多女方家长抓住嫁女儿的时机,向男方家里索要巨额聘财,造成了男方家庭的负担。导致很多人娶不到妻室,繁衍不了后代,造成了人口的减少和社会风气的腐化。初唐统治者为巩固新政权,安抚民心,下诏书禁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对改善社会风气,威慑不法分子有一定的作用。 逃亡妇女

24、,不论是良人犯罪后逃匿以逃避惩罚,还是奴婢私逃,她们都已经沦为罪犯,比之贱民更不如。娶逃亡妇女,不仅破坏了良贱不婚原则,还有藏匿罪犯、协助犯罪的嫌疑,所以在唐律户婚律上单列为一条,对此类情况特别处理。需要注意,唐朝立法者在对于处理此项违律时区别故意与过失,娶者知情同罪,不知情准律无罪,这是唐代立法上的进步之处。对此类婚姻的禁止,可以有效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使各阶层的人各行其道,“当色为婚”。从中体现出唐代对于窝藏犯处罚力度之严厉,起到震慑人心的作用。三、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观较之以前已经变化很多。甚至在有的人的

25、眼中,古代婚姻中的禁止性条件简直是迂腐至极,泯灭天性的。但是在当时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有必要那样做的,况且并不是毫无益处,对于当今社会婚姻制度尚有借鉴之处。如禁止尊卑亲属之间、同宗共姓之间通婚就有合理性。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亲属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但是在有些落后偏远的地区,近亲结婚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了下一代智力低下,体质孱弱等不良后果。如果现代婚姻法能在追究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借鉴一些唐代的做法,就可能很有效的控制住这种近亲结婚的行为。另外,良贱不婚虽然是古代士族的门阀之见,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在虽无良贱之分,但是贫富差距、文化差距还是存在的,两个

26、不同背景的人在一起生活一定要面对很多压力。也许起初感情会很好,但是日子久了,矛盾可能就产生了,最终只有一个结果-离婚。现在中国离婚率如此之高,也许这也是原因之一。现在很多女孩子在选择结婚对象时,不是注重他的人品,而是看他的物质财富,有车有房是结婚的前提,这种拜金主义对营造和谐社会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应该借鉴唐律中关于禁止买卖婚姻的规定,规定聘礼限额,严厉打击骗婚骗财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唐律对纯属民事的婚姻家庭行为附以刑事后果,当然不足取,但唐律以法律强制、国家干预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却是值得借鉴的。综上所述,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的伦理道德体系和正常的社会

27、秩序,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此,笔者的探讨到此结束,如有不对,还望周正。参考文献:【1】唐律疏议,长孙无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9月(2008年2月重印);【3】唐代律令制研究,郑显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4】中国婚姻史,陈顾远,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5】唐会要,王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版;【6】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吕一飞,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7】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 ,岳纯之, (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8】中国婚姻史稿

28、,陈鹏,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9】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刘玉堂,(江汉论坛2010年4月);【10】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鸣谢又是一个寒冷的冬季,怀着与以往不同的心情,细细品味大学三年生活的点点滴滴,一切都恍如日,触手可及。回想三年前,我还是那个单纯无知的高中毕业生,而如今在老师的悉心教导下,我已经成长成一个具备基本法学知识的大学三年级学生。仿佛一切都来得那么突然,竟到了写学年论文的时刻。由于本人很喜欢历史,这个学期刚好有法制史这门课程,所以在选择论文方向的时候,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制史。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全娥副教授。当刘老师得知

29、我的论文题目后,她叫我不要着急写,先尽可能多的寻找有关资料,并看看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在着手去写,经过几天的查询,我先你了一个提纲给刘老师过目,她仔细看过之后说没有问题,我便开始了几天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我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我就发邮件给老师,不论在什么时候,有时甚至在深夜,她都能及时的给我答复,解决我的疑难问题,我很感动。最后,在刘老师的帮助下,我的论文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刘老师那一丝不苟的学术态度深深鼓舞了我,她对我无私的帮助更加让我感动,我在这里再次向她说声谢谢,老师,您辛苦了。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给了我很多精神上的鼓励,也要感谢曾我的同学、朋友们,感谢他们给我的无私帮助和不吝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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