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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docx

1、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文件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行政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

2、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和“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是指市政府专门机构运用“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和评估与管理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区政府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实时、动态的综合评估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

3、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原始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预测分析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专门评估系统。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进行。 市政府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以下称被评估单位)。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绩效委),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统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4、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事务。 市绩效办在市绩效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绩效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二)审定并批复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 (三)审定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四)组织安排市绩效办的日常工作,受理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承办其他需要上

5、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和市绩效委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被评估单位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 (二)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掌握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宣传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绩效的投诉; (五)承办市绩效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

6、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十三条 市绩效委根据被评估单位法定职责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确定的事项,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独立评估的方式,从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设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众满意”的导向,具有分析功能、预测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十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实行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和部门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的事项,应当

7、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部门主管的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与管理,市绩效办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别按照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两个类别进行设置,并实行分级设置。 在设置具体评估与管理指标时,可以采取分三级细化指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可对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市绩效办于每年初提出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征求被评估单位、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设定相

8、应的评估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报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点、线、面评估模型”,从被评估单位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评估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处理。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由市统计部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被评估单位负责采集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根据报送的数据,依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

9、、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及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计算规则得出实时、动态的系统评估结果,并向被评估单位实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其随时改进工作。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评估结果按照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中的“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应显示为“绿、蓝、黄、红”四个区域。绿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优秀,蓝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良好,黄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一般,红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较差。 第二十三条 市绩效办负责收集“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 数据采集和报送单位应当按照报送期间和频度的要求提供“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中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

10、情况的数据,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外部评估由市绩效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部门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市统计部门进行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并报送市绩效办;市绩效办审核完毕后,报市绩效委审定;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 绩效工作方案经市绩效委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绩效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绩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

11、 根据市绩效委的安排,市绩效办可以在年中组织对被评估单位以及专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绩效委提交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由内部评估结果和外部评估结果计算得出,其中,内部评估结果占70的比例,外部评估结果占30的比例。 根据工作需要,市绩效委可以调整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但外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绩效办在绩效评估完结后,编制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报告种类分别为: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

12、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三十条 市绩效办编制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时,可以聘请评估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编制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时,市绩效办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使用绩效数据,综合分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结果,客观反映被评估单位的绩效状况,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应当包括被评估单位(专项工作)的绩效基本情况、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果、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由市绩效委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市绩效委应当将已批准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通告被评估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并

13、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根据情况,市绩效委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市绩效办在每季度末、年中以及年末应当将“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评估情况通告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存在的绩效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绩效奖励和惩处机制,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决策、政策调校、财政预算、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市绩效办应当将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作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

14、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被评估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奖励;对连续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被评估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等次的被评估单位,给予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奖励。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处理,对被评估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对连续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依照相关规

15、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估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关等应当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对被评估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惩处。有关奖励、惩处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被评估单位对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绩效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绩效委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公务员人事处理的申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确定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规范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采集工作,明确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采集与报送责任,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确定主要围绕市政府重大工作、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投入和政府管理目标,重点反映被评估单位的工作业绩、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及绩效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拟定由市绩效办负责,其程序为: (一)根据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初步方案; (二)征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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