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 试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 黄登水电工程 外协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水电四局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0二 批 准: 核: 审 核: 校 制: 编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外协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全面落实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主及筹建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项目部的工程外包、外协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
2、安全事故,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对外协队伍和临时用人队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外协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和各项管理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项目部外协队伍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必须合格,安全资质不合格的队伍不得进场承包工程。 第四条 进场外协队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应具体规定项目部和项目部外协队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 第二
3、章 安全资质审查 第五条 项目部在发包工程前,经营管理部必须对外协队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 第六条 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 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 、外协队伍必须配备安全副队长和专职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外协队进场施工前,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外协队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第八条 外协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第九条 外协队伍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部的各项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外协队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外协队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安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外协队伍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
5、业项目(以下简称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部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并监督外协队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外协队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前会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外协队伍的分包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应监督外协队伍办理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外协队伍不得录用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外协队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及时向项目部汇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外协队伍施工前,项目部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外协队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6、、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 第十七条 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合格的单位,项目部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队伍,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服从监理和项目部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外协队伍,应由项目部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理或项目部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对拒不执行项目部管理规定的队伍勒令退场。 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外协队伍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项目部和外协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作业。 第二十条 外协队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应按规定验收,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
7、使用。 第五章 项目部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协队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审 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对外协队伍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部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队伍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审查合格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不定期检查外协队伍施工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外协队伍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外协队伍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及时向外协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
8、信息。 第六章 外协队伍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协队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业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各项制度及项目部安全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事故,当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部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向上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项目部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 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及各外协队伍因工作
9、需要招用的临时 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施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施工人员对工作范围及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等要求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事故归属 第三十五条 因外协队伍主要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项目部不承担安全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资质审查不严,外协队伍不符合要求; 2、在施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因外协队责任造成的项目部设备、安全事故,由项 目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项目部外协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及业主监理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及业主监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二0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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