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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煤村乔迁管理实施办法.docx

1、压煤村乔迁管理实施办法 压煤村乔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压煤村庄搬迁是我县集约利用资源,推进工业新型化、市域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企业发展和地方建设互利共赢的战略举措和必然选择。为了使压煤村庄搬迁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屯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与压煤村庄搬迁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村民利益、企业利益、社会效益三者兼顾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

2、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在中共屯留县委、屯留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乡村主力、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推进。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下设县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压煤办),加强对压煤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基本职责: (一)制定屯留县压煤村庄整体搬迁规划、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二)协调各方关系,兼顾各方利益,解决好各个环节的矛盾; (三)负责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四)组织领导压煤村庄搬迁的日常工作; (五)其它应尽的职责。 第六条压煤搬迁村庄所在的乡镇(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基本职责: (一)在县领

3、导组的指导下,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人配合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开展工作,并提出压煤村庄搬迁的意见和建议; (二)发挥本乡镇(区)、本部门的职能优势,为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三)完成本乡镇(区)、本部门所承担的搬迁工作任务并对县搬迁领导组负责; (四)其它应尽的职责。 第七条压煤搬迁村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好村民的搬迁工作。基本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村情,制定搬迁实施方案; (二)针对村中的具体情况,组织落实好本办法和村实施方案; (三)加强上下沟通,做好矛盾排查工作,解决村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 (四)其它应尽的职责。 第八条直接参与压煤村庄搬迁的煤矿企业的基本职责: (

4、一)成立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专门办事机构,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压煤村庄搬迁方面的全面工作; (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和拟定搬迁村庄实际情况,制定搬迁实施方案; (三)保障压煤村庄搬迁建设费用和工作经费适时到位; (四)协同县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它应尽的职责。 第三章搬迁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根据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屯留县压煤村庄整体搬迁规划,县政府适时启动压煤村庄搬迁程序。 第十条压煤村庄搬迁启动条件和程序为: (一)村庄压煤资源面积达到村庄占地面积85%以上的; (二)85%以上村民同意搬迁的; (三)县政府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有主动性、积极性和投资实力

5、; (五)根据资源开采的需求,企业和村委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压煤村庄搬迁书面申请; (六)根据申请,压煤办组织领导组成员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七)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压煤村搬迁后,由压煤村村委会与企业签定搬迁意向书,呈报压煤办; (八)企业按照搬迁意向书约定,根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的实际需求,对搬迁建设费用作出预算,预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及压煤办监督; (九)村委会按照搬迁意向书的约定,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办法,开展相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压煤村庄搬迁具体操作流程为: (一)屯留

6、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公告; (二)搬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村委会拟定搬迁实施方案; (四)摸底调查,资产评估; (五)出台补偿标准办法; (六)企业与村集体、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七)确立新村选址,土地报批; (八)制定新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九)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新村规划方案; (十)县政府审批新村规划方案; (十一)土地置换,办理新村用地交接手续; (十二)发布招标公告,建设新村; (十三)制定住房分配方案,签订搬迁协议; (十四)办理新村入住手续,组织实施搬迁; (十五)旧村复垦; (十六)组织实施验收。 第四章选址规划 第十二条新

7、选村址要体现民意,符合全县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与方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大集镇建设相结合、与市域城镇化相结合。 第十三条新选村址必须是地质结构稳定,能较好地规避自然灾害,交通、生产便利;必须得到专家论证认可。 第十四条新建村落应规划村民住宅区、公共设施服务区和预留发展区,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用地原则。住宅区和公共服务区面积,以现有人口计算,人均占地面积、人均住宅面积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二)适度超前原则。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要高于旧村设施标准。 (三)村民受益原则。住宅区建设应规划不同层次的住宅标准,村民购置价适用优惠价,在新建主村安置。具体惠民办法是:第一,以

8、户为单位,原有住宅评估总价低于人均25平方米新建房屋成本价,自身又无经济能力购置人均25平方米以上住房的,按人均25平方米无偿安置。第二,以户为单位,凡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在新建住房成本价基础上,根据人均面积适用50%-25%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压煤办牵头,组织乡村、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搬迁村旧址土地由资源开采企业负责复垦。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复垦后的土地性质不变,仍属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搬迁新村的整个施工建设过程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基本管理运行机制是:政府组织,企业出资,招标建设,压煤办、被搬迁村及所在乡镇(区)监督实施。 第五章财产评估及补偿 第十七条压煤办组织相关力量做好搬迁

9、范围内房屋等建筑物的丈量、登记、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搬迁村村民的财产认定范围包括:房屋建筑、装修装饰、水井、厕所、养殖圈舍、院墙、院落铺垫等建(构)筑物,房前屋后树木。登记时,被搬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应当出示户口簿、林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因特殊情况无法出示有效证件的,应当出示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有效证明。 从事规模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设施的拆迁,被拆迁人向拆迁人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自县政府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搬迁村庄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抢建构筑物、

10、抢种苗木等试图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压煤办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并界明暂停期限。 第二十条财产评估由压煤办责成县财政部门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办法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向被搬迁村村民公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压煤办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二十一条评估后,压煤办根据村户固定财产拥有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委会按照补偿办法组织村民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财产由评估机构一并评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第六章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压煤村搬迁应先补偿,后搬迁。新村住房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签订补偿协议

11、后,压煤办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新村住房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村委会组织村民与企业签订搬迁协议。补偿协议和搬迁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搬迁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签订搬迁协议后,对主张新村住房安置的村户,结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购置新村住房优惠办法,企业与村户结清被搬迁房屋与新购置房屋的差价退补。村户不主张住房安置的,以货币补偿一次性结算。村户意愿搬入县城的,在保留农村所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新住宅安置资格的认定期限截止政府发布搬迁公告之日,安置资格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12、在搬迁村中拥有固定房产、拥有搬迁村村民户籍,且长期居住、得到搬迁村群众公认的; (二)在搬迁村中拥有固定房产、籍贯属于本村但户口迁出不在村中居住的。 凡符合以上两方面条件之一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确认安置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村住房分配,可在尊重原村庄小组区位归类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村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村中鳏寡孤独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企业出资妥善安置,确保住有所居。(具体办法根据各村情况另定) 第二十八条村庄搬迁后,村建制隶属关系不变,债权债务不变。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正常运作,搬迁资金要设立专门账户,由政

13、企双方共同管理或由缴纳了搬迁保证金的企业独自管理。 第三十条搬迁建设费用要根据客观实际阶段性作出预算,经政企双方确认后执行预算。预算资金的3%5%用于压煤办行政办公经费。 第三十一条资金运作程序可采取两种办法: (一)投资企业根据预算将资金汇入政府指定账户,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由承办单位列明资金支出用途及数额,经压煤办同意后拨入企业专门账户,由企业负责支出; (二)根据搬迁预算,企业向政府指定的账户缴纳预算费用10%15%的搬迁保证金后,可根据搬迁工作进程自行安排资金支付。搬迁工作圆满结束后,县政府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在压煤村庄搬迁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在预算内而确需支付的款项,必须先

14、向压煤办请示,压煤办和投资企业协商后,方可支出。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在压煤村搬迁实施过程中,因企业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者,所交资金不退还,用作搬迁误工补偿;因县政府主观原因造成搬迁中断者,将资金全部退还,并加付利息(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执行);因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搬迁工作中断者,造成的损失由投资方自负。 第三十四条在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实施过程中,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搬迁过程中,对拒不执行搬迁协议,提无理要求,阻挠和破坏搬迁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扣留或者私分搬迁专项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全县企业防护区域内村庄搬迁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压煤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与各搬迁村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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