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国家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5.1国家主席令第65号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3.29国务院令第4号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5.1国务院令第75号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4.21国务院令第302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国务院令第344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1.7国
2、务院令第397号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国务院令第445号9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4.8.1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10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1.14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7.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1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5.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9号1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5.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0号1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3、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5.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1号15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1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2号16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3号17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1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4号18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1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5号1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
4、7号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8号2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2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0号2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9.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号2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9.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号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
5、6.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3号2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4.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5号27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6.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6号28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4.3.24省政府令第11号29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省政府1998.9.16省政府令第68号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5.3.16国办发200511号3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6、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智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2002.12.16云政办发2002147号3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2004.5.31云政办发2004116号3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2.24玉政办发200520号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 八项)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销售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
7、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
8、、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的职责:“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行政许可办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人 。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1、执法依据的条文和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
9、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
10、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3)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
11、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行政许可办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人 。第三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
1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安全监督管理一处的职责:“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行政许可办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人 。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资格证核发。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
13、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14、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法规信息教育处、行政许可办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3人 。第五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初审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行政许可办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 4人 。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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