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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docx

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2011年10月24日,第66届联合国大会选举出了2012-2013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以及阿塞拜疆当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概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厅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

2、。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

3、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结构组成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常任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

4、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20112012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为:哥伦比亚、德国、印度、葡萄牙、南非20122013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为: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阿塞拜疆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安理会主席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职权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

5、下列职能和权力: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附属机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辖多个委员会与工作组,同时安理会还设有军事参谋团、国际法庭、接纳新会员委员

6、会等其它特设机构。下面只是部分列出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的机构。常设委员会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它们是: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比如:安全理事会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如: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里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卢旺达的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

7、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塞拉利昂的第113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518(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的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工作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全体工作组 预防和解决非洲冲突特设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工作组 儿童与武装冲突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国际法庭如: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设立的“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法庭);起诉应对在卢旺达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邻

8、国境内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而设立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法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议事规则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安全理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后经下列各次会议修正:1946年4月9日、5月16日和17日、6月6日和24日第31、第41、第42、第44及第48次会议;1947年6月4日和12月9日第138和第222次会议;1950年2月28日第468次会议;1969年1月24日第1463次会议;1974年1月17日第1761次会议以及1982年12月21日第2410次会议。 第一章 会议 第一条 除第四条所提及的定期会议外,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但两次会议的相隔时间不得超

9、过十四日。 第二条 主席经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的请求,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如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三项将某一争端或局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或大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项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或秘书长根据第九十九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安理会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时间由安全理事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安全理事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可提议安全理事会在另一地点开会。安全理事会如接受这类提议,即应决定会议的地点以及安全理事会在该地开会的期限。 第二章

10、议程 第六条 各国、联合国各机构或秘书长本人发出的关于按宪章规定应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的一切来文,秘书长应立即提请安全理事会全体理事国代表注意。 第七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并由安全理事会主席核定。 列入临时议程的项目限于根据第六条已提请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注意的项目,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或安全理事会以前曾决定推迟审议的事项。 1 秘书长至迟应在开会前三日,将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通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同开会的通知同时发出。 第九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 第十条 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中的项

11、目,如未在该次会议审议完毕,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秘书长每星期应就安全理事会处理中的事项,以及审议这些事项达到的阶段,写成简要说明,送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十二条 每次定期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在会议开始前二十一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以后临时议程如有任何更改增补,至迟应在开会前五日通知各理事国。但如情况紧急,安全理事会可在定期会议开会期间,随时在议程上增列项目。 第七条第一段和第九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定期会议。 第三章 代表和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委派代表一人出席安全理事会会议。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的全权证书至迟应于该代表出席安全理事会会议前二十四

12、小时送交秘书长。全权证书应由有关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的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有权出席安全理事会,无须提交全权证书。 第十四条 任何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如被邀参加安全理事会会议,应提交特派代表的全权证书。这类代表的全权证书至迟应在该代表被邀参加的第一次会议开会前二十四小时送交秘书长。 第十五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以及任何按照第十四条所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应由秘书长审查,并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由其认可。 第十六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代表,在其全权证书未按照第十五条认可前,可暂行出席,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如安全

13、理事会某一理事国代表的全权证书在安全理事会内遭到反对,在安全理事会未作出决定前,该代表仍可继续出席,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第四章 主席 第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一职应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 主席主持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并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下,代表作为联合国一个机构的安全理事会。 第二十条 当安全理事会主席所代表的理事国与理事会审议的某项特定问题直接有关,主席认为在审议该项问题期间,为使主席职务得以妥善履行、他不宜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应向理事会表明他的决定。然后由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下一位理事国代表主持会议审议该项问题。本条规定

14、应理解为适用于依次被请主持会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第十九条所提到的主席的代表权和第七条所规定的主席职务。 第五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开会时,秘书长应担任会议秘书长职务。秘书长可授权一位代理人,在安全理事会会议中,代行这项职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或其代理人可就安全理事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安全理事会可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派秘书长为特定问题的报告员。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应提供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为秘书处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应将安全理事会及其各种委员会的开会通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15、。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准备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文件,除非情况紧急,至迟应于讨论这些文件的会议开始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分发。 第六章 事务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应按照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第二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可为某一特定问题指派一个委员会,或一名报告员。 第二十九条 主席可给予安全理事会所指派的报告员以优先发言权。 各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所指派提出报告的报告员可优先发言以解释其报告。 第三十条 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裁决非经推翻,仍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决议提案、修正案和实质性的动议,通常应书面提交各

16、代表。 第三十二条 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 经任何代表请求,动议或决议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别表决,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对为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下列动议按照排列次序的先后,对于与会议所讨论事项有关的一切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享有优先权: 一、暂停会议; 二、休会; 三、休会到预定的日期或钟点; 四、将任何事项提交委员会、秘书长、或报告员; 五、将问题的讨论推迟到预定的日期或无限期推迟;或 六、提出修正案。 对于任何请求暂停会议或单纯休会的动议,应不经辩论,就加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所提任何动议或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就可表决。 第三十五条 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动议或决议草案如已获得附议,附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可将它作为自己的动议或决议草案,要求付诸表决,其优先权与原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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