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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x

1、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 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下文是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 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 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第三条在木市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例。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 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

2、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 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六条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岀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第二章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 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

3、全。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 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 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 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己有自备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户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 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一) 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二) 自备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者超采区域的;(三) 自备水源所在地己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 降、塌陷的。第十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 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

4、出意见并转送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许可证同时,应当报卫生主管部门备 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 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 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 府报告,并按照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第十二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 程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 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

5、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三条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 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 供水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 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己缴纳维修基 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 维修基金,并从中列支。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 管理维护。第十四

6、条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 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供水企业赔付水 费。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损坏时间X水价。第十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供水企 业,应当建立H常巡查制度,对违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危害城 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六条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 事城市供水。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 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 知用户。紧急

7、抢修的除外。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 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 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 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 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 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第十九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 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 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

8、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 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 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 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 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布。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 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 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

9、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第二十一条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 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 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一) 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 内;(二) 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三) 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四) 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10、不 得无理干扰和阻挠。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 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 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 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一)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 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二)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 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的;(四) 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五) 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改

11、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 实施。第二十五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 约用水的原则。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木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 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了相应补贴。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 订供水用水,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 请,在城市供

12、水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期查验 水表,收缴水费。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 知并送达到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 企业说明。供水企业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十五日 后,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仍未能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 用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用户按H加收应缴水费千分之三的滞纳 金。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 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计收水 费。第二

13、十八条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 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换表,并承 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九条因迁岀、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户登记名称 的,用户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并结清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用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并结 清水费。第三十条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的;(四) 各种形式转供水的;(五) 其他违法用水行为。第三十

14、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结算水表的计量准确,用户如 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双方应当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结算水费。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 照下列规定收费:(一) 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二) 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三)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卬、私自拆卸 水表、私自更换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 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等方式窃水的,按 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 价。在对窃水时间

15、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 六十H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六小时不多于十小时;非居民用 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二倍计算。第五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 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景观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 年度计划。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木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 年度计划。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建筑中水、污 水回用、雨水利用计划,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并组 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 额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第

16、三十五条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 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 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节约用水 档案,并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对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 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 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技改项目),应当 配套建设节

17、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第三十八条加强和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规划和配套建 设。鼓励和提倡下列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一) 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二) 建筑而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教育、科研、文化、卫 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三) 建筑而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 米/日以上的居住区、建筑区;(四) 污水处理厂。第三十九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

18、、器具进行 维修、保养,减少水的漏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和节 约用水进行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用水用户节约用水的监 督,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第四十一条 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创造条件,使用中水。营业性洗车业户必须安装循环用水设施,鼓励提倡利用中水,提 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

19、建设主管部门特 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违反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 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的;(三) 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 未能

20、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 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 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 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 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Y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 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 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 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

21、处以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 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 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

22、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 转供水的;(四) 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 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 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

23、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 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 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 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 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 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 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 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 所列违法行

24、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_、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管网漏失率是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本身的结构所引起必然损 耗和一定的沿程和局部损耗所造成的水量损失,以及由于管线老化 所带来的其它损失占所有供水量的比例称为供水管网漏失率。供水 系统的两种漏失方式如下:供水系统物理漏失,指的是通过系统输配水管网及城市蓄水设备 渗漏,漏失及溢流到外界的部分水量。它增加了不必要的供水设施 建设,加大了运行操作成本,更是对水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供水系统帐而漏失,又称为“纸上漏水量”,它指的是水表错 误,收费或财务上的错误,XX的非法用水等给供水公司带来 经济上损失的部分水量。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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