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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docx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乙方: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

2、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 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

3、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

4、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3、。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

6、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1、2、3、四、保安1、内容(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3)2、责任(1) (2)(3)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内容(1) (2)(3)2、责任(1) (2)(3)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1、2、二、设备运行:1、2、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2、四、环境卫生:1、2、五、绿 化:1、2、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2、七、保 安:1、2、八、消 防:1、2、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7、:小 修1、2、急 修1、2、十、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乙方交纳费用;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调整;八、每次交纳费用。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机 动 车1、2、非机动车 1、2、二、有线电视:1、2、三、四、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

8、)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交纳维修基金元。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五、。第八条 保险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

9、比例分摊。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三、。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二、三、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一、二、三、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

10、之日起按每天交纳违约金,或;五、。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11、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 代表人: 201X年X月X日附送: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12、。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

13、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

14、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二)免税面积的计算。扣除免

15、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办法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

16、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八、征收管理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十、配套措施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

17、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十二、本办法从XX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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