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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数量限制.docx

1、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数量限制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案例又名: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衣物制品进口限制案例英文名称: Turkey-Restriction a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 涉及国家: 土耳其1996年3月21日,印度提出要求,声称土耳其对大范围的纺织品和衣物进口实施数量限制与GATT第11条、第13条以及纺织品协议第2条不符。在早些时候,印度还要求加入香港与土耳其之间的磋商。1998年2月2日,印度提出了设立专家组要求。1998年3月13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泰国、香港、菲律宾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

2、定土耳其的措施与GATT1994第11条、第13条不符,也因之与纺织品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专家组的报告于1999年5月31日分发。7月26日,土耳其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GATT第24条不允许土耳其在与欧共体结成关税同盟时采取被裁定与GATT1994的第11条、第13条不符,也因之与纺织品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的数量限制。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对第24条的解释的法律推理中出现错误。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9年10月21日分发。DSB于1999年11月19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订的专家组的报告。基本事实1963年9月12日,土耳其和欧共体理事会及成员签订安卡拉协议,

3、该协议于1964年12月1日生效。安卡拉协议构成了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罗马条约第228条意义上的联合体的基础,通过三个渐进阶段建立关税同盟来实现其目标:预备阶段、过渡阶段 和最后阶段。安卡拉协议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的预备阶段的模式。实施过渡阶段的条件规定在1970年的附加议定书和1971年的中期协议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1995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内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1971年9月始对来自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其则据一个时间表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关税

4、和数量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规定。 1973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整和过渡措施。从1973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被视为旨在帮助土耳其准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 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GATT1947第24条第7款向缔约方作了通知。GATT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

5、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年、1972年和1974年分别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 在1992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即联合的最后阶段的谈判。1993年至1995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年3月6日,土耳其一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195决定(Decisionl95)(1996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实施规则。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根据GATT第24条的要求,土耳其从本决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1996年1月6日起

6、,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19类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 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生效于1995年和最后阶段。安卡拉协议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的预备阶段的模式。实施过渡阶段的条件规定在1970年的附加议定书和1971年的中期协议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1995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内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1971年9月始对来自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其则据一个时间表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

7、规定。 1973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整和过渡措施。从1973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被视为旨在帮助土耳其准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 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GATT1947第24条第7款向缔约方作了通知。GATT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年、1972年和1974年分别通过了工作

8、组的报告。 在1992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即联合的最后阶段的谈判。1993年至1995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年3月6日,土耳其一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195决定(Decisionl95)(1996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实施规则。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根据GATT第24条的要求,土耳其从本决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1996年1月6日起,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19类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 土耳其和欧共体之

9、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生效于1995年 12月22日据GATT第24条通知了WTO。案件评析案件评析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GATT1994第11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a)为防止和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b)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10、 (c)对任何形式*(注释)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 (i)限制相同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或 (ii)通过采取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办法,将剩余品供国内某些阶层以消除相同国产品的暂时过剩,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数量不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暂时过剩的政府措施;或 (iii)限制生产系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 成员按照本款(c)项对某项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公布今后指定时期内准予进口的产品的全部数量

11、或价值及可能的变动,同时,根据上述(i)项而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若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成员在确定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的比例以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注释:第2款(c)项所称任何形式,包括初步加工但仍属易腐状态的同一产品,它与新鲜产品直接竞争,如准其自由进口,对新鲜产品的限制将因此失效。 第2款最后一项所称特殊因素,包括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之间或外国生产者之间在相对生产效率方面的变动,但采取本协定所不许可的方法而人为造成的变动,则不包括在内。 第13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2、1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2各成员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为此目的,各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可能时,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按本条第3款(b)项的规定,公告其数额; (b)如不能采取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配额: (c)除为了按本款(d)项分配配额以外,各成员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成员或来

13、源输入有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 (d)如果配额系在各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成员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成员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不能采用这种办法,在考虑了可能已经影响或正在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应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成员在这一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份额分配给与供应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除这一份额应予配额所定的限制内进口以外,有关成员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或手续来阻碍任何其他成员充分利用其从这一总额或总值中所分得的份额*(注释)。 *注释:第2款(d)项没有把商业上的考虑作为分配限额的一条原则,因考虑到由政府实施这条

14、原则未必全部可行。而 和自由贸易区 4各成员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有好处。各成员还认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成员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 (a)对关税同盟或过渡到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同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同盟或临时协定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

15、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6在实施本条第5款(a)项要求的时候,一成员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2条不符,则本协定第28条的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他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a)任何成员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员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成员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成员全体得以斟酌向各成员提出报告和建议。 (b)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a)项所提供的资料后,如成员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限内不可能组成关税

16、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成员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c)本条第5款(c)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成员全体。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员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 8在本协定内, (a)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i)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ii)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的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四、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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