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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费率doc.docx

1、工程合同费率do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费率)合同编号: 发包人:承包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发包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 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 月 日竣工日期:年 月 日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合同暂定价为 元(含税),以最终竣工实际结算价进行确定。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

2、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早。(此页以下无

3、正文)(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定夏宝一圭能源集团有一限公可承包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公章)(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 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

4、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I程造价管理部门:

5、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 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X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6、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 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

7、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 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8、) 本合同通用条款(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 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9、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 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4、 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

10、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 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 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 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

11、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 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

12、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X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 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 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 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

13、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6.2X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 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 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 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

14、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 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 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X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 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15、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 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 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 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

16、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 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

17、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

18、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 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 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

19、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 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 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 方,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20、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 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 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 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 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

21、开 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 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 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 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 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22、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 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23、)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 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 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

24、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I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25、到符合约 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16.3I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 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

26、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 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 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

27、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 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9、 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 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 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 安全防护

28、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 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 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 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

29、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 合同价款22.1合同价款:见专用条款。22.2设计变更及洽商:任何变更及洽商应有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签字方能 生效。承包单位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由承包人负担。22.3具体结算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 工程量的确认2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 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 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 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

3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 量。24、 工程款支付见专用条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 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 清点25.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 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5.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

31、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 工程师清点。2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 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 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 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C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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