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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docx

1、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二六年二月第 一 章 总则3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4第 三 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履约担保6第 四 章 特许经营权期限及续展6第 五 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扩展7第 六 章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8第 七 章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8第 八 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9第 九 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9第 十 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换9第 十一 章 供热设施的征用、收回及补偿10第 十二 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11第 十三 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11第 十四 章 供

2、热价格12第 十五 章 供热安全12第 十六 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15第 十七 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17第 十八 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17第 十九 章 服务质量18第 二十 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9第二十一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20第二十二章 禁止行为22第二十三章 法律责任23第二十四章 协议的变更26第二十五章 不可抗力26第二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28第二十七章 附则28第一章 总 则101 为规范 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3、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市签订本协议。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0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中国的法律; (2) 公开、公平、公正;(3) 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4) 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

4、和高效节能;(5) 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技术。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

5、照本协议价格机制之规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208合理利润依据当期供热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209完全成本以恰当履行本协议特许经营业务、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作为乙方的完全成本,与乙方应得的合理利润相加之和而确定集中供热价格的定价法则。210成熟市场业务按照当地市场化水平,无需政府补贴而具有经营盈利的经营项目。211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212不可抗力协议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期间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事件。213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和规定范围内,特

6、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的经营权利。21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期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215市政管道热力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热力管道设施。216庭院管道热力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热力管道设施。217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户内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218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们等热力设施。219热力紧急事件涉及热力管道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220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投

7、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22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其他在本协议中出现的需要加以定义的术语。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履约担保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 市供热特许经营权,乙方经营本协议所规定区域内的供热业务(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发放 市供热特许经营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30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

8、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3)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5)特许经营履约保函的提取和终止见保函条款。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期限及续展401 特许经营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9、止。402 特许经营期限的续展1、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展优先权。2、乙方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特许经营期限续展的申请,不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特许经营权,将于其期限届满时终止。3、甲方应当在乙方特许经营期限续展申请提出后的一年内做出是否准于续展的决定。4、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第五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扩展501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区域享有独家供热特许经营权。1、描述2、附图(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502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扩展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在需扩大的供热区

10、域内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乙方在扩展前向甲方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501条款(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503 特许经营权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504 特许经营权范围的调整特许经营期间,如甲方确应公众利益的需要,需要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需在原定范围之内对503条款规定之业务之替代或实质性竞争的新业务项目的增加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503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才可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

11、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第六章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601 不妨碍使用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602 项目融资允许仅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可以用本项目资产和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第七章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701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经甲方批准而发生的特许经营权或相关权益有转让的,本协议中的相应的权利和

12、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第八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801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属。8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第九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901 供热设施的投资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确需代为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902 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项目,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

13、税费。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禁止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交易和抵押。第十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换10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1002 供热设施的更新时间供热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规定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按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组织进行更新。城市经营性供热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进行

14、供热设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有关供热监管部门备案。1003 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新费用供热设施按其资产所属及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居民区庭院供热设施为社会公众共有资产,其管理、维修、更新费用按该类设施固定资产折旧的比例已列入供热价格,应由乙方承担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第十一章 供热设施的征用、收回及补偿1101 供热设施征用及收回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收回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1102条规定的补偿。1102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甲方征用

15、或收回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二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12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12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提供方便。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

16、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第十三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130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必须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监管部门。130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1303 事故报告与通知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监管部门,重要、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

17、的情况。1304 应急预案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1305 事故影响赔偿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影响,乙方应按影响的程度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第十四章 供热价格1401 供热价格调整供热采暖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定价和调整须经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十五章 供热安全1501 安全责任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热力管道安全和对热力管道安全使用的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负

18、责的监管负责。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3、对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即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

19、处。5、乙方应采用合适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管,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派发用户采暖手册。8、当用户和乙方之间未就消除违章安装或安全隐患达成协议时,甲方有责任予以协调;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乙方立即消除

20、安全隐患。15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乙方应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应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用户对其拥有的供热设施安全负责。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15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

21、,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1504 应急与临时接管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甲、乙双方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并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1、公共利益需用;2、非应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第十六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16

22、0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1602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4)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经责令其立即供热而拒不执行的;(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服务标

23、准和规定,供热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6)因乙方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己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7)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8)严重违规违法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停热超过48小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12)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4、甲方发生在本协议下的重大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5、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

24、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160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相关责任(1)本协议终止前,任何一方均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正常终止前,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七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170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1702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当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除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

25、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标准见附件十)并出具保函。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中止补偿规定。第十八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1801 资产处置谈判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1803 不予补偿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3)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

26、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4)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1804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八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九章 服务质量1901 供热质量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1902 服务质量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

27、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第二十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001 甲方权利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4、对乙方的供热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5、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6、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7、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8、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暖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28、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2002 甲方义务(1)在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及城镇供热市场秩序;(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和扶持;(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2101 乙方权利(1)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2)拥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的供热的投资、发展权;(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参与制订供热价格,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4)经有关部门批准,

29、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2102 乙方义务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

30、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5)按照乙方承诺企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标准服务;(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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