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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docx

1、英国法英国法(一)1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基本上处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割据状态,地方习惯法占据统治地位,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2许多学者认为,英国法的真正历史开始于诺曼征服。诺曼征服是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革。梅特兰广义地说,仅就学术目的而言,英国法律史大约始于13世纪。但同样真实的是,任何制度都不能被武断其起始。罗斯科庞德一、诺曼征服与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一)什么是诺曼征服?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the Normans)原是北欧威金人的一支。诺曼人于公于9世纪侵入法国,后来又在诺曼底建立永久殖民地。10世纪初法国国王查理三世(Charlesthe Fat,即胖子查理,(839-88

2、8)同诺曼人签订条约,承认诺曼底为公国,诺曼底人承认对法国的附庸关系。在诺曼征服的前夕,英格兰的国王是爱德华,他的母亲是诺曼底的爱玛。公元1066年爱德华去世,没有子嗣。贤人会议推选哈罗德继承王位。哈罗德1066年登基后,立即受到诺曼底的公爵威廉(Duke William of Normandy,1028-1087)要求王位的威协。威廉认为他死去的父亲是爱玛的哥哥,因此他有权继承英格兰王位。1066年9月威廉率领大军入侵英格兰。1066年圣诞节威廉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加冕,登上王位。(二)诺曼征服后建立了一个什么样的政权?1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2建立封建领主制度。威廉征服英国后,宣称

3、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大量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和自由农民的土地,分给他的诺曼亲信和随从,并根据分封土地的多少,授以贵族爵位。通过分封土地,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威廉不仅要求自己的直接封臣宣誓效忠,还要求封臣的封臣也对他效忠。3清查财产,编制“末日审判书”。4建立由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大会议、小会议)5建立统一的司法机构。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形成:理财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王座法院(P122)(三)普通法是怎样产生的?1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2宣布保留原来的郡法院、百户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尊重其审判权。要求它们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3建

4、立统一的司法机构。由理财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王座法院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4皇家法院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5建立陪审团制度。巡回法官们在各地陪审员的帮助下,既了解了案件,又熟悉了各地习惯法。6回到威斯敏斯特后,巡回法官们在一起讨论案件的难点,交换法律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7久而久之,形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四)什么是普通法?1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1)普通法

5、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2)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3“遵循先例”基本含义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某些上级法院受自己的判决的约束。4“程序优于权利”是指一项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在于当事人选择了正确的程序,如果程序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程序优于权利”与令状制度有直接关系。5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 of 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圣旨

6、。试举一例: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令你处理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stanton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敏斯特见证。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着特定的答辩、审理、执行模式。”第二,原告对令状的选择具有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一经作出就不得更改。因此如果原告选择了错误的令状进行诉讼,则被告只需做一个原告令状选择错误的答辩就可胜

7、诉。由此产生了救济(或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 的观念。61875年的司法改革废除了令状制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诉讼形式,简化了程序法。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梅特兰案例:普通法的精神描述了一个1861年发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案件。一台木质抽水机被人恶意地从井内取出,构成对动产的恶意破坏,还是对不动产的恶意破坏?(五)衡平法兴起的原因是什么?1普通法的形式和程序僵化2普通法的内容僵化3普通法的救济手段有限(六)什么是衡平法?凡依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按照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看护者”,根据“公平

8、”、“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由此发展为衡平法。1。衡平法格言 :英国衡平法院在实践中形成了体现衡平精神的衡平法格言。 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意为衡平法一般不背离或拒绝适用普通法和制定法,而是对它们的补充3、请求衡平救济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寻究履行义务的原意7、衡平法将应完成的行为视作已完成的行为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依衡平法可对被告个人发出禁令11、有两个衡平发生时,先发生者优先12、平等即衡平2。确认新的权利 :衡平法的主

9、要内容之一 是在缺少普通法保护时对新权利加以确认。如信托关系、衡平法的赎回权。3。衡平救济方法:强制履行、禁令、纠正、撤销、返还。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管辖权合并后,二者有相互吸收的趋势,但二者尚未融合。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宪法(一)英国历史上限制王权的传统1大宪章又称自由大宪章,是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英王约翰签署的法律文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第二,承认城市市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其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21612年11月10日,在一个难忘的星期日上午,应坎特布雷大主教的奏请,詹姆斯一世国王召见了英格兰的法官们。坎特

10、布雷大主教在会议上继续鼓吹王权至上,他认为,法官只是国王的代表,国王认为有必要时,把本由自己决断的案件授权给法官们处理。关于这一点,在圣经中上帝的圣谕里已经明确地体现,是不言而喻的。针对这一论调,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代表法官们给予了有力的回击。他说,“根据英格兰法律,国王无权审理任何案件,所有案件无论民事或刑事,皆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惯例交由法院审理。”“但是”,国王说:“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陛下所言极是,”柯克回答道:“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微臣认为陛下对英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natural

11、reason)来决断的,而是按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詹姆斯一世恼羞成怒,他说,按这种说法,他应屈居于法律之下,这是大逆不道的犯上行为。柯克引用布莱克通的名言说:“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注: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41-42。)(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斯图亚特王朝的建立1603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指定詹姆士为其继承人后驾崩。詹姆士即位为英格兰国王,自封为大不列颠王国,称

12、詹姆士一世。詹姆士一世不了解英国议会,看不起议会下院,鼓吹君权神授。1598年写了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1611年,第一次解散议会。(2)权利请愿书1625年,查理一世,詹姆士一世之子,即位为不列颠国王。1628年3 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在会议上,查理一世为获取35 万英镑款项的批准,被迫接受国会提出的权利请愿书 (The Petition of Right) 。1629-1640,无议会统治时期列数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力的法律;宣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何租税;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其中第4条规定,非经正当程序的法律审判

13、,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驱逐出境、剥夺继承权和生命。(3)1640-1649年革命1637年6月23日,苏格兰人民起义,反对在苏格兰强制推行国教会的祈祷仪式。1640年11月召开的长期议会反对以查理一世为首的封建王党。1642年初查理一世离开伦敦。8月22日发动内战。在两次内战中,查理一世均遭失败。根据议会设立的特别法庭的判决,查理一世以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人民公敌的罪名,于1649年1月30日在白厅前被斩首。(4)从共和国到护国公政体1648年12月6日,普莱德上校率军占领了议会,把110名议员清洗了出去,另有约200个议员自愿退出议会,这就是所谓“普莱德清洗”。此后议会里剩下的议员大约

14、有200人左右,称“残余议会”,独立派占据统治地位。本图是一幅想像图,反映了克伦威尔在1853年4月驱散议会的情景。图中右侧上身穿黄色衣服、披红色授带的是克伦威尔,他拄着宝剑,嘴里叫着“恶棍们滚开”。1653年12月建立护国政府,实行军事独裁。 (5)人身保护法1660年2月,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力图复辟旧秩序,但革命已不可逆转。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除叛国罪外,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请求法院发给“人身保护令状”,要求将被逮捕人从警察机关或其他关押被捕者的机构移送一审判机关;关押被捕者的机构接到该令状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逮捕者的移送,并向审判机关说明逮捕理由,

15、同时规定,在接收被逮捕者后,审判机关应尽快审核该逮捕的理由;如认为理由不成立,应立即开释被捕者,理由成立,应决定保释或继续拘押 。(6)光荣革命 1688年6月,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国王老年得子。为阻止天主教信徒继承王位,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行动,邀请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来英国即位,11月,威廉率舰队在英国登陆,推翻复辟王朝。1689年2月,威廉和妻子玛丽同时登位,威廉称三世(16891702在位);玛丽称二世(16891694在位)。这次政变史称“光荣革命”。(7)权利法案1689年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

16、权向国王请愿;议员在会议期间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别行设立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强课过分的罚款和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结(8)王位继承法 1701年王位继承法共4条: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位的可能。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三)英国宪法的基

17、本原则与特点(A)英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性法律(1) 大宪章(Magna Carta)。 (2) 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 (3) 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 (4) 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5) 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 (6) 议会法(Parliament Act 1911,1949)。 2宪法性惯例3宪法性判例(B)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享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定权,只有议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

18、过的法律无效,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2 责任内阁制原则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3分权原则第一,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须向议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三,国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议会与内阁形成一定的制约。第四,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独立行使审判权。 4法治原则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意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C)英国宪法的特

19、点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第二,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上看,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第三,从宪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英国宪法具有原发性、保守性、延续性的特征。结语:英国的立宪进程是和自身的政治文明史同时起步的。由于预先形成了悠久深厚的宪政传统,英国不但摘取了“近代宪政第一国”的桂冠,赢得了“宪政考古博物馆”的称号,而且300多年来,一直以自己“无宪法”但有发达宪政的迷人风采彪炳于世界之林。根据英国的历史经验,美国法学家、弗吉尼亚大学著名教授卡尔文达伍德总结出了一条“宪政规律”,他说:“没有(宪政)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宪法就没有必要。”

20、三、资本主义财产权私有制的优势与罪恶(一)案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1763年,经历连年战争的英国政府债台高筑,国王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增加税收的计划。在一个拟定的议案表决时,下院辉格党领袖老威廉皮特明确表示反对。他发表演说说道:“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请问:老威廉皮特的演说反映了什么思想观念?(二)财产权私有制的优势中心论点:如果任何有价值的资源被明晰具体地创设出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并可以自由转让,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如果任

21、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求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exclusivity)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情形将要求每个人都希望最大限度地增殖其财富并且他拥有利用他认为合适的土地、劳动、资本和其它财产的专有权;此外他个人有权将他的资源转移给其他人,而且所有权被规定为没有任何别人能从他对其财产的利用中受益或受损。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哈定悲剧定律 一块公用的牧场通常发生的是放

22、牧过度,一块公共绿地上通常会出现一条小路,公共场所的坐椅通常会被人弄得又脏又破,这是什么现象?这就是公共地悲剧。公共的东西似乎从来都没被人关心。有效率的财产权制度是决定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 。英国兴起的原因:(1)王权受议会的控制,没有征税支配权,政治权力置于急于利用新经济机会的那些人手里。(2)十七世纪末圈地和各种自愿协定便已出现,它消除了地权中的许多公有制成分并提高了耕作者利用更有效的技术的收益。“英国土地法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努力使土地转让更容易以使土地经营市场具有更高效率的历史”。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3)1642年的垄断法不仅禁止王室垄断,而且在法律中还包含了一个鼓励任何真正

23、创新的专利制度。这不仅促进了自由市场的形成和生产要素的流通,而且为发生在英国的新技术突破和产业革命埋下了伏笔。(4)贸易部门和资本市场有效利用早已由荷兰所采用的那些商业技术。证券、保险、银行与商品市场创造出来,还于1694年成立了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三)财产权私有制的罪恶请观看纪录片世界历史第33集:英国资本主义的起源,或者纪录片公司的力量第四集:进步之痛。英国法(二)一、财产法财产法(property law)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财产(property )的分类 关于动产(pers

24、onal property)和不动产(real property)的划分源于中世纪普通法诉讼形式之分。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二)地产制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地产权即一定土地上的权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在1925年之前,英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地产权: 1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2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3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1925年以后,封建地产制进行了改革,地产权只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

25、产权。(三)信托制1信托的形成与发展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委托人)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制度。 根据英国法的分类方法,信托制被归入财产法的范畴。 信托制从中世纪英格兰的“受益制”发展而来。 2信托制与受益制的主要区别受益制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拥有一项土地财产。信托制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拥有一项财产。两者区别: 标的范围不同 财产的管理意志不同 受托人范围不同 目的不同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之一:1635年“萨班奇诉达斯顿”案普莱斯和他的妻子玛洁莉因婚姻关系从女方父亲那里获赠一份地产,赠与人指定该块地产的剩余地产权归普莱斯的合法继承人。1627年两人结婚后,普莱斯出于

26、夫妇二人及其继承人用益的需要而将该块地产转让给达斯顿和卫理斯,在限定继承人玛洁莉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剩余地产权将给予两人的养子。普莱斯死后无嗣,其寡妻玛洁莉嫁给萨班奇。卫理斯亡故后,萨班奇夫妇针对在世的受托人达斯顿提起诉讼,要求他将这一限嗣继承的地产转让给夫妇二人。衡平法院法官会如何判决?为什么?二、契约法(一 )契约法的演变早期普通法院只保护书面盖印契约,得不到保护的非正式契约当事人只好寻求衡平法院的保护。15世纪以后普通法院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对价制度,为契约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定型奠定了基础。至1

27、9世纪,在大陆法系契约制度的影响下,在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下,英国确立了缔约自由、契约神圣等重要原则,契约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入20世纪以后,契约法的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二)契约的概念和要素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三)对价制度对价是除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

28、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对价的原则包括: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得自食其言原则。案例之二:被告为观看国王爱德华七世连续两天的登基仪式, 在登基典礼队伍经过的道路旁边租了原告旅馆的一个房间, 租期正好是国王登基典礼的日期。被告预付了定金25英镑, 并约定其余款项在观看国王登基典礼时一并付清。双方都清楚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国王的登基典礼。后因国王生病, 推迟了登基典礼日期。房东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租, 遭到被告拒绝, 房东于是向法院起诉被告, 要求被告履行租房合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认为该合同的目的已告落空, 被告无支付租金的义务。法院之所以如

29、此判决是因为法院认为合同虽然没有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典礼, 但从有关背景可以发现这是合同的基础, 而由于登基典礼已告取消, 该合同的基础即不复存在。与合同目的落空很类似的一个问题是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即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 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 则该合同可作为落空处理。在1809年史蒂克尔诉迈立克案中,被告(船长)因两个海员潜逃而向其余海员许诺:如果他们把船开回国去,将额外分享那两个海员的工资,但后来被告与海员之间发生纠纷。法庭裁定,由于海员们本应负有将船驶回国的合同义务,因而被告的许诺并没有对价,故不具有合同效力。再如,在1889年弗克斯上诉比尔夫人案中

30、,某医生依另案判决欠比尔夫人2090镑;双方约定,该医生以分期付款方式偿付债务,而比尔夫人则不再提起诉讼。但比尔夫人在收到全部付款后,又就利息起诉追偿,该医生根据双方协议提出抗辩。上诉法院裁定,该医生偿付比尔夫人是其应尽债务,故比尔夫人放弃诉权的许诺并没有对价,因此她有权取得利息。在谢德威尔诉其叔父谢德威尔案中,谢德威尔与某女子已订婚;其叔父答应,当其与该女子结婚时,将给他150镑年金。但当该年金付清之前其叔父去世,谢德威尔在请求给付时遭到其叔父私人代表的拒绝,由此起诉。被告在诉讼中抗辩,谢德威尔早已与该女子订婚,故其叔父的许诺并没有得到对价。法庭裁定,原告答应与该女子结婚。不仅承担了责任,而

31、且承担了损失,因为本来他还可以做出别的自由选择,故他与其叔父的协议中已具有对价。在1842年罗斯柯勒诉托马斯案中,被告向原告售出一匹马,在买卖已完成后他向原告保证该马没有恶癖。原告后来发现马实际上有恶癖,并起诉求偿。法庭裁定,先前的买卖属于已经完成的事实,故被告的保证没有对价支持,故被告不承担强制责任。三、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法概述侵权行为是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说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过程和主要渊源。(二)各种侵权行为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如对人身的侵害、对财产的侵害和其他一些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介绍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从过失责任,到比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解释每一种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产生背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四、诉讼法A、英国的法院组织(一)郡法院和治安法院郡法院:郡法院设立于1846年,管辖轻微民事案件。其特点有二:第一、管辖权完全由制定法限定;第二、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治安法院:治安法院有较长的历史;管辖:法律规定应以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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