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主体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第176项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5、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锡政办发2001106号)规定,无锡市农业机械局主管全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工作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锡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法律依据:1、省人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3、
2、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4、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5、省政府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7.2.15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05.11.16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7.17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部2004.7.18联合收割机跨区
3、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7.1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4.301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9.11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10.112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10.11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2005.11.114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999.11.815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1.3行政许可(共2项)一、农业机械推广备案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
4、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行政处罚(共20项)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5、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6、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报核准登记号码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
7、法第二十二条“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报核准登记号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五、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农业部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六、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推广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
8、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七、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9、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
10、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而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 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十一、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跨区作业证,使用过期跨区作业证
11、,一证多机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十二、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12、(农业部29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十三、未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修理项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修理项目的,
13、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十四、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修理等级证书法律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扣或吊销修理等级证书,并可以暂扣其企业营业执照。”十五、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法律依据: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农业
14、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十六、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十七、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十八、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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