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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docx

1、农村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附件1:*农村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 第三条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 (一)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 (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

3、。 第二章 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除符合本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含)以上; (二)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货物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五)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

4、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具有流动性,易于变现,市场价格稳定; (五)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可质押的动产必须经总行相关部门认定方可作为质物,未经认定的动产一律不得作为质物。 第七条 对上述质押的动产,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

5、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或经本行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三)质押物清单,包括:品种、型号、数量、质量、损耗标准。 (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委托监管质押物的专业监管公司须具备监管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监管服务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软硬设施和条件; (五)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3%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保

6、证金原则上应为现金存款,提供本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在票面金额90%之内折算后,可视为保证金; (六)监管的总资产与其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相匹配;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监管人须经总行指定或认可,本行可以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监管公司。 对具有仓储资质、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仓储单位,本行可以参照专业监管公司有关要求委托其监管。 监管人入册认定程序参照专业担保机构的入册认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为: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业务受理调查(含质押物调查及

7、风险评价) 审查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办理质物保险质物移交、接收发放信用货物保管或委托监管贷后检查信用到期收回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合同及监管委托协议。 (一)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借款人除提供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的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及时收集企业资料,核实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制定质押物管理方案,及时完成调查报告。对质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核实质押动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

8、特许经营的,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2、质押的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3、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有效期(有效期必须超出各类短期信用业务期限3个月以上)等做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里详细描述; 4、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 5、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商品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三)审查。公司业务部除按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业务制度要求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外,还须重点对质押物的合规合法性、权属、价值、保管风险及保管、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委托第三方监管

9、质物的,信贷管理部审查拟签订的监管合作协议的合法性。 (四)审批。以动产质押为担保的短期信用业务,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五)签订合作协议。质物委托监管人监管的,在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审批后,由监管人、出质人、本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六)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质押人签订用信合同、质押合同。 (七)质物保险。借款人办好质物保险手续,质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 (八)质物移交、接收。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双人核押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保险等,如实填制质押物核实书,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核押后,出质人

10、将质物移交给贷款行或监管人保管。 (九)贷款行按贷后管理要求,对借款人和质物状况的风险负责日常监管。 (十)信用到期或借款偿还后,贷款行收回信用。 (十一)贷款行交还质物或通知监管人交还质物。 第四章 质物定价及质押比例 第十条 质物价值的核定应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本地区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 第十一条 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第五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质物由贷款行自行保管的,原则上应移库存放。贷款行应落实专人保管质物,建立管理、监管台帐,定期(原则

11、上每周至少一次)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质物价值市场调查(原则上每月一次),确保质物不因人为原因在贷款期内流失、损坏。 第十三条 贷款行应定期评估质押仓单下商品的总市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商品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贷款行应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落实客户经理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对人为原因造成质物流失、损坏及其他监管不当行为产生信贷风险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行不能自行监管质物的,必须委托第三方监管。贷款行

12、、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 委托监管的质物,监管人可以自有仓库存放或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监管人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的存放地点;监管人按质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核查质物,签字确认,将质物存放于约定地点,并予以标识标注。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人监管质物的,监管人须每日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监管。贷款行客户经理至少每周对质物情况检查一次,保证质物状况与台帐一致,一旦发生情况立即向决策人报告。客户经理对监管人提交的质物状况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查验。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信贷安全的情况或市

13、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人对质物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七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贷款行应予以关注或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质押物、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或监管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贸易纠纷; (三)质物发生减少、损坏、灭失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 (四)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 (五)借款人在本行融资出现违约或未按期支付质押监管项下相关费用; (六)借款人或出质人未按约定办理质物保险; (七)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八)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发生大幅异常变化; (九)借款人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增加并

14、超过净资产; (十)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权安全; (十一)借款人货币资金余额及在本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十一)监管人对质押物未尽监管责职,出现监管风险; (十二)质押动产项下的信用余额与质押动产市值之比超过规定的质押率; (十三)本行认为对还款有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借款人全部归还质押项下的短期信用后,贷款行与借款人解除质押关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取质物。质物委托监管的,贷款行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人应及时退还借款人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文件,办妥质物移交手续,质押关系终止。 第十九条 为规避质押动产价格波动带来的

15、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信用本息余额与质押物市场值总和之比升至70%之上(含)时,借款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押商品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信用,或处置质押商品优先受偿。 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融资本息余额与质物市值总和之比升至80%之上(含)时,贷款行可以提前收回信用,或依法处置质物优先受偿。 上述风险管理措施,经办行在与客户签订用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信用到期后一个月借款人仍未还款,或出现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条件时,贷款行应根据质押合

16、同的约定,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物。质物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债务本息后的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如处置质物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未获清偿的债务,贷款行要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一条 质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且质物须全额保险,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行权益的条款,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如质押过程中质物发生变化或保险被中断,贷款行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按质押合同约定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确保保险范围涵盖所有质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提取或置换质押物,须在贷款行存入等值保证金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新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并向贷款行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及质押物

17、清单。贷款行审核后,视风险程度决定借款人申请是否可以提取或置换质押物,并由公司业务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报分管行长审批,行长核准。 借款人、出质人申请置换质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质物补充入库,贷款行对照质押物清单,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后,方可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监管人取得贷款行书面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办理质物的提取或置换手续。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谨防借款人、出质人以次充好,以坏换好。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贷款行可以解押相应比例的质物。 第二十四条 质物委托监管的,监管期间因监管人的原因导致质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行应当要

18、求并督促监管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 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行应当将保险赔偿金归集到指定的账户。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二十五条 短期信用业务应优先选择价值稳定、易变现阶段的权利凭证质押或有效房地产抵押、非关联优质以上的客户提供保证。动产质押只作为不能办理上述担保方式的补充。贷款行应尽职调查借款人有无房地产抵押,督促企业提供非关联优质以上客户担保,不得未经调查直接选择动产质押作为各种信用业务的担保方式。 第六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各部门相互间应各司其责,密

19、切合作。(一)基层支行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调查和核实动产质押物的品种、价值等情况;办理相关动产质押手续;拓展新的动产质押业务。风险经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变现性;负责现场审核动产质押物;开展对动产质押业务的日常跟踪检查、风险分析及预警。(二)公司业务部职责。审查基层支行提交动产质押业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动产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担保能力。(三)信贷管理部职责。拟订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审查动产质押合同等资料的合法有效性;配合基层行现场审核动产质押物;开发新的可供质押的动产品种;落实动产质押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动产质押业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0、。(四)稽核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动产质押业务进行合规检查。 (五)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合同,统一使用本行示范类合同文本。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附件2: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流程图 附件3动 产 质 押 监 管 协 议(适用静态质押) 协议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

21、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22、(产地)、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23、.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2.5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格式见附件3-6)。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24、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如果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甲乙双方并三方协商解决。2.6 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3.2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至甲方,质押监管期间开始。乙方须保证配合

25、丙方的占有、监管。3.3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监管期间终止,甲方以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3-7)的形式通知丙方第四条 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4.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4.2 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4.3 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

26、真实性和唯一性。4.4 质物在出入库或换货后,均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押进出仓作业单(格式见附件3-8),并自动成为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构成对主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押进出仓作业单的原件应在 天内交存甲方。第五条 质物监管5.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5.4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5.5 监管期间,

27、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5.6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7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8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3-4)。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5.9 丙方违反上述约

28、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5.10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电话: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第六条 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和质物的查询查验6.1 甲方有权就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以及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日内给予答复。6.2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6.4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 次。6.

29、5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6.6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提取质物7.1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向丙方办理提货。7.2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7.3 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

30、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 (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7.4 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送达甲方。7.5 当质物的市场价格

31、出现波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其他措施,乙方应予以遵守,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第八条 追加质物8.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款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质权行使9.1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9.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10.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0.2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10.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0.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十五)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甲方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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